微笑的风 发表于 2010-1-17 10:14:20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出台背景详解

自2006年年初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彻底摧毁了一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涉黑组织,及时铲除了一批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恶势力,严肃查处了一批“保护伞”,狠狠打击了黑恶犯罪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廖进荣指出,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环境依然存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仍处于活跃期,仍然是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危害经济发展秩序、侵蚀党的基层政权的重要因素。
廖进荣说,在各级政法机关持续不断的严打高压下,黑恶势力不断翻新犯罪手法和组织形式以逃避打击。他们更多使用言语恐吓、电话滋扰、聚众摆势等“软暴力”行为来达到目的,采取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手段逃避打击。组织头目趋于“幕后化”,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一般成员趋于“市场化”,临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威胁恐吓行为。一些黑恶势力以合法的公司、企业等实体作掩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新手法、新形式,都加大了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打击难度。因此,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的土壤,仍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现行法律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执法标准尚需进一步明确
廖进荣指出,自1997年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与那些有组织犯罪存在历史较长的国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尚属于新生的犯罪类型,发展变化较快、表现形式多样,全面认识其特点、规律尚需要一个过程。同时,此类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在办案时,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
特别是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随着涉黑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各地政法机关普遍反映:公、检、法机关有时会在如何理解和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如何确定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组织的经济基础等方面产生分歧,影响了办案效率和效果。
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座谈会分析、研究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会议不仅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
廖进荣说,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此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相信会对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发挥积极作用。 (潘科峰 孙雪梅)
·中央政法三机关联合下发指导性文件 “涉黑”案司法争议达成共识
新华网法治频道专题:打黑除恶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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