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碣狗皇帝 发表于 2010-1-17 10:14:22

单位查账银行“毫无保留” 储户告银行“泄露隐私”

在昨日的庭上,刘女士称,她一直使用单位统一办理的工资折存取款,后来因与原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发生诉讼,该单位竟然用从银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存取款情况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并当庭进行了质证。刘女士认为,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要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
就刘女士的起诉,代表银行出庭诉讼的工作人员称,刘女士原单位委托该行代发职工工资,并签有协议,单位可以在银行查询职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当时,该单位是出具了正规的查询函到银行要求查询的。此外,刘女士被泄露的存取款情况,仅在庭审的这一小范围内,可以在庭审时对刘女士进行口头道歉。
就银行的这一说法,刘女士认为,单位要查询,也只能查询工资发放的情况,不能连取款情况一起查了,因为这张存折,除了是工资折,也是她本人的储蓄折。
因法院决定将刘女士原单位追加为第三人后再继续开庭,当天庭审暂时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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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税务机关、监察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但是,上述部门在查询、冻结、扣划时,均有相关严格的规定。就算是法院,也只有在证据确凿,储户未履行相关义务时,才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并要用书面形式通知该储户。同时,查询的范围不得超出储户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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