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糖 发表于 2010-1-17 10:40:07

到底该怎样处分违规法官?



  针对网上一篇投诉禅城法院受理的一件刑事案件违反诉讼程序,以及有关办案人员对自称是陪审员的发帖人实施报复的帖子,该院高度重视,在调查核实、院长亲自听取发帖人意见的基础上,开出了严厉的罚单:对事件直接责任人——审判员区某作出调离审判岗位的决定,并将依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免去其审判职务。


  1月13日,《佛山日报》以“人民陪审员不是走过场”为题,刊登了上述新闻。禅城法院充分沟通民意,不护短、不推诿,让我们看到了一个自信而开明的司法机关形象。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a>》之“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规定,据情节对违规的法官予以处理是必要的。尽管报道中已提及将“依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免去其审判职务”,此处强调的是“法定程序”。但在我看来,免职程序当然要依法,但更重要的是要依法确定事件中区姓审判员是否符合免职的法定条件。


  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因此审判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和责任性的工作。但司法的先天属性决定了其在社会治理架构中处于天然的弱势。因此,世界各国在对法官的甄选、专业训练进行严格要求以提高法官准入门槛的同时,无不强调“法官的任期、法官的独立性、保障、充分的报酬、服务条件、退休金和退休年龄应当受到法律保障”;对法官的免职,要求更严,“除非法官因不称职或行为不端使其不适于继续任职,否则不得予以停职或撤职。”


  此为法官的职业身份保障。我国亦不例外,法官一经依法选举、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换,不得随意被免职、降职或者处分;且法官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对应区姓审判员的行为,如果免职,只有《法官法》第十三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或可稍微沾边。但区审判员的行为与此相符吗?我看难。事实上,禅城法院经过调查后得出的结论也只是区审判员“只图尽快结案所以才违反了法定程序”,这一结论似乎可谓违纪,但难言违法,似乎也难以充分表明该法官就不再适合继续任职吧?


  就我看来,对区审判员可以予以一定的惩戒,但免职似乎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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