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鱼台版“罗彩霞”案一审宣判 原告:判决不公
本报2009年8月24日、2009年11月2日曾报道的山东鱼台版“罗彩霞事件”姓名权侵权纠纷案,近日鱼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汝胜立即停止对吴卫荣姓名权的侵害,向吴卫荣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查明
吴卫荣工资被吴汝胜领取
鱼台县法院在判决中称,经审理查明,1997年鱼台县卫生系统内部聘用一批职工子女,吴汝胜为了能使吴卫荣顺利被聘用,便在吴卫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曾用名栏内填写上其女儿吴丽丽的名字,将吴卫荣的照片更换为吴丽丽的照片,家庭主要成员改成了吴丽丽的社会关系,并据此填写了吴卫荣的《聘任干部履历表》。1998年4月24日,吴卫荣等部分卫生系统子女被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聘用。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向吴卫荣颁发了报到证,但由于各种原因吴卫荣等人没有报到上班,但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仍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至2004年6月。2004年6月,吴汝胜将吴卫荣的工作关系转到鱼台县中医院,但没有通知吴卫荣本人。鱼台县中医院从2004年12月起至2007年4月止每月向吴卫荣名下发放工资,均被吴汝胜领取,共计15166.78元,后被鱼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收缴。鱼台县中医院没有为吴卫荣缴纳养老保险金。2007年5月,鱼台县清理所有单位空挂人员,吴卫荣工资被停发。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吴丽丽1990年到鱼台县人民医院任药房调剂员,1995年经鱼台县人民医院同意,赴济宁卫校参加由鱼台县劳动局、鱼台县卫生局联合举办的定向培训学习(三年护理专业)。1998年7月毕业后,继续在鱼台县人民医院从事外科护理工作。2004年1月,鱼台县人民医院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无证据证明吴丽丽参与共谋
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鱼台县法院认为,由于吴卫荣的学历属于自费成人教育大专学历,不具备政府分配工作的资格,1997年鱼台县卫生系统招聘内部职工子女时,吴汝胜为了能使吴卫荣顺利被聘用,将其部分信息进行了改动,吴汝胜在庭审中辩称其改动吴卫荣的档案经她同意,但吴卫荣对此不予认可,吴汝胜亦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认定其侵犯了吴卫荣的姓名权。
吴汝胜改动吴卫荣的档案,虽然增加了吴丽丽的相关信息,但无证据证明吴丽丽共同参与或共谋,且吴丽丽的工作关系、个人档案均与吴卫荣无任何联系,也不存在盗用、冒用吴卫荣的姓名、档案顶替参加工作的事实。因此,吴卫荣起诉吴丽丽侵犯其姓名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鱼台县中医院是吴卫荣的接收单位,现无证据证明两医院对吴汝胜修改吴卫荣档案的行为知晓或共同参与,吴卫荣诉两医院侵犯姓名权证据不足。第三,吴汝胜通过涂改吴卫荣档案信息的方式,使吴卫荣被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聘用,针对吴汝胜的这一行为,鱼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对吴汝胜作出处理,并收缴了吴汝胜冒领的吴卫荣名下的工资款。“鱼台县法院在没有弄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如此判决对我来说不公平。”吴卫荣手持判决书如是说。
判决书称,1998年4月24日,吴卫荣等部分卫生系统子女被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聘用。对此说法,吴卫荣提出异议,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1998年4月21日经鱼台县人事局、济宁市人事局盖章的《聘用干部审批表》。审批表显示的吴卫荣的家庭成员均是吴卫荣自己的原始信息,其家庭成员全部务农,没有一人在卫生系统。“《聘用干部审批表》是证据保全时拿到的,此表显示那一次的应聘和被聘用,均是以我的名字、我的照片、我的出生年月日和家庭成员完成的,而不是所谓的招聘内部子女。上面盖有鱼台县人事局、鱼台县卫生局和济宁市人事局、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的章,这是事实。”吴卫荣说,医院聘用在先,吴汝胜改动档案信息在后。
吴卫荣还向记者拿出了一份曾在法庭上提交的吴丽丽的户籍证明,“这是吴丽丽本人的户籍信息,曾用名改成了吴卫荣。”这份证明是在济宁市公安局调取的。“法院称吴卫荣名下的工资被吴汝胜领取,其实,到底是吴丽丽领的还是吴汝胜领的,现在也还没说清。”更让吴卫荣无法接受的是,法院判决吴汝胜支付给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而仅案件受理费吴卫荣就承担了4000元。
“假如两家医院、卫生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中的任何一个稍微履行一下他们的职责,也不会出现今天这个结果。”吴卫荣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将通过向济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进一步讨回公道。“不管多么艰难,这场官司我一定要打到底,直到给自己讨到一个说法。”(作者:卢金增 杜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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