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凡人 发表于 2010-1-19 08:24:06

福建省委原常委、原秘书长陈少勇受贿一审判无期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11月至2008年5月,陈少勇利用其担任中共福建省宁德市委书记、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等职务便利,为福建森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个单位和薛世平等十五名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和收受有关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19万多元。案发后,陈少勇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少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陈少勇受贿的数额和情节,考虑其在被调查期间能够主动坦白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于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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