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台州市分行原行长蒋达强受贿453万一审判15年
法院审理查明,蒋达强自1995年9月起,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台州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行长等职。199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期间,蒋达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3万元。然而在庭审中,蒋达强及其辩护人辩称,检方指控蒋达强犯受贿罪的主体不符,蒋达强的任命并非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故蒋达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原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9月14日后系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蒋达强在建行改制以前系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建行改制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已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蒋达强虽然不再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蒋达强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副行长、行长,均系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党委研究决定聘任,任职的性质是受委派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蒋达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对部分犯罪事实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坦白交代的,赃款除退还行贿人外已全部退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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