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孨孨☆ 发表于 2010-1-20 08:26:30

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为之投 法院判决其保险合同有效

2007年4月,钱建光所在的江阴大桥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沿海高速公路阜宁连接线通榆运河大桥工程,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08年3月16日,在安装大桥主桥龙门架过程中,突遇大风,正在吊装的承重构件贝雷片发生晃动,撞到已安装好的第一片贝雷片,造成其支架倾斜倒塌,导致在高空作业的钱建光随第一片贝雷片支架一起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建光的家属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20万元。而保险公司却辩称,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上述保险合同并未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因此拒绝理赔。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尽管在被保险人签字栏内的签名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所签,但这类情况在实践中很常见。一般都是雇主为雇员签订保险合同,并负责缴纳保险费,受益人则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
保险法制定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防止部分受益人借谋害被保险人来谋取高额保险金。对这一立法宗旨,保险公司应当是了解的,故其不能因为事后出现较大风险而反悔,推脱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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