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pei5276 发表于 2010-1-21 19:00:24

应当追究深圳“海上皇宫”渎职官员的刑事责任



  目前,新华社的一条新闻引起舆论关注。在离深圳市区50多公里的南澳东山湾海域上,一座占地数千平方米的东南亚风情的建筑漂浮在海面上,它被称作“海上皇宫”,是一位房地产企业老板修建的私人会所,在当地人眼中笼罩着一层神秘的面纱。谁也没有想到,这座奢华会所竟然是违章建筑,已被当地渔政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

  来自深圳方面的调查结果宣称,“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在东山湾海域建设的“海上皇宫”占用海域,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用海审批条件,一直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三级海洋主管部门也没有对其用海作出过任何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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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有关方面信誓旦旦地表示这是一个彻底的违章建筑,当事人又是怎么说的呢。根据网络报道,“海上皇宫”主人郭奎章表示,“它只是手续不全,是对于海洋资源利用的新探索。你想想看,如果是彻底的违章建筑,海监、渔政部门在附近码头都设有执勤点,建起来也早就被拆除了。主要是因为“海上皇宫”性质究竟是“船”还是“房屋”,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定论。怎么收费,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难以办理海域使用权证。”

  难怪羊城晚报说,早在“皇宫”建设之初的2003年不宣布违建,难道是为了等着别人建好“深圳标志性建筑”后,再来锻炼自己海上执法队伍的“拆楼能力”?姑且不谈“海上城管”与“陆地城管”之间是否存在执法掐架的可能,单这个迟到七年的“宣布违建”的本身,就已经严重失职。

  当事人称手中有“批文”,不管这是什么样的“批文”,他的手续从报道情况来看肯定是不全的。他的手续不全,是我们有关部门因为刁难而不发证,还是就根本不符合法律要求没有发证的可能?而我们的行政机关,面对这个一个庞然大物的“违章建筑”,当初干什么去了?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这个“海上皇宫”始建于2003年上半年,分两期建设,这是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龙岗大队的有关负责人说的。在眼皮底下建一个“违章”建筑,而且“违章”的人还主动到有关部门去申办手续,但有关部门却不制止,这不是玩忽职守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a>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这个当事人称耗资近亿元的构造物,即使拆除,损失也是巨大的。对于违章建筑,拆除也是要考虑成本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有关的官员对照下看看,你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上面的标准?

  我们有一些行政机关,热情服务少而冷冰冰执法多,预防性执法少而马后炮型执法多,平等执法少而选择性执法多。违章建筑当然不能鼓励,但渎职行为的后果就不仅是违章而是犯罪的问题了。治理行政官员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比拆除一个违章建筑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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