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是缺少尊重还是缺少监督
相当一些法学学者,一听到要监督法官就气得跳脚。大约一年前,最高法院就法官的职业行为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鼓励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民众进行举报。著名学者秋风即忧心忡忡地撰文称:“现在的办法很可能鼓励当事人对法官的怀疑和蔑视。”“这样一来,法官的权威、尊严似将不复存在。”一些学者更早就表达过,认为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试行的“错案追究制”违宪。他们认为,要让掌握了巨大的公权力的人廉洁奉公,慎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监督他,制约他,让他不敢;另一种是尊重他,崇拜他,让他自重,所谓“良心自治”。“整个社会对待法官,相比于对待行政官员,应给予更多信任,多寻求内部监督之道。”“对法官的约束,整个社会应当更多地寄希望于法官群体的自我约束。”——也就是说,“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官僚定律,对于法官无效。
这些学者坚持认为“尊重一个人也是约束他的有效办法”,希望民众能够把法官作为“法律的化身”来尊重和崇拜。可是,几千年来,我们一直把皇上当做天神的化身来崇拜,把直接负责断案的郡县令当做“父母官”、“青天大老爷”来尊重,也没见效果在哪儿。
在这些学者看来,司法不公正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不能够独立地裁判案件”。确实,现实中,有大量的枉法裁决是因为党政机关、党政领导干预、施压,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但这远非全部。法院日常处理的绝大多数案件,是法院本身完全可以独立裁判的,出现枉法裁决,责任推不到别人头上。法官发生腐败,更不能辩解说“是别人把我干预腐败的”或者“因为在现行体制下,法官的权力太小,所以我就腐败了”。
这里边的疙瘩就在:“独立审判”之外,还能不能或该不该“加强监督”。“独立”与“监督”本来互不矛盾,却硬被辩成了互不相容,互相取消。只有在强有力监督之下的法官独立审判,才能获得民众信任,不是吗?
斯洛伐克“在司法独立后,法官们保留和发扬着一贯的工作方法和态度,形成了法官阶层紧紧抱成一团,同时与实权阶层和经济寡头等社会精英联盟的局面”——这是南方周末,而不是环球时报曾经刊载过的报道。这篇不知由哪位学者代撰的社论,“省思”出来的大法官贪腐原因,首先是“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人事管理上,法官长期与普通行政官员混为一谈,其职业独特性———专业、独立、中立、公正反居次位”。该文作者似乎忘了,黄松有正是以“学者型法官”著称,在被双规之后还有论文获专业大奖的,谁曾把他“与普通行政官员混为一谈”?
该文“省思”出来的还有一条原因就更胡扯:“我国法官,无论从地位与收入,与一些法治国家法官拥有高薪养廉、严格身份保障与高度社会尊重,似乎不可同日而语。”我们知道,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他们一直把法官作为公务员管理,不同级别的法官薪金参照相应级别公务员薪金而确定。难道这些国家(包括了除英国以外的整个欧洲!)至今还都不是“法治国家”?
问题是,这种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常识的观点,在学界并不“边缘”。去年年初,何兵教授发表了一篇文章与秋风辩论,结果,在他博客上的跟帖,几乎是一边倒的斥骂。我写这篇小稿也怕挨骂,所以声明在先:中国法官脱下大盖帽换穿法袍的新闻,是本人最先获悉线索后安排记者采访并编辑见报的,“反对司法改革”的大帽子戴不到我的头上。(欧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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