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欣saa 发表于 2010-1-25 15:36:41

法律不敌恶俗



  因为妻子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自觉受到侮辱的丈夫伙同他人,将奸夫劫持至旅馆并索要了25000元洗白费,结果被法院判刑十年。(佛山日报2010年1月20日A8版)


  读取这样的新闻,总是让人伤心。


  明明是被侮辱被欺凌的受人同情的弱者,但由于维权行为不当,反而受到了法律的惩罚。10年呀,人生有几个10年?


  另一方面,、霸占人妻(当然也可能是你情我愿的通奸)的恶人不但没受惩罚反而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这真是让善良人百思不解的事。这世上还有天理吗?


  就我所知,周围许多人似乎并不像厌恶其他犯罪一样,大家不但对这个被戴绿帽子的丈夫施以同情之时,反而认为其血性不够,似乎应该当场将奸夫杀死更解民恨。可怕的民意!“杀父之仇,夺妻之恨” 焉能不报?!当年吴三桂“冲冠一怒为红颜”,尽管葬送了大明江山但其血性却为后人所赞。做人要做吴三桂,男人为了钟爱的女人当如斯!


  其实,国人的如是复仇观是有长久历史的。


  西门庆跟潘金莲通奸,武大郎捉奸,按当时法律他完全可以把西门庆跟潘金莲当场都打死,一点法律都不用负。可惜,他“三寸丁谷树皮”,力不如人。在私力救济盛行的时代,拳头大的有理是通行的规则。


  跟《金瓶梅》几乎同时诞生的一部伟大小说,叫《醒世姻缘传》。里面描写山东明水县有一个叫晁源的恶霸地主,是个大阔少、大流氓,因为他父亲做官,当然无人敢管。后来他老爹死了,他回到家里去守丧。那时守丧得批麻戴孝三年,他守丧的山庄里面有一个叫小鸦儿小皮匠,皮匠夫妻租了他们家的房子。他老婆叫唐氏,天性风流的晁源跟经不住诱惑的唐氏勾搭成奸。小鸦儿察觉了,也不声张。一天假意说要到姐姐家给姐姐过生日,夜间却溜回家中,见晁源和唐氏睡在一起。上去就用皮刀割了唐氏脑袋,怕晁源死的不明白,把晁源摇摇醒,晁源连忙求饶“银子要一万两也有!”恶恨之下,当然银子换不来性命。小鸦儿拿了两人人头,上了县衙。那时侯衙门口看热闹的闲人可不少。一听这事,都夸奖“小鸦儿是个英雄豪杰!”县官查明事实,当堂“断十两银子与小鸦儿为娶妻之用”。


  杀了两条人命,不但不被惩罚,反而受表彰。因为在古代无论是官还是民的观念中,都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人财产,丈夫的财产不经主人同意被人占用,当然可以“家法伺候”。


  可怕的是,这种传统在今天还有一定的市场,那就是捉奸。


  清代的笔记小说《小豆棚》记载宁波的一个案件。有个叫吴慎修的裁缝,他的妻子袁氏和邻居马伟壮通奸。吴慎修有个喜欢惹事生非的朋友叫李湘,有一天当面嘲笑吴慎修,说:“如果我有这样的老婆,早就把她杀了,哪象你这样只会做缩头乌龟。”吴慎修说:“我不怕拼命,就怕被官府追究。”李湘笑着说:“你几时看到过杀奸被判刑的?还可以得赏呢!”吴慎修果然买了把快刀,以开夜工为名离家。实际上他拿了刀躲在墙角落里,半夜里见马伟壮进了自己家门,他就冲进去。不料马伟壮身强力壮,夺门而逃。吴慎修只杀了妻子,割下脑袋,用布包了,拎到李湘家,说:“我把老婆杀了,该怎么去请赏?”李湘大惊,问:“马伟壮的头呢?”吴慎修说马伟壮已经逃走了。李湘说:“没有马伟壮的头就不能算杀奸了。”他教吴慎修在家门口等着,杀个过路人,再把尸体拖进去伪造现场。吴慎修回到家门口,正好见有个和尚经过,就拿刀厉声命令和尚进门,背后一刀捅死了和尚。他把尸体拖入房内,和自己老婆的尸体放在一起,割了那人的头,慌慌张张地赶到衙门口去报案。第二天一大早,县官带人到吴慎修家勘查现场,验尸的仵作将那和尚的僧衣一剥,却发现原来是个尼姑。县官立即命令将吴慎修抓起来审问,吴慎修无言以对,只好一五一十说实话。最后吴慎修以故意杀人、李湘以教唆杀人都被判死刑。


  尽管新闻中交待不明,就我看来,上述案件中似乎也是由捉奸引发,最终为了一洗耻辱导致成了抢劫。


  当然,我们可以埋怨该男子不懂法,但即便是学法律的你,面对红杏出墙的妻子,又有什么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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