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bi 发表于 2010-1-27 11:20:10

解密最高检智囊团

“当时,我讲课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机关相关职能的完善》,听课的是最高检检委会成员,时间从下午3点到5点,讲了大约两个小时,然后有20多分钟的提问。”1月16日,陈光中告诉记者说,“自1999年最高检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来,我一直是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与韩杼滨、贾春旺、曹建明三位检察长都非常熟悉,但给最高检检委会授课,还是第一次,这是曹建明检察长的一个创新。”
陈光中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是著名法学家。一个月前(2009年12月16日),最高检第十一届检委会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陈光中应邀作了专题讲座。最高检领导曹建明、张耕、邱学强、朱孝清、孙谦、张常韧、柯汉民、莫文秀、李如林、童建明等参加了集体学习。
曹建明检察长在主持讲座时说,检察机关的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的一个基本行为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武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要把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精心组织力量,加强调查研究,努力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供高质量的立法建议。
陈光中教授在讲课中说,应加强反腐败力度,在刑诉法修改时,赋予检察机关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积极改善律师在侦查中的地位。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应持客观公正立场、形成侦、辩、检之间的三角形诉讼结构,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增设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应适当诉讼化,检察机关有权参加死刑复核程序,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程序可以由“两高”共同商议试行。检察机关介入不仅要防止该杀的不杀,更要防止不该杀的杀、可杀可不杀的杀;共同努力防止冤杀,并逐步减少死刑。
“在提问时,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问了一个问题:一些地方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该怎么看待?我回答说,这涉及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问题,我不赞成提前介入。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它与公安机关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督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我反对警检一体化。”
巧合的是,2009年11月19日,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中国人民大学演讲时透露,新一轮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显然,在赋予检察机关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等一些问题上,最高检高层与专家达成了共识。
“后来反馈说,曹建明检察长对我的讲课充分肯定,并说很受启发,以后要增加授课次数。”陈光中说,“对我提出的关于检察职能配置的改革完善建议,曹建明检察长表示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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