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LY88 发表于 2010-1-27 11:20:53

“群蛀”:国企改制竟成高管“饕餮盛宴”(图)

近日,经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原成都市旅游服务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总经理刘子皿、副总经理赵洪远等8名高管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8人均构成贪污罪,其中,刘子皿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洪远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人被判处十四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处以4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及没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
据悉,此案系成都市检察院建院以来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贪污案。一审宣判后,记者赴成都市检察院,就办案中的一些细节问题,采访了负责查办此案的该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和此案的主诉检察官。
  好几百人实名举报震撼检察院
“这个案子的由来要从2007年底接到的一封举报信说起。”负责查办此案的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向记者介绍,“当时看那封举报信时,我们好多从事反贪工作多年的老侦查员都吃了一惊:太令人震撼了!以前我们接到的举报信,很多举报人出于各种顾虑都是匿名举报,而这封举报信不仅密密麻麻地写满了群众签名,足足有几百人,而且每个人名字上还印着鲜红的指印。可见这个案子绝非一般。”
据该举报信反映,2000年2月,旅游公司拟进行改制。经有关部门评估,截止到2000年4月30日,旅游公司的净资产为6200余万元(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2001年4月,有关部门批复同意旅游公司整体改制,并明确在先行扣除职工安置费、退休职工社保费后,剩余净资产全部转让给旅游公司职工。
为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旅游公司1900余名职工使用职工安置费、企业待转让资产作为出资款,设立新曙光公司,再通过新曙光公司出资受让旅游公司资产。
2001年5月,新曙光公司注册成立,股东包括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子皿等9名公司中高层领导以及45名职工代表,由他们代表全体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
改制结束后,旅游公司的职工们惊奇地发现,刘子皿、赵洪远等9名中高层领导在改制后的新曙光公司的股份竟达到95%以上,堪称巨额控股。与此同时,职工们还陆续发现,刘子皿在改制后的下属公司仍然占有股份。
2006年8月26日,职工们从《金融投资报》上发现,新曙光公司居然登报提出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刊出的出售底价为2.5亿元。
大家清楚地记得,当初刘子皿等公司决策层一直宣称企业“亏损”,改制后也未见公司从事任何新的经营活动,如何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就聚集了如此巨额的财富?职工们疑心骤起,于是开始收集相关材料,联名举报至检察院。
  反贪侦查员将计就计揭开惊天大案
由于此案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大、利益关系复杂,于是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员们根据举报线索,有选择性地接触了部分较为知情的举报人,收集相关情况,从中理清头绪,分析出各名被举报人的性格特点、工作生活经历、与职工的关系等等,精心选择案件的突破口。
与此同时,刘子皿等企业内部高层也开始觉察到危机来临,频频商议订立攻守同盟,展开反侦查行动。鉴于此,侦查人员将计就计,决定先将部分被举报人员作为重点控制对象,对其他人员欲擒故纵,以达到分化瓦解攻守同盟的目的。随着侦查的深入,最后被纳入监控的被调查人由于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纷纷倒戈,矛头直接指向了其他同案人员,攻守同盟最终被瓦解。反贪侦查人员乘胜追击,询问了几百名证人,查阅了几十箱账册,取得上千份证据,最后终于攻克了利益链上的关键人物刘子皿等,一举破获了这起惊天大案。
经查,在旅游公司改制评估的过程中,公司高、中管理层刘子皿、赵洪远、奉德荣、徐云华、刘萍(在逃)、刘正芳、张洁中、许世康、李晓玲等9人,利用担任公司领导、熟知公司真实资产状况的有利条件,借助其担任改制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在具体负责旅游公司改制、注册设立新曙光公司及办理股份转让等工作的过程中,沆瀣一气,利用各种手段欺上瞒下,大肆转移、侵吞国有资产。
他们明知公司历年结余的职工工资及拆迁过渡安置费600万余元不应作为负债评估,但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仍以这些钱改制后还将继续支付给职工为由,出具一纸虚假证明,将其算做企业负债资产纳入评估,凭空隐匿600余万元国有资产。而这一切,不论是改制之前还是改制之后,其他职工无人知晓。
根据改制文件要求,旅游公司改制后要支付安置费给职工,但他们“深思熟虑”后动起了侵吞职工安置费的主意,在旅游公司实行所谓的“内部二次划断式改制”,将他们认为负担较重的十余家下属企业剔除出去,让其自行安置,并从本应由公司总部支付的职工安置费中截留了2380余万元予以侵吞。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事后,当刘子皿等人发现那十多家当初被他们视为包袱的下属企业,因房地产等固定资产增值数十倍而身价大增后,竟后悔地慨叹当初目光短浅,丢了一块“肥肉”。
此外,在职工们毫不知情的状况下,刘子皿等人还将旅游公司改制时因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得的540余万元和购买旅游公司净资产节余的1252万元予以隐匿。
上述资产共计4800余万元,他们商议后按共谋约定的比例分别将其中的4700余万元公款作为个人出资款投入到新曙光公司作为股本金。
  一番“改头换面”后国有资产变私人财产
如何把这4700余万元隐匿的公司资产(国有资产)归置到个人名下?对此,刘子皿等人颇费了一些思量。最后,他们把目光投掷到了“纯洁”新公司股份的构成上。
新曙光公司成立之初的45名股东代表是旅游公司全体职工的代表,但无论是这些股东代表还是被代表的职工均清楚自己根本没有真实出资,新曙光公司的成立仅仅是改制所需。而随着改制的进行,原旅游服务公司的职工陆续被刘子皿等人采取各种手段予以“安置”。
随着越来越多的职工被“安置”离开公司,刘子皿等人意识到这是个绝好机会,于是他们以夯实股本金为由,通过欺骗手段让股东代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把新曙光公司成立时各自所代表的股份全部转让到他们9人名下,随后将改制时隐匿下来的4700余万元国有资产作为个人股本金,按约定比例充实到了新曙光公司。通过这一番“改头换面”,巨额国有资产立刻变成了他们的私人财产。
  伪造集体声明妄图瞒天过海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改制后不久,原旅游服务公司的职工就发现,刘子皿等人在新曙光公司持有的股份不正常,并提出了疑义。
为瞒天过海,逃避追究,欺骗职工,刘子皿等9人订立了攻守同盟,炮制了一份“关于刘子皿等9位同志的工商注册资本说明”,统一口径称他们在新曙光公司占有的股份是代表全体职工集体持有,并非他们9人个人所有,并将时间故意落款至4700余万元据为个人所有之后。这份说明,原旅游服务公司职工,甚至连新曙光公司除刘子皿等人之外的其他股东都不知晓,而是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的调查中得以暴露的。
在调查此案的过程中,被走访的职工们纷纷表示,自己在新曙光公司既无出资,也不是股东,对刘子皿等人还代表原旅游服务公司职工持有4700余万元股份一事,更是闻所未闻。
由于原公司职工们的不满日渐突出,怕出事,刘子皿等9人为进一步掩盖其在公司持有巨额股份的真相,决定采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将新曙光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为600余万元,把9人名下的4000余万元股份减持下来,变成了新曙光公司对9个人的负债,并将新曙光公司的财务账重新作了调整,使其根本反映不出当初账务的真实状况。
至此,4700余万元国有资产“名正言顺”地归到了9人名下。一是国有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抱团“群蛀”。此案中8名被告人分别担任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他们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着特殊的身份角色,甚至既是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又是改制后新公司的
大股东,即“自卖自买”。他们相互勾结,在侵吞企业资产时达成默契,共同侵吞企业资产,并在此过程中不断订立攻守同盟,妄图逃避打击。
二是“拿”国家不手软。国有企业在多年经营中往往积累了大量的资产,对饕餮者来说相当诱人,改制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下手”的良机。此案各被告人通过“精心”操作,欺上瞒下,轻而易举地便把47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其犯罪的疯狂和贪婪的程度令人震惊。
三是信息不对称成为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被觊觎的节点。此案中刘子皿等人利用其企业经营者的特殊身份,对上级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虚报负债资产,造成资产评估不实,对职工则不公布公司真实资产状况及改制过程中的政策信息,以掩人耳目。正是凭借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优势,刘子皿等人才能如此大胆地侵吞企业资产。
  四条检察建议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针对部分国企改制中暴露的腐败问题以及在查办此案的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办案检察官建议,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首先,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加快地方企业改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进程,尽快成立有监督职权的机构,使责任主体明确,督促改制企业落实相关制度和政策。
其次,规范改制企业资产评估。要规范评估组织管理,使从事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组织尽可能不受制于改制企业管理层,并采取措施,加强对评估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
第三,确保信息畅通、操作透明。企业改制前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与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的内部机构互相联系,及时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共同实施有效的监督。企业改制中,对涉及众多职工切身利益的改制方案,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广泛征询职工意见,让职工参与改制进程。
第四,加大打击力度。对犯罪案件进行快速有效地打击,既可以防止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可以震慑犯罪,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规范企业改制工作。(谷 萍 查洪南 成侦诉 薛振民 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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