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1 14:09:10

魏敦友:音调未谐的变奏——解读八位博士对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评论

  只要中国法学论者,甚或中国论者,开始对其生活赖以为凭的知识生产的性质以及其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生活秩序之性质展开思考和反思,我以为,那一定是一种“自觉”生命或理论“自觉”生命的开始。                          ——邓正来                  引言  如果当代中国学术史不记住2005年,那么我认为是很不公平的。因为在刚刚过去的2005年,中国学术界发生了两个“事件”,一是年头《政法论坛》分四期连载了邓正来教授的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是岁末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周叶中教授与戴激涛博士合著的《共和主义的宪政解读》一书。因为周叶中教授与戴激涛博士两位学者涉嫌剽窃被知名学者、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命名“周叶中教授事件”,在这里我想东施效颦地模仿贺教授的说法,将邓正来教授对当代中国法学/法制的批判性分析命名为“邓正来教授事件”。如果说“周叶中教授事件”代表了当代中国学术界的堕落,那么可以认为,“邓正来教授事件”则代表了当代中国学术界的上升。在我看来,未来中国学术界的前途完全取决于这两种力量的较量。  令人十分欣慰的是,新年伊始,知名刊物《政法论坛》“为进一步探讨该文所提出的理论问题,进一步展开对该文的学术讨论和学术批评,进一步提升中国法学研究的水准,同时倡导严肃科学的学术批评风气”,在第一期就集中刊发了全国各地八位青年才俊的八篇大作。(本文征引资料据电子版“正来学报”之“评论批评”专栏,《〈政法论坛〉组稿: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分析和批判》,<A href="http://dzl.legaltheory.com.cn">http://dzl.legaltheory.com.cn</A>)我同时注意到,这八位才俊除了我本家魏治勋博士出生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外,其他七位竟全是七十年代末!就从这一点我觉得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华民族具有不可低估的理论批判与创造力。但我作此文的目的不是纯粹赞美八位青年才俊,而是借解读八篇评论的机会再次谈谈自己对正来教授此文的一些看法(关于我对该文整体的看法请参见拙文《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  总体上看,八篇论文分别从八个角度触及到了正来教授文的问题,这充分显示出了编辑的良苦用心,但是我同时认为,这八篇论文的编排顺序是存在重大的缺陷的,它使读者无法看到正来教授文的内在逻辑。目前我看到的排序依次是邹立君的《“现实”的问题化:一种崭新的理论进路》、王恒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吴一裕的《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可能性》、张琪的《定义“中国”:出路抑或陷阱》、柯岚的《中国法学存在“总体性危机”吗?》、朱振的《“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魏治勋的《法学“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矛盾境遇》及刘小平的《“理想图景”讨论中的“哥顿神结”》。我不得不说,这种排列方式没有遵循《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发展逻辑,是相当随意的,因此是非常混乱的。按照我的看法,《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基本思路是非常清楚的,它首先通过考察当代中国法学/法制的现状而指出当代中国法学/法制面临着深刻的危机,然后揭示出这种危机背后的原因之所在是当代中国法学/法制深受源自于西方而未经反思的所谓“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在此基础上提出超越“现代化范式”的西方话语并祈望中国学术的自主性,祈望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智性努力奋斗,这就是所谓重新定义“中国”、“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诸问题的提出。如果我的这种理解是合理的,那么这八篇论文在我看来最佳的排序就应当依次是王恒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柯岚的《中国法学存在“总体性危机”吗?》、魏治勋的《法学“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矛盾境遇》、邹立君的《“现实”的问题化:一种崭新的理论进路》、张琪的《定义“中国”:出路抑或陷阱》、吴一裕的《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可能性》、刘小平的《“理想图景”讨论中的“哥顿神结”》及朱振的《“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我认为这样排序才能显示出正来教授文的逻辑。这是其一,其二,我觉得八位博士的论文体现出了一种可贵的批判精神,但我同时认为,八位博士的论文缺乏一种鲜明的立场,八位博士的论文给我一种慌乱的、无主题的感觉。所以在初拟本文标题时,谓之曰《无主题变奏》,但最后决定定为现题,主要是考虑到八位年青思者虽然立场未明,但毕竟有心向学,志存高远,用力探索,故命之曰《音调未谐的变奏》。在解读八篇文章过程中,既有衷心的赞美,也有严厉的批评,多是赞美与批评并举,出发点则在砥砺学术,关心社会,诸君幸勿为怪也。  前天我在《从文化自觉的观点看》一文中提出要从一种文化自觉的观点讨论正来教授的这篇大文方能显示出它的内在逻辑,下面我就按照我自己理解的顺序并在文化自觉的观点下分别解读八位博士的论文,虽然如人所讥,“文化”、“自觉”都是所谓的大词,在所谓“后现代主义”的冲击下,大词仿佛成了国人口中的“玩笑”,愚意深以为非,因为在我看来,这其实不过是发生在当代中国学术界新一轮的没有自主性的学术殖民症侯而已。          一、解读王恒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八位青年才俊之中,我有幸见过王恒博士与刘小平博士两位,认识并有些熟悉,因此在阅读两位的大作时,眼前就始终浮现着两位略显腼腆羞涩却总是若有所思的思者形象。  按照我设计的解读顺序,我将王恒的这篇排在八篇论文的第一篇,其中的理由并不仅仅是因这它与正来教授的大作同名,而且还因为它以一种忧伤的笔调写出了自己的怀疑、困惑,当然还有自己的思考。总之它是一篇从整体上对正来教授文的一个回应。在我看来,这是一篇很有灵气的作品。  的确,王恒整个论文的气氛是感伤的,但同时,也在一种深深的不安中期待着一种东西的即将来临。感伤是明确的,这就是作为一种现代性在渐渐远去,我们年青的思者还没有来得及体会它的荣光哩,怎么会不忧心忡忡呢。从某种意义上讲,邓正来是当代中国法学/法制的一个异数,当中国法学还在现代性的甜美梦乡时,邓正来却狠心地将这美梦无情地给扰乱了甚至于撕破了,于是我看见年青的王恒博士带着这样无奈的调子对我们说,邓正来通过对晚近26年以来中国法学的哀悼,为当代中国法学写下了墓志铭。这仿佛是不可置疑的思想事件。同时王恒意识到,“邓正来的写作既是哀悼的写作,更是召唤的写作。”这一个“更”字是王恒的论文中最亮丽的一笔,但这种亮光很快消失在一种难以化解的不安中。因为,将会来到的东西是什么呢?邓正来为我们提供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看起来似乎比苏力要好些,因为苏力似乎将一切都消解了,在苏力那里,似乎一切都荡然无存了。然而,邓正来却阻止人们问这样的问题: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面对这样的思想格局,我们年青的思者感到了海德格尔式的焦虑与不安,他终于忍不住发出了这样的困惑:“面对中国法学的暗夜时分,邓正来先生是这样追踪远逝的踪迹,为我们带来通达转向的道路的诗人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正值暗夜时分。敏锐的年青思者发现,“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没有加上一个问号,似乎已经隐含了肯定的答案”,而我们年青的思者与正来不同,他在自己的同名论文中加上了一个问号,这表明了什么呢?在我看来,它表明王恒在邓正来的面前是怀疑的,至少是困惑的。既然正来你一方面说我们要召唤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另一方面你又不能让人们问这理想图景为何,认为这样会导致所谓的“本质主义”。年青的思者在这里上了老谋深算的邓正来的“当”,他没有对这种说法进行有力的质疑,而陷在了这样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中,比如什么“重要的不是问题的答案,而是洞见问题本身”,又比如什么“关键在于对问题的发现以及由此而来的批判和反思。”在我看来,必须对正来的“狼口论”与“虎口论”进行有力的批判,我们千万不能相信他如下的言说:“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正来似乎忘了“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古训。正来的此种言说的确是建立在他所极其反对的“本质主义”倾向之上的。所谓“本质主义”,在正来看来,比如说人们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就是以一种我们认为存在着某种本质性的、惟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提的。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是正来似乎没有意识到他的反本质主义能够消解得了本质主义吗?我看到,正来并没有对人们何以提出这种本质主义问题的内在理据进行深入的分析,他只限于表达了一种立场,一种强烈的立场和明确的姿态,但是在我看来,仅仅有这种立场与姿态还是不能服人的。正来没有意识到,本质主义是(西方)人的命运,(参拙著《回返理性之源》,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005)而反本质主义与本质主义则是共生的思维之两藤,前者是消解,后者是建构,犹之于江河之水滚滚向前,但它同时也因裹挟的泥沙而造成沙洲。当然我们不能以为沙洲是最后的存在(本质),但我们要意识到,是流水造成了沙洲。但我们不能只认同流水而无视沙洲的存在。不过我也可以同情正来的立场,因为对正来来说,当下的中国法学(甚至于整个中国社会科学)还处于消解的阶段,建构的时代还远远没有来临。所以当下中国思想界的根本任务就是呈现出当代中国法学的“水流”(学术自主创造力),从而将当代中国法学的“沙洲”(学术思想成果)真正看成是自己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非常同情王恒如下的言说:“邓正来先生哀悼的写作是否也因为遗忘了什么而让我们不安?这种不安来自于那些拒绝哀悼并寻求新的哀悼的幽灵对我们的纠缠?”年青的思者很显然在这里已经超越了自己的时代,他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了我们正在召唤的东西那即将来临的东西终究有一日也将成为人们哀悼的对象,人们也会给它写下墓志铭的。  正是在这样的思维背景下,我们这位年青的思者其思绪因此开始迅速飞升。我的阅读也因此而过渡到最精彩的最后三段。我读着这最后三段的句子,感到一阵阵寒气直逼内心。王恒在倒数第三段这样写道:“然而,什么是真正地回到中国问题的事实本身,以及什么是中国问题本身?通过自觉的批判和反思,邓正来先生把当下中国法学的事实本身还原为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以及对这一支配本身的遗忘。洞见到这一事实本身就能重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就能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似乎总有一种东西在阻止我们做出肯定的回答,总有一些幽灵在拒绝这一墓志铭的重写。”   在倒数第二段我读到了这样一连串的疑问:“当我们将‘现代化范式’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进行哀悼时,是否存在着某种错位:我们并没有找到那具已经死去的真正的尸体。一个更为尖锐的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我们哀悼的是什么意义上的西方以及什么时空中的西方?我们哀悼的是否仅仅是西方的幻影?什么是真正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这一‘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能够被等同或还原为‘现代化范式’吗?‘现代化问题’和‘现代性问题’又是一回事吗?最终,什么是西方法律的真正精神?我们对这一精神到底有多少的了解?”  在最后一段,王恒显然意识到了我们对中国对西方的了解其实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可能要象我的老朋友、海南的张志扬教授所教诲的那样,放弃说大话的权利!于是王恒借甘阳的话这样肯定地对我们说:“问题只在于很多人自以为了解的很多东西实际是靠不住的,要认识西方和认识中国都是要花大力气大功夫的。”年青的王恒博士竟然认同甘阳说出这等老气横秋的话来,我不知道这是当代中国思想的不幸还是她的幸运?还是仅仅是因为“少年不识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  读了最后,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我们这位年青的思者虽然用了正来的同名论文为题,但是却加上了一个问号。看来事情的确不是那么简单,更谈不上一劳永逸的解决呢。于是问题又反向地向我呈现出来:中国法学真的象正来所说的那样存在着“总体性危机”吗?!抑或竟是,这样的吊诡在这里再一次出现了,即王恒的这种怀疑本身这种困惑本身这种老成持重本身其实所反映出来的正是当代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的表征或症状?!       二、解读柯岚的《中国法学存在“总体性危机”吗?》  初读这八篇论文之时,就惊叹柯岚这篇最富才情。特别是最开始的两段,柯岚一下笔就气势非凡,她将昂格尔与邓正来两人加以对比,凸现出两位学人在各自的文化与学术转型时刻的关键地位。但是在我落笔写出自己对柯岚文的解读时,却改变了原先拟定的赞美态度,反而准备采取一种批判的姿态。  之所以采取一种批判的姿态,主要是因为我读了柯岚文的第三段,尤其是第四段所产生的一种感受。在第三段,柯岚敏锐地指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不是一个一般意义的探讨中国法学发展道路的文本,而是对三十年来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意义的批判诠释的文本。”在论述了面对这样一个文本可能的三种读者与作者的关系之后,柯岚提出了文本的诠释可能存在诠释不足与过度诠释的问题。在柯岚看来,这两种情形乃是一种文本的误读状态,是不可取的。有意思的是,柯岚并没有说出自己的理据何在,她就在第四段引入了罗蒂与艾科之争,并表示赞同后者。为什么不取罗蒂的立场,而要取艾科的立场?柯岚应该说出自己的理由,但我没有看到她这样做,她仿佛也不想这么做,因为她在第四段竟然轻率地大段引用艾科的段落而不加任何分疏性的说明,就这样轻率地将艾科的立场当成了自己的立场。正是因此,我决定对柯岚进行批判。  柯岚追随艾科,反对误读,要求人们超越自己“经验读者”的身份而成为一个“标准读者”,也就是成为一个“乖孩子”。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柯岚能否成为一个这样的 “乖孩子”?  在我看来,柯岚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成为这样的“乖孩子”。看看柯岚文章的题目就知道了。和王恒一样,柯岚也将自己文章的题目加上了一个问号,这个问号就表明,在柯岚的心里,邓正来讲的那一套也许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呢。这种立场首先存在于心,却要去做一个艾科式的“标准读者”,可能吗?  柯岚虽然区分了三种可能的读者与作者的关系,但核心问题却是围绕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展开的。三种可能的读者与作者的关系是,一,邓正来是怎么读当代中国法学的?读懂了吗?第二,我们是如何看邓正来所批判的当代中国法学的?第三,我们如何读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  柯岚的论述显得非常的急骤,仿佛她为自己的才情所逼,很难对上述三个问题作出条分缕晰的清澈说明。比如说,第一个问题与第二个问题就是混在一起的,事实上也根本无法作出区分。邓正来从当代中国法学中提取了四个标本进行分析,认为当代中国法学缺乏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深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从而认为当代中国法学陷入了总体性的危机。邓正来进一步试图从“知识系统”的角度追问其中的话语构成,认为西方强势文化的霸权遮蔽了中国自己的问题。柯岚在进行这样叙述时,似乎对邓正来的工作充满了赞许,可是我冷不丁读到这样一句:“在这一点上,邓文的批判意旨同深受葛兰西文化霸权与领导权理论影响的批判法学几乎是不谋而合的。”天啦,柯岚!这一句话败坏了我多少胃口!柯岚你知道吗?邓正来恰恰不想以“西方标准”为标准,而你这种说法却偏偏要以“西方标准”的马首是瞻!你为什么心里总想着“西方”?!“不谋而合”又怎么样?用得着这样子沾沾自喜吗?当然,我也知道你的本意是想加强邓文的力量,实际上却大大地降低了邓文!同时也消弱了你自己的才情!好,接下来你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概括为“邓正来问题”,很好!但是再接下来,你开始怀疑邓正来,你心里认为邓正来的这种读法可能是对当代中国法学的误读,因为中国法学是繁复多样的,而且还在发展过程之中,比如你举出了汉语法理学研究等理论就没有进入邓正来的视野,因此你怀疑邓正来断定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是不是不够充分。如果我替邓正来辩解,是不是可以这样进行,柯岚你说的也没错,不过你这种说法并不是对我的理解,恰恰相反,是建立在对我的误解基础之上的,因为中国法学对我而言乃是一建构之存在,你却将它读成了一个事实性的存在!每个人只能看到他能够看到的东西!邓正来误读了当代中国法学吗?邓正来是当代中国法学的一个标准读者吗?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吗?柯岚预设了一个“同情的理解”的立场,这是什么意思?吾师复旦俞吾金教授多次对我说,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同情的理解”,只有“批判的研究”!柯岚文给我的阅读感受恰恰正是这样,虽然柯岚反复强调同情的理解,可是在这种所谓同情的理解里面正是一种批判的研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涉及到我们(实际上是柯岚)与邓正来之读者与作者的关系时,柯岚通过对三种意义的“理想图景”的追问,“在这个文本中感受到一种意义的诡诈,它不是来自于作者论证策略的诡诈,而是来自于反本质主义自身的理性的诡诈”。柯岚通过对理性的诡诈的透视,通过对反本质主义的悖论的描述,柯岚的才情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释放,而正是在这种释放中,柯岚与邓正来一样,他们一起被当代中国思想最深处所刮起的凄厉的罡风所裹挟,不明所以。  到底是人在说语言,还是语言在说人?到底是同情的理解,还是批判的研究?谁是庄周,谁是蝴蝶?谁是柯岚,谁是邓正来?什么是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什么是西方法律的理想图景?中国法学存在总体性危机吗?处在危机中的人能否意识到发生了危机?!      三、解读魏治勋的《法学“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矛盾境遇》  在震惊于七十年代的青年才俊后生可畏时,我终于看到了一位庶几可以说是与自己同时代的一位,这就是而且还是本家的魏治勋。魏治勋博士是八位博士生中最年长的一位,高出其他七位约八岁左右,几乎可以看成是两代人,而且,治勋也是唯一一位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学子(实际上则是60年代末),所以也可能看成是我们60年代生人的言说代表。我观其文,胸中有已见,笔下持中和。治勋运用“类型复制”这一核心概念系统地疏解了邓正来对“观代化范式”进行批判的矛盾境遇,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王恒、柯岚两位的困惑与责难,因此该文在我年看来甚至于可以看成是治勋对我们理解当下中国法学(知识)处境的“知识贡献”。  治勋的开篇就与众不同,他将人视为一种时间性的存在,“人作为时间性的存在,他的一切筹划本质上都具有未来向度。”治勋这样说的时候,我不知道治勋心里在想什么。因为严格地说来,这样一种观念并不是普适性的,具体地说,比如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未来的或者说是末世学的时间观念,中国古老文化的时间观念主要是循环的,或竟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时间观念是空间化的,因而甚至于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是没有时间观念的。只有在基督教的思想中,才可以见到这样一种时间观念得到了空前的张扬。比如治勋所引述的奥古斯丁这样一段话就鲜明地表达了这一点,“异教徒是没有希望的,因为希望与信仰在本质上与未来相关联,如果过去与未来是在没有开端的循环往返的同样阶段,那么真实的未来就不能存在。”治勋也毫不迟疑地宣布,中国历史从来没有产生真正的未来观念。但在治勋的叙述这里隐匿着的一个吊诡是,治勋在叙述问题之初就将自己置入到西方(基督教)的范式之中去了。治勋一开始持有的这种时间观正是西方的而非中国的。但是治勋在行文的最初仿佛还是不自觉的,所以他在第一部分描述“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理论意义的时候,我觉得他在赞美声中遗忘了批判。  但是峰回路转。治勋在赞美邓正来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时指出,“由于作者的批判并未以新范式的确构为前提和依凭,这种批判的结果并不能导致一个新范式的诞生。而它之所以不太可能、更不必然导向取代现代化的新范式,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批判者同样深陷于现代化范式而不自觉。”指出这一现象还不足以透彻地认识它,只有给它成功地命名才能对这种现象的认认识上升到意识的层面。治勋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治勋找到了对这种现象的命名方式,他将邓正来这种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称之为“类型复制”。这真是神来之笔!治勋的理据是邓正来在对中国法学中起支配作用的“现代化范式”的批判只是认识到了中国法学缺乏自己的理想图景,但在治勋看来,邓正来似乎还没有意识到,“法律的理想图景”本质上是西方的,是西方的产物和西方思想的表达。这意味着,对中国法学中“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拒斥,对中国法学中“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诉求,并不必然就能从现代化的范式中走出来。治勋作出这样的断定,邓先生所谓“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仍然是一种受西方文化观支配的“现代化范式”。治勋对正来的思路作出这样透彻的思考真是难能可贵!但是我还是觉得治勋可以更上一层楼,如提出为什么在正来这里会出现“类型复制”的思维现象?如何解决这种现象?治勋已经提出了新范式的构思,但新范式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仿佛还没有进入治勋的视野。我的简单考虑是,邓正来在批判的过程中进行“类型复制”是几乎是必然的,它表明中国文化正处在“脱母”的艰难进程中(走出循环时间或无时间观念的困境),另一方面,意识到“类型复制”这一点,又为“弑父”准备了条件(对进化时间观进行批判)。两者合而论之,实际上意味着中国文化正在漫长的阵痛后浴火重生!  治勋在第三个部分似乎想提出一个新的范式,从而克服正来“类型复制”的思想困境。治勋试图将正来拒绝“本质主义化”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本质主义化”。治勋提出来的图景是中国法律的商谈式路径。治勋承认“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走向现代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并以冯友兰先生的话作为根据,“要生存在现代世界里,中国就必段现代化”。所以要克服当代中国法学/法制的危机不是要将现代化范式泼脏水似的连同孩子也一起泼掉,而是在对现代代范式进行扬弃的工作。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治勋恢复了苏力、梁治平各自的理论贡献,并主张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只有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法学家、法律实践者、国家机构相互之间的商谈之中才能实现。但我觉得这过于无力了,而且我发现,这种无力还是一种无奈,这种无奈突出地表现在治勋竟无批判地以哈贝马斯的观点,除了理性的批判性商谈,“既没有一个更高的东西,也没有一个更深的东西,是我们——发现自己已经处于语言地构构的生活形式之中的我们——所能够诉诸的。”我在这里悲伤地感到,似乎当代中国思想的想象力已经丧失殆尽了。我认为自觉到这一点非常重要,它实际上也是我们思想危机的症状,就象时下的《民法典》的论争,有人将民法典的不通过归罪于某些人的“别有用心”,而在我看来,本质上它不过是当代中国法学/法制危机的一个表现而已。可惜的是,我还没有看到有人对当代中国民法典的处境作出这样的分析。我们实际上已经走到了自己思想的门槛边。  在我看来,治勋这篇文章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它使我们走出了思绪的迷茫,笼罩在王恒与柯岚头上的迷雾正在褪去,而我们,作为中国人,心智的反思力量逐步得到恢复,于是可以准备学会面对我们当下所生活的这个“现实生活”了。     四、解读邹立君的《“现实”的问题化:一种崭新的理论进路》  邹立君的这个标题非常吸引人,我想它应该是我们走出迷思所能据以的坚固磐石。可是当我满心打算从这里获得我所极欲了解的“现实”时,我却落空了。  邹立君女士这篇文章原来放在整个系列的第一篇,我不知编辑者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但我阅读邹立君女士这篇文章,最直接的感受是太突兀了,如作者第一句就这么对我们说:“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开宗明义:中国法学为什么没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句话真是太奇怪了,因为邓正来并没有开宗明义谈这个问题啊,而是通过对当代中国法制/法学的批判性分析而逐步使这个问题呈现出来的。接下来的倒不错,邹立君指出对这个问题的追问使那个一向被遮蔽、被忽视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问题开放出来。”但作者很快引述一大段邓正来对所谓“现代化范式”进行批判的话,不作任何分析,就引出了自己的“现实”概念,在不对“现实”概念作任何解释的情况下,转而引用国际政治领域以华尔兹为代表的新现实主义的理论作为自己解析的框架,从而将邓正来的思想引入到后面的框架之中。  这篇文章给我的一个基本的困惑是,不知道作者究竟是谁,在哪里。而且,这篇文章本来就不长,可是它的大段大段的引文更使人坠入五里云中。它的引号里的文字我简单地估算了一下,近快占全文的二分之一了。这些文字要么是邓正来的,要么是西方人的所谓新现实主义的。因此读此文总的感觉是,整篇文章没有作者自己的思考,只是胡乱拼凑而成。而且它使用诸如“首先”、“其次”、“再次”、“总之”这样的教科书式叙述语言,更使得整个文章缺乏内在的逻辑。  好象这篇文章是八篇文章中唯一的一篇没有质疑邓正来文的,正因为它缺乏批判性,从而使得它缺乏应有的深度。比如就消费者权利保护而言,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中费了很大劲对它作出了分析,并指出这是“中国法学不关注现实”的一个标本。邹立君女士也说:“它是邓正来给出结构性论证的一个典型。”并进一步指出,邓正来对中国法学个案及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个案的讨论都是在一个大的问题框架或背景下进行的,这就是世界结构及世界结构之下的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和“贫富差距结构”。然而在我看来,所谓“城乡二元结构”,所谓“贫富差距结构”不过是两个假象而已,这种假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西方现代化理论模式基础上建构起来的。这是邓正来自己反对自己的方面,也是邓正来还有待深化的方面。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我们从权力的一元性视野去看,我们就会发现,国家的权力是无孔不入的,只不过近世以前乡村是权力的基础,而今天这个基础移到了城市而已。“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这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哪里有什么“城乡二元结构”?!所以我读正来教授文有一个感受是,在抽象的问题上,正来是非常鲜明的,非常清晰的,然而一涉及到具体的问题,就难免再次陷入西方的泥潭,我想,这与我们对当代中国进行深入理论建构的资源缺乏有关,所以并不能全怪谁的。  当然,我对这篇文章的解读主要是负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篇文章没有价值,其实它隐含着一种深刻的视点转向,就是关注那习焉不察的东西,这个东西是最现实的问题,概括起来,就是重思中国问题,所以邓正来提出重新认识中国、重新解释中国、重新定义中国,也就是中国形象之再建构。但我还是觉得,邹立君女士只是模模糊糊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暂时还无法用通透的语言来表达它,因此也就更谈不上自己独立的思考了,这大概就是文中过量的引文的最后原因吧。        五、解读张琪的《定义“中国”:出路抑或陷阱》  在邹立君那里还只是被模模糊糊意识到的问题在张琪这里才以非常显豁的主题被鲜明地提了出来,邓正来努力的所有指向其实都是张琪这里所说的定义“中国”的问题。张琪将定义“中国”这个语词作为自己切入邓正来文的主题,应该说是抓住了事物的根本。不过我看到,张琪在这里对这个问题显然是犹豫不决的,所以她用了“出路抑或陷阱”这样的话。  张琪看到了正来的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研究何种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是更可欲的,一个是检视中国知识生产制度及其赖以为凭的结构。但我以为张琪完全没有把握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她将前者视之为要解决学术的自主性,后者则针对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其实在我看来,对正来来说,只存在着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服从于第一个问题的。第二个问题是“表”,第一个问题才是“里”。这根本就不是两个问题。大概也正因此,张琪似乎没有能力对这两个问题作出内在的分析,完全停留在叙述正来思想的表面上,所以我看不出张琪文章三个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虽然这并不是说三个部分之间是没有逻辑联系的。我这里所说的两个问题作为张琪文的第一个部分在我看来就是应该通过对两者关系的深刻辩析而达到对于问题的呈现。呈现出什么问题呢?就是呈现出“中国”何以需要定义。但是张琪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其实问题还是清楚的,正来所揭示的26年的中国法学,我们也可以说晚清以来,中国知识界拚命引起西方,唯西方马首是瞻,从而构成了一个没有中国理想图景的时代。但是在我看来,没有中国理想图景的时代,并不就是说在根本上没有,只是说在表面(知识)上没有,也就是说,在知识的层面上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即我们应该如何生活及什么是好生活。这就是中国知识生产机制的问题。中国的知识生产机制完全遗忘了它内在问题,它甚至于拒绝思考“何种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是更可欲的”这样的根本问题,因为面前摆着的西方人的生活就是我们所企求的(六十年代人们挂在嘴边的话“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不过是本质上一样的另一种表述方式而已)。这种中国知识界的不思考不意识一旦被意识到,“中国”需要重新被定义的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提出来了。   张琪的第二个部分是想分析“中国”是如何被遮蔽的,以及如何定义“中国”。张琪循着正来的思路走,也想从所谓“消费者权利”这个问题入手,想以此展示西方是如何“涂抹”中国的。可惜的是,张琪在这里却怎么也不对正来的思维进行置疑,所以整个文章显得非常平淡。总的来说,在正来看来,西方是都市化的,而中国的现实社会结构不是这样,所以中国不适用西方的现代化范式来分析。问题在这里其实大可争辩的。就算我同意你这种说法,但是问题依然存在,为什么不适用于中国社会现实的西访模式却在近百年的时间里成为主潮?问题远不是那么简单。在我看来,在正来的视野中,由于他过于关注西方的影响,过于关注西方对于中国的“涂抹”、掩盖与遮蔽,所以他将主要的心力都用在了对“西方霸权”的清理与批判上,其实我认为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人们以为,的确,正来的文本也给人这样的印象,好象不要西方了,不理西方,中国可以自绝于西方之外,只有这样,才有所谓的“中国”。于是张琪赞美邓正来“能够深刻洞见到”中国所置身于其间的那些带有“异质”色彩的所谓“城乡二元结构”,所谓“贫富差距结构”,其实关于这一点在我看来是邓正来此文的最大败笔!何以作此言说?因为所谓“城乡二元结构”与“贫富差距结构”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假相,是人们囿于地理的视域所看到的肤皮之见,这种肤皮之见与西方所谓的“国家-市民”理论模式相应合,更加强了这种假相。如是我们换一个视角如权力的视角看,我们就会看到全然不同的景观。我们从权力的角度看到了什么呢?我看到了一个全能国家,这个全能国家的自觉的理论表达出现在《诗经》中。我们在《北风》中可以读到这样的句子,我将它概括为中国政治文化的内在密码的“十六字方针”:“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表明,从政治上看,国家权力从来就是绝对的,所以在中国,自古以来并不存在所谓的“异质”的社会构成。当然,事物的另一方面是,国家的全能往往又是以国家的无能作自己的补充的,从周公以来的“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政治现实是人们早已司空见惯的历史故事。于是,天道好还,人事亦然。王侯无种,治乱循环。如果此说成立,那么,在我看来,“中国”的重新定义就不仅仅是对西方的批判与扬弃,还要对本民族的特别是秦汉以来的政治文化进行同样的批判与扬弃。当代中国的宪政道路其中一个核心的主题实际上就是对全能国家与无能国家的双重克服。这些都在正来的视野之外,当然更在张琪的视野之外了。正来下笔气势磅礴,我们年青的学子似乎早已经吓瞢了。  不过我在张琪文的第三部分看到了张琪可贵的思考。按照我的体会,张琪想在这里说“定义”中国意味着什么。张琪深刻地指出:“中国身份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争夺定义权的过程”。但是张琪似乎没有来得及从正面严肃认真地来对待这个问题,就很快从负面漠视了这个问题。张琪指责正来以民族国家为中心在中西二元对立的框架之下讨论这个问题,于是将正来打扮成了一个民族主义者,一个对抗西方的民族知识英雄,所以终于在这里露出了张琪对于邓正来关于定义“中国“的根本看法,在张琪看来,邓正来所谓定义“中国”完全是一个陷阱!张琪没有意识到,在中西二元的情势下,定义“中国”这个问题根本不可能露出头角。之所以如此,我以为是张琪忽略了正来反复强调“中国”必然是“全球结构下的中国现实”,这就意味着,张琪所看到的邓正来可能并不是“真正的”邓正来,或者说只是一种可能的邓正来,通过前面我关于中国现实的叙述以及对正来的批评,张琪理解的这个邓正来,邓正来可能不会同意,但邓正来却是有相当的责任的。       六、解读吴一裕的《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可能性》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可能是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最为刺激读者的字眼了,同时也应该说,它是该文最为暧昧的字眼。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暂时的结语”中斩钉截铁地这样对我们说: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在此基础上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又说,我们必须运用反思和批判这项武器去终结我们参与其间的那个旧有的法学时代,并对我们有可能参与其间的真正的“中国法学时代”做出我们每个人自己的智识贡献。但邓正来很显然担心读者误解他的本意,强调自己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采取的是一种“否定性”的定义方式,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中国是否可能的问题或者如何达到的问题则没有涉及到。邓正来在这里早已预料到性急的读者将提出类似“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所以他预先作出了一些回应,正来认为这种问问题的方式是一种本质主义的方式,这种方式会遮蔽真正的问题,即为什么中国法学在这26年中因没有提出过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演化成了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再或者说,为什么中国法学的新时代应当是一个努力建构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纵有正来的苦口婆心,性急的读者还是在现有的思维逻辑上运行,吴一裕的《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可能性》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文本/标本。  吴一裕无视邓正来所开启的思维的新路,完全走上了邓正来所担心所批判的“本质主义”的不归路,而且基本上处于不意识状态。  吴一裕在开篇简单地点出正来的基本论旨,即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又引用了正来的两段话,第一段话是负面的,“中国法学所提供的并不是我所强调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而是一幅移植进来的、未经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理想图景。”第二段话是正面的,“就中国立法阶段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而言,中国法学必须承担自己的责任,即它并没有因此而给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制建设提供一幅作为判准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我们年青的思者不去思考当代中国法学出现此种状态的理据,不去思考正来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意味着什么,他用一个“然而”将正来所赢得的思维成果弃之如敝屣。这位思者这样信心十足地对我们说:“然而我们现在要问的是,这样一个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到底可能存在么?它又是怎样去存在的呢?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本身是首先要加以追问的,但邓教授在写作此文时却已经预设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先行存在。”在这种所谓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存在论的追问中,我们年青的思者真是太可爱了,你看他在慌乱的叙述中说了些什么,“所谓的存在就是存在于邓教授的心中,它不必事实上已经存在于外部世界”,“如果这个理想图景本身是虚无的,他就不会在这个通向虚无的道路上坚持走下去,否则就是自欺欺人”,“如果我在此也忽略了对理想图景本身的追问,岂不是也使对邓教授的批评失去了坚实的基础?那么该如何对理想图景本身进行追问呢?它到底存在不存在?它是怎样存在的呢?”  在这种存在论思维的误导下,吴一裕提出“法律理想图景是超验性的”,从而将法律理想图景完全实体化了。最令我无法理解的是,吴一裕作了这样一个不伦不类的比喻,他将法律理想图景比喻为做算术题时的运算法则,并以此指责邓正来是用解决算术问题的方法去处理他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法哲学问题,但算术问题终究不是法哲学问题。我不得不佩服吴一裕的“想象力”,然而我不得不遗憾地指出,这种想象力完全建立在一种不思的基础之上的,它从一开头就走错了方向。  正来教授很有些道厚地对读者们说,这类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问题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颇为重要,值得认真对待。然而在我看来,这类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问题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就其作为问题本身来说,一点都不值得认真对待,倒是何以提出这样的问题的思维前提是值得认真对待的。因为提出这样的问题恰恰在根本上呈现出中国当代意识的不思状态。当代中国学术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要系统地清理晚清以来西方文化进入中国思想场域所引起的中国思想的变化并对中国思想的不思不意识状态进行深刻的批判。当然,对当代中国意识的这种不思状态的批判主要应该是当代中国哲学所承担的任务,但是如果当代中国法学不以自已的方式自觉地参与到这种思维的自我批判之中去,那么,当代中国法学就无法提升自己的思维层次,就会在种种花样翻新的思维/语词波浪中打滚,无法看到自己思维本身的浅薄。吴一裕的文本使我看到的正是这样一种思维的自我批判的急迫性。      七、解读刘小平的《“理想图景”讨论中的“哥顿神结”》  在经过了一阵对吴一裕文本焦急的解读之后,我终于看到了刘小平的文本。我观小平文,思想深邃似治勋,文笔清新类王恒,理性澄明如柯岚。在小平这里,我的心感到了许多的安慰。小平很显然深刻地意识到不可能象吴一裕那样“本质主义”地理所当然地去探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他敏锐地意识到这种讨论问题的方式将会使我们的思维陷入一个被称为“哥顿神结”的困境之中去!何为“哥顿神结”?就是荒唐的问题要求正当的回答。很显然,荒唐的问题要求正当的回答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唯一的办法是将荒唐的问题连根拔出。当吴一裕还在“旧的语言外套”里面跟“旧的问题”作战时,我欣喜地看到,同年出生的刘小平已经非常清晰地意识到必须将旧的问题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抛掉,尝试着“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我在这里看到了未来中国学术的希望。  小平敏锐地意识到正来文“最值得注意的是邓正来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性批判时实现的对中国法学的关注层面的转换”,正是因为这样一个视点转换,正来揭示出“一个贯穿始终却隐而不显的基本问题,即处于急剧转型中的中国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秩序”?在法学上的表现是,当代中国法学根据什么去想象法律秩序。这样一来,想象/理想图景的层面被开掘出来。小平看到,在对理想图景的关注中,一方面,邓正来把中国法学讨论的重心从关注现实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转移到了对赖以对具体法律规则、制度和法律秩序进行想象和构设的“理想图景”的关注上来,亦即着重对法律理想图景的正当性和可欲性进行考察和讨论,另一方面,正是在对法律理想图景的正当性和可欲性的考察下,中国法学需要追究的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一根本问题。  于是问题的焦点就自然而然地进展到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如何进行讨论。最浅薄的一种讨论方式是自然主义的,即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存在论之追问。这种方式表现在吴一裕的文本里。刘小平的讨论方式显然要大大超出这种方式。在我看来,小平庶几理解了正来的意图,因此小平就带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个问题从法学的水域进入到了哲学的水域,他将邓正来有关“理想图景”的讨论与近代以来“西方”与他种文明之间的有关“不同传统”的地位和命运之争以及不同的关于世界秩序的看法的论争联系起来。小平认识到,在这些论争的背后,一个深层次的哲学问题支配着人们的思考,即普遍主义与价值多元主义之间的关系问题。小平指出,这个哲学问题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一个一般性基本问题,是困扰着我们思绪的“哥顿神结”。  不过遗憾的是,小平没有对这个“哥顿神结”进行深入的开掘,小平没有点出这个所谓“哥顿神结”在本质上是建立在西方霸权及其知识谱系基础之上的问题。我看到,小平在对哲理法学派的讨论中,以及在叙述美国法学家庞德对哲理法学派的批判从而完成哲学到社会学的转向中,普遍主义与多元主义的话题不断地被建构起来,而且,正象小平所看到的,“似乎获得了很好的协调”。一种本能更是一种直觉,促使小平这样发问:“然而,问题真的就如此简单吗?”当然不是如此简单。小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贡献是通过分析阻止住了人们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本质主义的考量,因为本质主义的考量必然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纳入到普遍义与多元主义的框架之下,唯其如此,才不会将已经赢得的思维成果付之东流。  但正来教授斩断了“哥顿神结”吗?小平心怀忧虑。一方面,小平似乎是肯定的,小平说,尽管邓正来对理相图景的讨论也吸收了哲理法学派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的问题脉络,但是他的问式却并不是在“如何构建中国理想图景”的直接设问下,转向对中国特定时空因素的追寻,取而代之的是另一个问式:“中国为什么会缺乏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正是在“中国为什么会缺乏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一问式下,小平指现这个问题是前所未有的,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如何可能?请注意,小平这里的提问完全不同于吴一裕博士的,它不是关于“是什么”的提问,而是“如何是”的提问,这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如果人们完全能立足于后者,似乎“哥顿神结”可解。然而,另一方面,小平充分意识到了人们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个问题的讨论具有很大的误导性,因为很有可能讨论者难以摆脱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不意识支配,从而不可避免地迷失在“哥顿神结”之中。应该说,小平的忧虑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小平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务必小心警惕,谨慎从事,特别是作为一个时代的知识分子更应该如此。因为,如果一个时代的知识分子都无法意识到他所处的时代的困境,无法为我们指点迷津,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希望,还能指望什么呢?!         八、解读朱振的《“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  我将朱振这篇安排在我解读的最后,意在从朱振的文本出发,以此来探讨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现实处境及其在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转型过程之中的使命与担当。我已经经过了漫长的思维跋涉,我特别高兴在我的思维之旅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在小平的文本中获得了这么多阅读的快感,而且,我还从朱振的标题上看到了希望,知识分子的主题就要进入我的视野了,因为在我看来,说到底,“当代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最终可能将要归结到“当代中国(法学)知识分子向何处去”这个问题上来。然而,当我带着满心的欢喜开始阅读朱振的这个文本的时候,我几乎要惊呆了,选题是如此的漂亮,而其论述却是如此的混乱不堪!我觉得作者完全没有能力驾驭这个主题。说实在的,我真不忍心说出这样话来,这样岂不是太伤人了么?请原谅我的直率与不恭吧。但我们必须学会面对“事物本身”。  朱振的这个文本在立意上还是不错的,它开篇就指出邓正来对中国法学的批判从分析路径上说是“知识-法学”的进路,这是一种从“知识”这一层面去透视、批判和反思中国法学的视角,只有批判与反思才能使中国法学摆脱它所不意识的知识范式的支配。所以朱振将这个文本定位为沿着“知识-法学”的进路侧重于从知识的角度探讨知识的性质与范式支配以及权力反抗的问题。朱振宣称自己是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的。第一部分是借鉴福柯的权力/知识理论作为基本的分析概念以揭示知识的性质,第二个部分是分析权力支配之下的知识分子应当具有怎样的反思性情并对这一分析模式进行反思。第三个部分是从知识分子集体身份认同的角度提供一种批判和反思的可能基础。  这个论述的设计是不错的,然而它的具体论述在我看来则是一团糟。首先看作者是如何借鉴福柯的权力/知识理论的。作者反复说的一句话仿佛就是“知识就是权力”,至于为什么知识就是权力,作者好象一点都不关心。作者似乎对福柯的文本完全不熟悉,只是在大而化之的引述中错失对问题的真正深入。而且,其实这个问题在正来的文本中已经得到了深入的说明,作者似乎也没有深入研究正来的文本,正来非常清晰地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文本中反复声言过知识的性质,比如在这个文本的最后,正来就这样对我们说,“知识系统”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及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某种支配性的力量,而且在特定的情势中还会具有一种赋予它所旨在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性质的,还是固化性质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那些所谓“正当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其本身也许并不具有比其他性质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更正当的品格,而完全有可能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有可能是通过我们不断运用某种“知识系统”对之进行诠释或描述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正来进一步指出,那些解释、认识甚或描述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某种社会科学“知识系统”,在一定条件下会演化出极其强大的“正当性赋予”力量,尽管这种“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话语权争夺的结果。当然,“知识系统”据以获得“正当性赋予”力量的前提条件之一乃是这种“知识系统”本身所具有的批判力量的彻底丢失。正来的这种表述实际上说明知识的性质是批判性质疑与正当性赋予两者的统一。知识之所以成为权力,其内在的机制是知识的批判维度丧失/遗忘,从而成为单向度的正当性赋予力量。  作者似乎完全缺乏纵横开拓的学术能力,所以在论述知识分子如何受到权力支配以及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身份认同这两个问题时,一如前面论述知识的性质一样,也不过是蜻蜓点水,毫无反思,而且,同时犯了我前面反复批评过的一些论者的错误,即无原则无批判无立场过于随意地引用别人尤其是西人的理论,从而造成一个基本的悖论,即,我们拿西方人的理论批判西方人。当然,这样做不是不可以,问题是你必须作出分析和说明,从而表明你自己的立场。比如,朱振在文中除随意地反复引用福柯的论述之外,还随意地引用了葛兰西、布迪厄、萨义德、亨廷顿等人的论述。在这些引用中,没有丝毫的分析与批判,甚至于连基本的解说都没有,而作者的论题就这样被掩盖在这些人名之中,掩盖在不知所云之中,所以我就怎么也看不到“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究竟是怎样的了。我原以为可以在朱振这里看到当代中国(法学)知识分子一部分如何与现实共谋而成其功名得其利禄,完全丧失了知识的批判立场,而另一部分知识分子如何在“知识权力”的支配之下努力抗争,他们志在恢复知识的批判性功能,尽其所能消解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功能,从而开辟出一条学术研究的自主性之路。当然还可能有小一批知识分子会采取犬儒主义的生活态度,他们似乎看透了这人世间的一切,什么都无所谓,随波逐流,无疾而终。但我在朱振这里却什么也没有看到,真是令我在失所望啊。                  结语  根本就没有想到会写出这样一篇解读式的文字。我为八位青年才俊的逸思才情所吸引,又反复研读了正来教授的大文,似有所思,似有所悟。所以我要在这里对八位年青才俊深表感谢!因为正是这个机缘使我再一次又去考虑了一些问题。虽然我在不同地方写下了一些或赞美或批评的话,其实赞美与批评在我看来都是无关紧要的,要紧的是如何提高我们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与(汉语)语言表达水准,真正有能力对我们这个时代进行深入的思考与表达。可是当我断断续续地写下这些评论的时候,我的脑海里经常浮现出盲人摸象这个老掉牙的故事。我并不仅仅想说八位博士就是八位摸象的盲人,也并不仅仅想说邓正来教授的这篇大作犹如一头大象。其实在我看来,包括正来教授在内的所有当代中国学人都不过是在摸当代中国这头大象的盲人而已。  当然,盲人摸象的故事及其叙述隐藏着一个基本的思维矛盾,它预设着叙述者超出于所有的盲人之上,只有他才能看到大象的全貌。这一预设实际上道出了叙述这个故事的基本困境,因为在这里,叙述者同时也是摸象者。试问又有谁能超出这一困境呢?柏拉图的洞穴之喻,黑格尔的猫头鹰之说,不过是这种困境在不同时代的表达形式而已。  对事物的想象决定着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因为认识是对当下事物的把握,当下事物所具有的在场性质又必然以那些不在场的事物为其条件,很显然,后者只能靠想象才能获致。可是在我们现实的思维活动中,想象让位于认识,认识吞没了想象,甚至于,想象被人们彻底地遗忘了。重温盲人摸象这个老掉牙的故事,我觉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我们对于想象的记忆。一旦我们恢复了对于想象的记忆,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将隐匿在我们的认识深处并支配着我们的认识的想象加以问题化,并在对想象的批判性审视中重新对我们的认识进行考量。  所以问题的关键可能不是要不要超越这一困境,如何超越这一困境,而是深刻地意识到这一困境,从而避免自己的叙述被自己误认为就是一种所谓的“元”叙述,因为超越于一切叙事之上的所谓“元”叙述实际上是并不存在的。一切叙事都与其他的叙事相互索引着。  当我这样说着的时候,我好象在有意识地试图回避一切可能的批评。的确如此。不过意识的这种自欺当它被意识到时,它就不可能成功地完成欺人的把戏。所以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它实际上又表明着这样的姿态,对我这篇小文来说,一切批评(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不仅都是受欢迎的,而且,批评是不可避免的。魏敦友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06-1-9起笔,21初稿2006-1-22修改                  

                       

               

                       

                       

                       

                        2006-1-23

            作者/出处:正来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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