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文轩 发表于 2010-2-7 12:39:32

云南镇雄“10

被告人马军,捕前系镇雄县公安局塘房派出所民警。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马军驾驶塘房派出所一辆车牌号为云C0125警的华泰特拉卡小型越野客车,从镇雄县县城中山路人民广场出发,准备驶往修理厂修车,当其驾车行驶至新华超市门口路段,靠左停车,打电话联系修车事宜。打完电话后其将车启动,准备驶往修理厂,车辆突然大油门向前驶出。行至人民公园路段与正从人民公园门口左转驶向槐树路的申时纲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3N853的马自达小轿车相撞,马自达车被撞后与停放于街道左侧的岳朝军驾驶的车牌为云CT2560的吉利轿车及对向驶来的王本大驾驶的车牌号为云CLZ108的长安牌微型车相撞。马军所驾车辆继续前行,又将从槐树路方向驶来的王仁杰驾驶的车牌为云C72599的长安微型车撞翻,并冲上人行道将行人严妍、严彤撞倒,冲入中山路仁和堂药店后停住。造成严妍当场死亡,驾车人申时纲、王仁杰、乘坐在云A3N853马自达小轿车里的申婷婷及行人严彤受伤,五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严彤所受损伤为轻伤,申时纲、申婷婷、王仁杰为轻微伤。经镇雄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军在行车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军主动到镇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积极与有关受害人及其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受害者亲属及部分群众参加了旁听,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徐朝飞 朱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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