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ozhang2 发表于 2010-2-7 12:41:10

黄以明状告范迪安侵权案再起波澜:剽窃还是被署名?

4日上午,一直为“剽窃门”所困扰的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向本报发来独家“声明”:“我也是受害者”,所谓“剽窃”,是“被署名”的。
去年年底,自由撰稿人黄以明公开指责范迪安等人及相关网站侵权他的文章。今年1月28日,黄以明向法院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随后正式立案。
都是旧文惹的祸
范迪安发表声明反驳“剽窃说”
2月3日,范迪安接到法院通知,案由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与著作人身权纠纷”。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当代艺术家、木石雕刻创作者萧长正,以及“中华特产网”的所属机构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
这起“剽窃门”事件“祸起”一篇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原告黄以明称,这篇评论萧长正雕塑艺术的文章由他独立创作,经他人删减后,发表在面向全球华人公开发行的台湾《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10期。
然而,据黄以明在其博客中称,2006年3月,《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在中国美术馆举办期间,《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被冠以“作者:范迪安”,在多家媒体传播。
2008年6月,黄以明发现文章被侵权,于是做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材料显示:“中华特产网”和“全球特产网”分别于2006年8月15日和2006年9月7日,登载了署名为“范迪安”的文章《〈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网页截屏见右图);经律师对照,该文共1626字,其中1518字完全剽窃自黄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同时,还有几十家网站转载此文。之后,黄以明开始公开发表指责范迪安“剽窃”的言论。
就这一过程,在发给本报的声明中,范迪安称,“十分惊愕”。据他回忆,萧长正2006年春在中国美术馆举办展览时,自己是此次展会的策展人,并曾写过一篇短文作为展览前言,此外未曾写过有关公正的文章。
范迪安称,自己曾告知黄以明,明确三点态度:一、对黄的著作权被侵害“表示气愤”;二、支持黄在维权上采取的合法行动,如需自己澄明事实,“将予配合”;三、自己“也是受害者”,网站冒用自己的名字发表文章。
不过,黄以明在接受媒体访问时称,希望范迪安道歉,而对方总是“放不下架子”,所以只能诉诸法律。在诉讼中,他要求范迪安、萧长正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费100万元。由于事涉三人都系文化界人士,特别是中国美术馆馆长,此次“剽窃门”一出,立时引起了舆论和网络的热议。有人将这一事件与学术界抄袭案联系起来,声讨范迪安。
较为冷静的分析则认为,首先应该分清责任在谁。因为在网络中发布的文章中,张冠李戴是常事。当然,也有人质疑黄以明是炒作。范迪安在接受采访时也强调,在网络时代维权,应该看清楚维权的对象。
记者接触了一些了解此次展览的人士,得到另一种说法。萧长正在办展期间出过展刊,刊登了范迪安的“前言”,还收录了那篇“剽窃”文章。不过,展刊中的该文,既未署上黄以明的名字,也并没有注上范迪安的名字。但因为策展人为范迪安,容易误导观众与读者。该知情者判断,这也可能是后来一些网站转载此文时“想当然”署上“范迪安”名头的原因。当然,他也表示,不排除萧长正或范迪安有意不署名。
  关注“被署名”现象
知识产权专家表示:举证很难
究竟是“被剽窃”还是“被署名”,或许只能通过法律的受理来还原整个真相。不过,无论是黄以明,还是范迪安,都提到了两家网站:全球特产网和中华特产网。
记者特地进行了追踪。全球特产网的登记地址为“浙江杭州的文三路”,但该网站公布的客服中心电话,已经变成空号,网页自2008年10月以后,没有更新内容。
另一家“中华特产网”,根据其网页上提供的电话打去,竟然也是空号。联系其归属单位浙江金华的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接电话的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说,他们已经接到法院电话,只是尚未看见通知。电话中,她多次表明:中华特产网并没有刊登过这样一篇文章。
由于案件正在受理中,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郭禾教授表示不便发表议论。不过,他表示,网络著作的署名权被侵犯的现象,近年来非常多,也发生过不少相似案例。应该引起注意。不过,过去在受理这类案例时,的确比较棘手。因为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如果原告想要证明在网络上的著作署名侵权的确与被告有关,就一定要举证。但这种举证较难,很难有证据表明“被署名”与署名者之间的真实关系。他说,名字被别人冒用了,本人却不知道,或是不知道被谁“偷”了,“这样的事情生活中不是没有”。
正如许多业内人士所惑:网络时代,我们究竟该怎样维权?又该向谁来维权?这个问题,也许越来越迫切地摆在更多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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