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丁 发表于 2010-2-7 12:55:38

卓越不能爽到高潮迭起



  正如可能吧所总结的A>那样,网店错标价格的事情由来已久,仅卓越就接连发生两次。


  关于此类事件的讨论,多从营销角度出发,认为网店应抓住时机实施危机营销,而不是撤销订单伤害用户自毁名誉。这种看法当然不错,但那是一种相对较高视角,我打算从低处着眼,摸摸它的底线。


  我的意思是,如果从法律规则角度来看的话,这种事情又将如何?


  据报道A>,就在前些天,台湾地方法院曾就戴尔标错价引起的案件作出判决,法官认为:


  消费者与戴尔双方买卖契约意思表达未一致,契约不成立,因此戴尔无需依照错误标价订单出货。


  我没看到判决书,暂且不去管他,先看一下发生在海峡这边的事情将如何处理:


  我们去卓越买东西,就是要跟北京世纪卓越公司达成一个买卖合同。《合同法》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无特殊约定,有要约又有承诺而且二者一致,合同便成立。


  卓越的商品页面清楚标明商品各项信息,完全符合“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卓越网页上表明“购买”字样,说明它就是出来卖的,不是耍的,这就是说,你一旦点了那个“购买”并发送了订单,即经受要约人承诺,他就要守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卓越一旦挂出一个商品页面,意味着作出了一个要约。用户提交订单,是承诺。


  《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也就是说,用户把订单提交给卓越,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44条)。


  以上分析并未考虑协议内容。因为合同法属民法范畴,民法崇尚意思自治,除非是强行性规定(相关:效力性强制性规范A>),否则约定优先于法定。考虑的这一点,还是先看看协议内容吧。


  下面摘自卓越的使用条件A>页面(图片A>),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合同缔结FONT>


  如果您通过我们网站订购产品,您的订单就成为一种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我们将发送给您一封确认收到订单的电子邮件,其中载明订单的细节。但是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接受才成立。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产品并且我们只给您发出了关于其中一部分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那么直到我们发出关于其他产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关于那部分产品的合同才成立。当您所购买的商品离开了北京世纪卓越或其关联公司的库房时,该物品的所有权和灭失风险即转移到您这一方。FONT>


  卓越把订单视为要约,显然是错误的。而且,这是不由当事人约定的。即使把商品页面说成是广告,按照《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也要视为要约。


  再来看后面关于发出确认邮件的那一句。我理解他说的“确认”并非合同法三十三条中的“签订确认书”,所以并不影响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三十三条所谓确认书显然指的是双方就合同内容另外签订确认书,而卓越的“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指的是通知消费者他已经收到订单了。其实,这个通知最多就是个回执,电子邮箱里不是都有这个功能吗?何况它只是送货通知。如果这也算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那么卓越岂不是爽到高潮迭起——他永远不会构成违约!


  到此为止,可以得出结论,订单提交给卓越之时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卓越唯一的正确的做法就是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下面这两段唯一的意义就是表明卓越自己有多么无耻:


  产品说明FONT>


  北京世纪卓越及其关联公司努力使产品说明尽可能准确。不过,我们并不保证产品说明或卓越亚马逊网网站上的其他内容是准确的、完整的、可靠的、最新的或无错误的。如果北京世纪卓越提供的产品本身并非如说明所说,您唯一的救济是将该未经使用过的产品退还我们。FONT>


  价格FONT>


  直到您发出订单,我们才能确认商品的价格。尽管我们做出最大的努力,我们的商品目录里的一小部分商品可能会有定价错误。如果我们发现错误定价,我们将采取下列之一措施:FONT>


  (i) 如果某一商品的正确定价低于我们的错误定价,我们将按照较低的定价向您销售交付该商品。FONT>


  (ii) 如果某一商品的正确定价高于我们的错误定价,我们会根据我们的情况决定,是否在交付前联系您寻求您的指示, 或者取消订单并通知您。FONT>


  话分两头,卓越当然可以不去管什么危机营销,他若真要撤销这种合同,霸王硬上弓不值得提倡,但有一条路子可以考虑:重大误解。


  (韦永峰A>律师a>对本文亦有贡献,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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