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客服 发表于 2010-2-7 12:55:38

黄松有上诉案:胜算有几何



  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

  今日的佛山大地雾茫茫一片,视线不好,行路艰难且十分小心。

  看到网上一则新闻,黄松有不服一审无期的判决,将于今日提起上诉。

  看到这样的新闻,我有点迷糊。

  尽管我经常说我们法律人不是算卦的,但对大要案进行必要的预测,既是对自己法律水平的检测,也是法律指引、预期功能的应有之意。连这样的问题都算不准。看样子我脑袋真是进水了。

  不能不承认,从黄案看,我的法律水平真不行。

  相较之下,天气不好只能让人心情郁闷,而法律水平不高,让我无地自容。

  前几天,和同事谈起此案,我还卖弄说黄肯定不会上诉。

  为何我有如此论断?

  一则无期徒刑的刑期起算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所谓的“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理论界有分歧,大致上有三种计算方法:一是以作出一审判决的时间为起点,即以一审判决书上载明的时间作为无期徒刑的起刑时间;二是以一审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点,即以判决书上载明的时间往后延十天作为无期徒刑的起刑时间;三是以一审判决书送达罪犯之日为起点。但在司法实务界,占主流的观点就是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点。简单而言,黄松有案如果不上诉,就是从2010年1月29日为判决生效之日,也是计算其刑期的起点。但如果黄上诉了,则刑期的起点至少要延长约3个月左右。当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是2个半月,但其中还应当考虑法定期间扣除。因为2010年的春节即将来临,这些期间当然要扣除。

  因此,我个人分析黄松有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会选择放弃上诉权利。

  二者也是最重要的,黄松有上诉意义到底有多大?或者说上诉成功率几何?这是不能不考虑的。黄检有作为司法系统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据传闻还有花案(判决中未涉及),相信不只是民众关注,官方亦应在重视之列。如果说就是廊坊中院的三个刑庭法官甚至说是廊坊中院的审判委员会依法决定了黄的刑期,你相信吗?

  我们知道,黄是中纪委查办的,我看过一本写李真的《地狱门前》,提到了中纪委办案的一些程序,里面有一些纪委和被审查的违纪人的类似“诉辩交易”(此名词不能表达其意,但我没有创造出更好的词)的记述。黄的刑期当然是法庭定的,但按中国现行体制,可能不是法院“机械办案”、“书生办案”的结果。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9日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就是著名的64号文件A>。这个文件已经被淡忘很久,但最近被法学界屡屡提及,可不只因为2009年是其颁布30周年。

  个人再断言一次,黄的上诉成功率几乎为零。一则我们相信一审法院的水平,二则我们相信法官的责任,如此通天大案都有瑕疵,岂不是对司法的莫大讽刺?

  那为何黄仍要上诉?

  一方面,刑事被告人有法定的上诉权,且上诉不加刑;就我个人之见,似乎上诉理由亦可不提,直接写“判决不公(畸重)”就可。当然,那个“操”字式上诉状似乎不妥。因此,黄松有当然有权上诉;

  另一方面,根据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我个人理解,其中似乎有“不经终审(上诉)的再审一般不予立案”的意思。因为你自己都不经过法定的上诉程序,应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据说,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待生效后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诉而特意规定,按层级程序处理。

  或许黄及律师a>的上诉也正是因为如此,当然或许我理解不对。

  不当之处,肯请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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