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弄不清停用数字电视期间收取报停费是否符合规定?
2010年1月13日,本人向盐城市物价局提交《关于数字电视用户未续费期间收取“报停费”是否合法的咨询及盐城广电以未续费不缴报停费拒绝开通本户数字电视的投诉》,“请求盐城市物价局先对未续费期间收取报停费,是否有政策依据给予书面回复(包括报停的文字解释);如果认为没有法律或政策依据,请立案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关于本行为,首先应当理解为是一件价格咨询并同步公开证明咨询答复的政府信息;如果依据法律和政策,停用期间收取报停费具有合法依据,则咨询人没有进入投诉程序的意思表示;咨询人以明白的文字表明,“如果认为没有法律或政策依据,请立案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0年1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电话通知本人:“关于停用期间收取报停费的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我们将尽快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你书面答复。”本人考虑到既然你盐城市物价局依据本人提交文字受理相关事项,当然表明它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数字电视停用期间收取报停费“没有法律或政策依据”,故而于5日内立案。试想,如果某君提交一份《关于盐城广电低于收视费标准收取数字电视收视费的是否合法的咨询及低于物价标准收取收视费的投诉》,那么,盐城市物价局不需要依据专业知识,仅需依据一般常识,以一不违背法律政策二未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理由,是断然不会出现将该莫名其妙的“投诉”进行立案的。这就确凿地证明:盐城市物价局做出立案决定时,对数字电视停用期间收取报停费的合法性做出了否定性评价。
考虑到效率问题,于立案当日以另一个理由向盐城市行政审批中心的盐城广电网进行价格举报,结果20分钟内相关部门就承诺不向本人收取停用期间的报停费。维权成功后,本人立即向盐城市物价局反馈,并指出:“侵犯本人财产权益的事项得到纠正,并不意味着盐城市物价局应书面回复本人的价格咨询及相关依据的公开责任免除。”1月21日,一位商姓工作人员口头答复:“有依据,报停费又叫停机费,某某同志说的。”我声明,不要将口头的推卸责任的陈辞,歪曲为行政机关的依据法定程序有根有据的“口头答复”。因为直到该日,盐城市物价局仍未向本人出示过任何所谓的依据性的物价文件,没根没据不想公开文件的答复不可能当作价格咨询的口头答复。
为了对商某的“已经做了口头答复,价格咨询可以仅给予口头答复”进行彻底的回击,同时免予纠缠商某所说的价格咨询与投诉处理的答复期限一致对处理本人价格咨询及申请
公开事项在时间上的耽搁,1月22日,本人向盐城市物价局提交《关于对停用数字电视期间收取报停费“合理”的政策依据依法行政公开的申请》,申请中指出“价格咨询实际就是请求政府对有关价格政策进行公开及解释,属于显见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而盐城市政府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通常应自申请之日起15天内办结。”“请求盐城市物价局对于盐城区域内,数字电视用户有向广电经营者按5元/月缴纳未续费期间(无续费义务)的所谓报停费的义务的政策依据,依法进行行政公开;书面答复的同时,请将所谓的政府文件或行政确认构成的依据加盖盐城市物价局印章后,向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一份。信息公开的期限从2010年1月13日提交咨询申请起,望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期限内办结。”为了顺应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设计,本人将上述申请文件作为填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附件一并提交,以催办1月13日即已发起的请求事项的处理进程。
1月29日下午,本人取得盐价举复6号价格举报答复单。其内容大致如下:“2010年1月13日,你反映《关于数字电视用户未续费期间收取“报停费”是否合法的咨询及盐城广电以未续费不缴报停费拒绝开通本户数字电视的投诉》收悉。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市物价局于2005年2月下发了《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盐市价发031号),文件规定:有线数字电视的初装、迁移费、报停费以及更名、过户、补证等手续费、工本费,在不突破现行有线模拟电视相应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经营者具体确定。盐城广电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收取报停费是符合文件规定的。现按照《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规定》,予以答复。”
本人一看答复,哈哈笑道:“盐城市物价局莫非与盐城广电合伙起来欺骗消费者的,你们故意回避我的提问与申请,是王顾左右而言它。”我向商某仔细说明:其一,你们立案时认为盐城广电收取用户停用期间的报停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依据是什么,能不能出示;现在你们又说盐城广电此前企图向我收取报停费符合法律规定。为何前后结论完全相反;其二,在你们调查前我即已解决投诉事项,并于1月19日要求你们就数字电视停用期间有无向盐城广电履行5元/月报停费的债务进行咨询,并对答复依据的政府信息给予公开。单论这个问题,你们竟然有赖于向盐城广电调查,实在荒唐可笑。如果另有一人向你们咨询“请问在我们盐城,数字电视停用期间收取报停费是否有政策依据?”你们也要5日内立案后才予以答复,立案而不到本机关外的盐城广电调查,你们也不能确知停用期间收取报停费有无文件依据?其三,我以你回复单上我提交的文件名称表明,我咨询的是“数字电视未续费期间收取报停费是否合法”,我根本没有咨询“在数字电视领域,有无报停费这个收费项目”,还有,即使停用期间收取报停费有文件依据,那么是不是盐城广电可以按5元/月,高兴时也可以按20元/月收取?可是你们提供的依据根本上是有意回避报停费价目与数额的文件来源。到现在为止,连同答复在内,你们向我出示过盐城广电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按5元/月收取报停费是符合文件规定的依据了么?
商某一听,连道:“不错,不错,你说得是有道理。”我说:“数字电视用户未续费期间收取报停费是否有合法依据,这个问题你们答复时请务必推敲,这是一个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的问题。打个比方,张三用过一年数字电视,他认为他没有续费义务就一直不想续费,如果盐城市物价局认定数字电视用户未续费期间收取报停费有合法依据,就意味着在张三不存在恢复数字电视收视申请行为的前提下,盐城广电可以在停用期间起诉要求张三按5元/月支付报停费,而法院应当支持盐城广电的诉讼请求。你们不觉得违背常理,而且太过荒唐吗?”
我将道理更进一步:“对于失去的客户重新回头,卖方通常应当优惠,而停用期间收取报停费若是有文件依据,就从理论上表明数字电视的安装合同彻头彻尾一场骗局。实践中,盐城广电并不要求不续费也不申请恢复收视的数字电视用户缴纳停用期间的报停费,结果就出现了张三用过一年后至死也不使用盐城广电的数字电视服务,则盐城广电不会赶在他上火葬场前向他亲属主张积欠的停用期间的报停费;而万一张三临咽气前的一刹那“找死”地向盐城广电申请恢复数字电视,以求在升上天堂前看那怕一秒钟的数字电视,那么,他活该要将前几十年的每月5元的报停费连同利息缴清!
天哪,盐城市物价局,你难道认为这符合商业道德和公平正义么?我追问商某:“请问,此答复中所指的‘不突破有线模拟电视相应的收费标准’,到底是什么标准,假如盐城广电按6元/月收报停费,会不会超标准?”商某哑口无言,他说将把我的意见向领导汇报。
从盐城市物价局回来到,我网上搜索《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所搜复函明确: “有线数字电视的初装费、迁移费、报停费以及更名、过户、补证等的手续费、工本费,在不突破现行有线模拟电视相应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你台具体确定,报我局备案后执行。”对照盐价举复6号《答复单》文字,竟然发现盐城市物价局有意识变更了执行依据,将经营者确定的标准在“报我局备案后执行”删除了。分析其删除的内在动机,毫无疑问是因为我穷追不舍要求盐城市物价局对报停费的内涵及收取条件、标准以文件为依据进行解释,而盐城市物价局或者根本没有对盐城电视台的该收费进行行政确认性质的备案,或者备案了却不敢出示因为见不得阳光。
对于本答复单以答复回避了本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具体要求,本人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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