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现金给手机充值是存储货币而不是购买话费
2月2日上午,我去位于盐城市区解放北路的盐城移动营业厅打印2009年12月份消费发票,6号柜台工作人员正准备打印,旁边插上一个工号243的女士说:“你提供的充值发票票面金额,比12月消费支出额低了近百元,你的打印发票的要求我们不能满足。”以前,我也常有充值发票不足,工作人员人性化地暂时满足我的打印需求,只是在账上记录相关情况并交待我下次打印时要先补足以前未回收的充值发票。因此,我很少较真地去研究以“先行交付充值发票才能打印消费发票”这个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问题。可今天不同了,243号坏了我的好事,我与她争论起来,她说是企业规定。206号男子走过来解围:“很抱歉,我们已在你充值时向你开具了发票,我们开具发票是需要纳税的,因此,我们不能满足你在消费完毕充值的金额时再行开具结算发票的要求,除非你提供足额的充值发票。否则相当于我们双倍支付了税金。”
我一听哑口无言,如果盐城移动向税务部门领取税金时除交付发票工本费外,另外需求按所开全部票据的面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税金的话,似乎真的是双倍了。我说:“等我查清盐城地税局对盐城移动的计税办法后,我再考量你们以充值票换结算票是否合法。”
上午11时许我向12315咨询,电话转到亭湖区工商局,答复:“移动公司开具的充值发票相当于收据,不过解放北路营业厅不属于我们的管理范围,建议你仍找12315联系盐城市工商局投诉。”联系盐城市工商局我得到答复:“如果盐城移动不回收充值发票,那么在消费额度内,盐城移动要双倍纳税,开发票经营方肯定要纳税,这是常识呀!”我辩解:“充值行为是预付费行为,预付当时尚不成为移动公司的营业收入,用户的充值相当于委托移动公司经办将一定金额存入由其控制的手机账户,该预付金额是对未来发生交易费用偿付的储备额。而交易的显著特征是支付的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我账户中若充值100元,该100元并不归移动公司所有或可以任意支配,除非我消费了50元,它才有资格扣取其中的50元,并对扣取的50元享受所有权,对于剩下的50元其财产所有权仍然属于手机用户所有。”
工作人员应答:“事实上充值就是你用100元的钱购买了100元的话费呀!”我回答:“如若如你所说,就是100元归你,在账户中的100元话费归我,但账户里的100元话费并不是什么财产形态。盐城移动预收100元后,对外向用户开具票据让用户有证据证明自己交付了相关金额,对内在电脑系统内(手机账户内)进行记录,反映本企业从特定客户收取充值金额的相关情况。因此,充值行为本身是用户对未来移动公司的服务及通过手机提供订制的业务的应付对价的先行储备款,是用户享受盐城移动服务的前提和门槛,而不是用户对未来移动公司提供的服务及通过手机提供订制的业务的应付对价(即互易价)。账户内的100元充值记录与100元现金不是互易关系,这和取得的100元充值发票其记录内容与100元现金不是互易关系一样。理由很简单,现金的互易物不是记录而是服务。
或许有人说,数字电视有线电视收视费,也是先付费后服务,难道也是费用交了后所交费用的财产权没有转让么?笔者给出与手机充值预付费完全相反的回答,原因有二,一是数字电视用户是一次性支付约定履行期比如一年的全部费用240元,二是数字电视用户如在服务期内另增订节目包项目,则应另行付费,而不能在240元中暂扣;三是数字电视用户在缴费服务期限内,广电公司没有按月向用户出具每月消费清单的义务,即没有与之按月结算消费金额的法定及合同上的义务。而手机充值的先付费相应存在以下特征:不存在一次性支付约定期限或约定项目范围的全部金额的约定;在预付费额度未用尽期间,临时订制其他手机业务均可在余额中先行扣除;通信公司具有按月向消费者出具消费清单的法定的或者合同上的义务。显而易见,即数字电视的先付费是合同价款,而不是可作任何支出用途的储备性货币。口语上的所谓‘话费充值”,是充值金钱以作未来话费支付之需的意思,充值后以电子信息记录方式表达的货币量并非立即属于话费。手机用户在充值后的手机消费中存在应付费用(包括话费)时,应付费用被扣除的部分才是通谓的“话费”,未扣除的账户余额只能称之为货币余额。日常所谓的“话费余额”,其真实内涵是“账户余额中未来可以用作话费支付的款项总和”,即准确意义上账户余额是静态的货币符号或货币量的存储状态,不是动态的消费形成的手机“话费”。
既然充值不是采购话费(如属于采购话费,则全部话费成为营业收入),所以充值额不能反映通信企业特定期间的应税营业收入,故而,盐城移动若不回收充值发票的情况下开具当月结算发票,地税部门不应当也不可能将两种先预付后消费的过程累积票面额计算应税额。即盐城移动解放北路营业厅不开具当月结算发票以避免税收多缴损失为由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除非依据法律,真的存在中国移动没有开具每月手机消费结算发票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盐城市工商局人员一回味,发觉这手机账户里才充进去的钱(其实充进去的不是钱,而是充钱的记录),其记录所证明收进的财产之所有权还真的没有转移。于是婉转地答复:“建议你先到盐城市地税局问一下,移动公司开具充值发票,税务部门是否依其票面金额向盐城移动收取税费,如果他们的回答对你有利,或者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一定依法为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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