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何总喜欢淘汰别人?
鲁迅先生在《华盖集》中提到两种人:喜欢淘汰别人的人和歌颂淘汰别人的人。前一种人平生只有一个大愿,就是世上只留他自己,但要有一个美女和一个卖大饼的(最好也是女的)。现在还有这样的人,他们连卖大饼的都不想要了,比如据《信息时报》昨天报道,“新客家人多赞同设入广州门槛”,因为卖大饼的太多了,又都是外地人,素质太低,搞出许多社会治安问题来。于是后一种人(往往是学者)出来说,经过他们的研究调查,确确实实有多少多少案件是“外地的”、“低素质的”人跑到我们的城里闹出来的,于是在全副武装的城管都不解决问题的时候,就建议抬高进城卖大饼的门槛。
当初我们的父辈都在老家种地,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时,大家都流过血、出过力。为了保障城里的工业建设,我们的父辈,加上我们自己,又付出了多年的汗水、收获,甚至受教育的机会。现在城里发展好了,我们回到父辈曾经出力包围并夺取的城市,突然发现我们已经被定义为“外地人”。遭人白眼也没什么,谋不上高楼大厦和城市身份,租住仅供遮风避雨的小屋,卖一些城里人想吃但又懒得做的大饼还不行吗?有人说,不行,因为我们“素质低”。
这是试图把我们“定义”出去,从而达到“淘汰”的目的。当我们被定义为“外地人”时,我们就不再是完整的“人”,因为必然有“本地人”存在,但却享受不同的(往往是较多的)权利;当我们被定义为“低素质的人”时,我们也不再是完整的“人”,因为必然有“高素质的人”,理所当然地享受比我们多的利益。更有甚者,这种定义不仅是“属人的”,而且是“属地的”。一旦我们被定义了,不仅在人格上低人一等,而且在地域上被门槛拦截。我们不要批评他们“反外地人”、“反低素质的人”,而是要批评他们“反中国人”、“反人本身”,否则,我们就无意中把自己“定义”出去。我们要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必须作出它的贡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是全部农村和全部城市的和谐。
我们不要轻易“定义”别人,也不能容忍轻易被人“定义”,但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更不容易的是,我们不知道在什么时候把某些人“定义”出去是必要的?比如邱兴华,我们犹疑于要不要给他做鉴定,就是吃不准要不要把他“定义”为精神病,实际上就是要不要执行死刑。人们有一个不便明说的心态:希望通过处决邱兴华来实现某种正义;也有一个没能明说的共识:精神病是不能或者至少是不宜被处以死刑的。处决邱兴华能否实现正义,这涉及死刑存废的争议,我们暂且搁置这个争议。真正的缺憾在于,我们始终没能论说清楚:为什么精神病不能处死?
正像有人质疑的那样:“疯狗能杀,疯人为什么不能杀?”这个问题回答清楚了,许多人就不再为邱兴华被送进医院而不是送上刑场耿耿于怀了。不过,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我们不能回答说“人不同于狗”,这正中问题的“圈套”,因为在国法有死刑时,人也是可以杀的。不疯的犯罪人都可以杀,疯的犯罪人为什么不能杀?对了,答案就在这里:刑罚只能针对犯罪人,这是各国刑法的基本共识;疯人(请允许我使用这词)不是犯罪人,所以,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就不能针对犯罪人以外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等。
如果古法不处死九十以上者是出于恤老,那么今法不处死疯子就不单是出于人道,还因为处死疯子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报应和预防。再设想一只老虎吃了一个孩子,如果有人尤其是孩子亲人在场,那杀死老虎是情有可原的,因为他处在愤怒的激情之中,但国家施用刑罚却不能受制于不经反省的激情。如果10天之后有人要求处死那只老虎,你作为公园的管理者,会怎样回答请求者呢?对于这个问题,相信会有许多睿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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