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琼儿 发表于 2010-3-20 22:05:03

《廉政准则》新点亮点纷呈



  与1997年制定了一个《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相比,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A>》进行了较多的修订,增加了许多禁止实施行为的新条款,对原有的禁止行为条款也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集中反应了十几年来反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应了群众反响强烈的干部生活领域的热点问题,说明反腐已开始介入官员“私生活”,也较好的体现了与法治建设的对接,可谓新点亮点分纷呈,对反腐败的深化推进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集中反应了十几年来反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房地产、子女出国、经济适用房,任用干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招标投标等。《准则》明确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禁止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禁止干预和插手国有资产重组改制、兼并、破产等;禁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是反腐开始介入官员“私生活”,反应了群众反响强烈的干部生活领域的问题。《准则》除了对党员干部的公务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对其个人生活及家庭成员进行严格约束。《准则》禁止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禁止干部利用公款支付配偶和子女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配偶及子女的经商行为也有诸多限制;禁止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三是较好的实现了与法治建设的对接。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禁止相应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具体列举了法律禁止行为中的许多情形,丰富了相应法律规定的内容情形,既有利于反腐在法治的范围内较好的推进,也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的完善。

  好的制度更需要好的贯彻实施,相关组织应积极探索有效的措施途径、广泛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强自身反腐组织能力的建设,在法治的范围内有效地贯彻实施;同时《准则》在禁止实施行为的相应责任后果、追究程序等方面也应进一步完善,为反腐的组织实施提供具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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