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ocoffee 发表于 2010-3-20 22:05:06

性爱日记事件中的网络监管之憾



  时下热炒的性爱日记似乎并不新鲜。因为网络曝光、舆论发酵、媒体跟进、权力机关处理的网民曝模式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并在广泛实践。已揭露的如“周老虎事件”、“躲猫猫事件”、“俯卧撑事件”等,周久耕、董锋、林嘉祥……这些原本不为人知的姓名,也因网友的“青睐”而“名扬天下”。不过今天又多了一个倒霉蛋“韩某”而已。


  性爱日记以“醉了”、“射了”为要点,切合了网络反腐的主题,又有人人喜欢的花边八卦,自然得到诸多网络及网民的点击。但后果不止是让韩某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检查,确实达到了披露者含仙子(日记女主角之一谭××丈夫) “希望曝光他,让他身败名裂,让他尝尝妻离子散的滋味!”的预期,而且日记提到的女主角照片也被“人肉”出来。


  如果理性分析,韩某有罪,但是否就应受此样侮辱?刑事法律上讲求“罪刑相适应”,更可怕的是连累了几名女性,他们已经为人母或为人女,他们即使与韩某发生了婚外性关系,难道就该受此万民罹骂之耻辱吗?何况他们的亲人更是无辜的,在我们这个本无隐私传统,更兼人人喜欢小广播的国度,可以相信他们的生活一定会“水深火热”。这真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没有看到网站的任何监管作为。甚至不排除有些网站为了点击量、为了广告收益而推波助澜。帖子中的主人公有名有姓,有工作单位,其电话等快捷联系方式不能查询,请问无论是网络运营商还是媒体的记者,可有人听取过“韩某”及其他女主角的辩解?


  我们的刑事法律上有专门规则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自行或委托律师a>),民事法律上也设定了被告的答辩权,行政法律上更明确“行政机关在裁决时不能偏听偏信,应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行政决定对当事人不利时,应当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的规定。凡此种种规定,都是防止人为将对方推定为有罪、有错之人,确保人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定程序、非法定机关侵犯。我们古代人就有听两面之辞的说法其意亦在于此,因为偏听偏信是人之大忌讳。


  去年开始,大规模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在全国展开。但细心的网民朋友还发现,大多数网站在对网络色情整治的同时,还来了个“拐子马”,对网络论坛a>发贴、甚至于博客a>等都加强了监管(事实上,后者绝对更重于前者),众多的敏感词语过滤机制让网友“心急如焚”,纷纷哀叹网络新世界“美丽不再”。


  网络重色(情)轻权(利)的原因自然在于其营利性,经济利益使然。但法律监管不利更是难辞其咎,即便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a>》也只是重在通知后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而这些事后补救于事有多大裨益呢?因为网络的影响是迅速的,也是长时间存在的,而且事后是难以完全恢复的。在这个意义上,我对该事件中的网络给出个不及格分数。


  我们也必须看到,现行的腐败监督机制还不健全,这形成了网络反腐的马太效应,连纪委书记都救助网络实名举报而不是向有关部门。这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当然,我必须强调:


  本人无意于反对反腐败,不过对反腐败还要依法依规。因为如果不按法依规,在网络暴力下,人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性爱日记事件中的网络监管之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