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代表们学点法律ABC
这几天,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正在北京召开。我们相信这些13亿人中的优秀分子会代表他所服务的人群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共商国是,为国计民生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在一个价值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人们对某些问题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渺茫。当然,对同一现象有不同声音可以表达本身也是尊重人权的表现。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代表的权利得以落实,宪法上明确规定“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因此,对部分网民炮轰代表雷人议案的行为我不认同。
当然,考虑到代表资源的有限性,考虑到两会费用来自全体纳税人,作为被代表的每一员都有权力要求代表委员们 “提高议案提案的质量,确保其有效性,以尽职责”。在这个意义上,部分议案确实值得商榷。
最近身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代表提出要“从法律上保证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一致,才能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应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这一议案,就是一例。(2010年3月4日佛山日报)
这几年,关于提高教师工资的言论并不少见,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认为应该与国家公务员相比,可惜总是“光见打雷不见雨水”。在种情况下,将老师纳入公务员法a>管理就能解决吗?我看还是有点悬,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另外,如果公办学校的老师可以纳入,那么民办学校的教师怎么办?难道仅仅因为供职单位差异就形成冰火两重天的待遇吗?另一方面,正在征求全民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最重要一点就是教育要去行政化,这样的议案自然与之背道而驰。
其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这本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可惜,从1994年1月1日该法实施到今日周代表的议案重提,已经16年了,结果自然是明知的。因为根据该条的授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6年间国务院硬是没有规定出台,这让我们的教师,让那些关心教育的人们等得花儿也谢了。
我们国人有立法偏好,这无论是对代表委员们还是普通民众甚至政府机关报概不例外。其实,这多少有些推卸责任的意味,正如那句民谣所言,“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嫌法律不健全”。法律不健全能有什么办法呢?当然要立法了。这不是恶性循环吗?值全国两会开幕前夕,《南方周末》报出“在重庆市原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俞荣根5年的任职生涯里,他自认为值得骄傲的不是立了多少部法律,而是成功地阻止了两部法律的出台。立法容易,不立法难。”的新闻,在各地人大追求“立法GDP”的背景下,事关俞荣根的反其道而行之的报道应另有深意,耐人寻味。
世人皆知,法不难于立而难于行,教师法即是一例。看上去很美的法律有什么用呢?被大陆学者誉为“代表华人世界对法律的最高理解”的台湾学者王泽鉴说:“立法总是很短的,但是法律的适用将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德国民法的一百年,法国民法的二百年,所以真正法律发展的重点应该在法律的解释适用上。”
临近2009年底收官时节的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a>》。这部12章92条的法律标志着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实现。以此为标志,国家从大规模立法向小修小被转化。尤需注意的是,在现行的立法中类似教师法这样需要承兑的“空头支票”仍有为数不少。
当代表委员,不只是荣誉,更是一份责任。我作为一名被代表者,期待代表们“吃的是纳税人的钱,拉出来的千万别是无用反害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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