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选举法修正案谈选举平等与民主
选举法修正案A>于日前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于中国民主进步而言,着实令人兴奋。今日吾将粗略谈论一下选举平等与中国民主之关系。
选举权乃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公民与国家连接之纽带。当今普世皆认为:主权在民,国家权乃由公民权派生之。选举权则为公民实现“民有”、“民享”、“民治”之关键。无选举权之公民无异于生活于封建时代之国民,从不知选举权为何物。只知己之身价兴民乃“天子”所赐,故“忠君报国”之言实为当时社会主流之舆论焉。以当今之视角,实难苟同上述事实,但吾等不能否认此等观念曾经一直存于吾先辈脑海之中,以至于留下潜意识之影响。
古代之中国依仗儒家的伦理建立了自己独特的统治秩序,此不同于泰西律令所确立之秩序,更多依赖非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社会精英之宣传,民众之效仿,久而久之成为一种看不见之“秩序之墙”。社会财富、地位等等诸多情势皆为此墙隔开,上层达贵与下层平民、富家土绅与贫苦民众之间筑起了一面“无形之墙”。于各自“墙内”各行其是,各自生活。吾于此非为探讨古代之中国社会之情形,实则探知而今选举法之修改于中国社会之实质进步之意义和在。
诸如上述,“主权在民”亦为通行乾宇之通例,中国亦不例外。全国人大会乃中国最高权力之机关,掌管全国一切权力。人大之代表则有民选产生,代表选民之意思,行使本应由选民行使管理国家之权力。故曰代表乃选民之代表,非政府、部门等诸利益相关者之代表。代表无需对其他人负责,除己之选民。代表须真实代表选民之利益,敢于直谏政府,上通民意于政府,下达律令于国民,实乃代表基本之职责矣。
中国之民主,非一蹴而就,须徐徐渐进。中国非同于西欧各国,有己之特殊情势。“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栀”即是此道理矣。中国民主之建设亦不可照搬欧美之现制,法律之移植实为复杂艰巨之工程。吾常忧当今国内之学者开口即欧美对此问题之制度设计如何如何只好,果如此?亦未必然。此种制度即是在其母国运行甚良,是难保运行良好于中国。其中各有之一即是,数千年之中华文明潜移默化地影响于吾等国民之内心,久经积淀已成为一种潜意识的文化认同。
选举法此次修改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而言,其积极效应不言而喻。同票同权载入选举法,无疑是中国民主进步之表现。此前由于中国之特殊国情,选举法规定城乡实行不同比例的差别选举制。实施此等差别选举制,于民主法治理论而言并无任何可以立足之理由,纯粹出于政治之需求。当今中国社会财富日益增加,国民观念日益开化,民主法治之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同时为了彰显政府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之努力,为此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选举法修改草案。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了城乡同票同权,无疑又一次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理念践行于国家行动之中,以实际行动推动者中国人权事业之发展。
为此,吾等有充分之理由相信:中国民主之前景依旧令人憧憬、向往。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在读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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