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伢 发表于 2010-3-20 22:05:12

“性爱日记”门:另一种形式的“拳头较量”



  3月1日,某媒体以“网民曝”模式披露了广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韩某的“性爱日记”。短短一天时间,烟草局长“性爱日记”事件便闹得满城风雨,全国皆知。据说,是韩某的一名情人的老公将日记放在了网上。结果,不但男主角韩某的资料被搜了个底朝天,连日记提到的女主角照片也被“人肉”出来!其势头毫不逊色于当年香港的“艳照门”!


  近几年来,网络曝光、舆论发酵、媒体跟进、权力机关介入的“网民曝”模式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并正在广泛实践。已揭露的如“周老虎事件”、“躲猫猫事件”、“俯卧撑事件”等,周久耕、董锋、林嘉祥……还有这些原本不为人知的姓名,都因网友的“青睐”而“名扬天下”。不过今天又多了一个倒霉蛋“韩某”而已,他的下场最终也如网民所愿。


  性爱日记以“醉了”、“射了”为要点,切合了网络反腐的主题,又有人人喜欢的花边八卦,自然得到诸多网民的点击。但如果加以理性分析,即使韩某有罪,但是否就应受此样侮辱?刑事法律上讲求“罪刑相适应”,更可怕的是此事还连累了几名女性,她们已经为人妻或为人母,她们即使与韩某发生了婚外性关系,难道就该受此万民罹骂之耻辱吗?何况他们的亲人更是无辜的,在我们这个本无隐私传统,更兼人人喜欢小广播的国度,可以相信他们的生活一定会“水深火热”。这真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作为法律人,我实在不愿意这种网络暴力的出现。因为事件将我们当前的法律意识缺憾暴露无遗。


  日记是公民隐私,贪官日记亦不例外


  日记记的是什么?是自己的所思所想。网民们根据性爱日记对韩某及他的女人们进行口诛笔伐,按马克思的观点,这种惩罚思想而不是惩罚行为的法律实际上是“恐怖主义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而真正的法律,其调整对象只能是人的外在行为。马克思写道,“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上点年纪的人都知道建国初期的“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为了拿胡风开刀,某些人士做了手脚:命令公安部门突击搜查胡风及其所有亲友、学生的家室,以及与胡风有过往来的作家、艺术家们的私人信件、私人日记本,以作为“胡风反革命集团”的罪证。在其中,许多赫赫有名的人干了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


  就这样,最终产生了严重后果,“文革”中的人人互不信任,夫妻相互揭发,这些遗毒之害,今天仍然未绝,性爱日记门就是一例。


  有人说官员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利受限,其日记自然不能视为隐私。但工作日志和私人日记在法律衡量上应当有所区别,相信是不争的事实。性爱日记是工作日志吗?


  夫妻之间有隐私


  夫妻之间,古代称闺中私事,说的就是隐私,不宜公之于众。


  古代有张敞画眉,说张敞的老婆小时候曾经摔过,伤到眉骨,长大后眉毛有一块总是长不出来,所以每天都要很仔细地画眉。张敞夫妻必定很是恩爱,因为他经常帮他老婆画眉。透过各种渠道,他给老婆画眉的事情和细节,就慢慢流传出去,成了国都人人皆知的秘密和谈资。在汹涌的传言之下,皇帝对张敞展开了调查,问他:第一,艳事是否真的;第二,是否知错。作为官员的张敞迅速做出反应,发表了一个声明,基本表达了如下几个意思:“艳事事件是真的,是我自己干的。这件事是闺房内私事,不算什么。夫妻间的事情比画眉更‘下流’的还有的是呢,且人人都干。”


  此即“闺中之乐,有甚于画眉者”的来源,古代人尚尊重夫妻之私,为何今日为了让贪官身败名裂不惜连累妻子的名声?


  婚姻讲求自由,而不是正义


  我国1950年《婚姻法》就已贯彻当时在世界上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但事实上,以一方有过错为离婚原因的司法思维却长期存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由“遇罗锦离婚案”引起的关于婚姻是以政治、物质条件还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及离婚标准究竟应该是“理由论”还是“感情论”的社会大讨论和学术争鸣,实际上就是这一观点在个案中的暴发。正如《1980年修改草案说明》中所说:“多年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偏严”,“我们不能用法律来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对社会、对家庭、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因此,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1980年《婚姻法》改为“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既坚持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又给予法院一定的灵活性。


  离婚不是罪,怎么能惩罚?在这个意义上,有婚外性行为的人亦是如此。该发帖男子不珍惜自己妻子的名誉,“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这是多么可耻的一件事。因为他违反了夫妻“亲亲得相首匿”的人伦大义。


  婚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


  古人讲“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女子谓嫁曰归”,其意都在强调女子对男子的人身依赖,亦即男子对女子的一种身份占有。这无疑与男女平等是相悖的。


  大宋的西门庆跟潘金莲通奸,武大郎捉奸,按当时法律他完全可以把西门庆潘金莲当场都打死,一点法律责任都不用负。可惜,他“三寸丁谷树皮”,力不如人。在私力救济盛行的时代,拳头大的有理是通行的规则。


  与《金瓶梅》几乎同时诞生的一部伟大小说,叫《醒世姻缘传》,里面描写了因妻子与人通奸而杀了两条人命(奸夫淫妇),不但不被惩罚,反而受表彰的案件。因为在古代无论是官还是民的观念中,都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人财产,丈夫的财产不经主人同意被人占用,当然可以“家法伺候”。


  可怕的是,这种传统在今天还有一定的市场,那就是捉奸。为此,引出了多少悲惨的案件,相信读者自可查知。


  警惕网络暴力化倾向


  2009年,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原县委书记张某被“双规”后,当地盛传县电视台32岁的女主播李春天被张某包养,她由此走进一场“莫名其妙的谣言旋涡”。于是她到纪委要求自证清明,不予受理。她没有了出路只得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誉做赌注。李春天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必须辟谣,我站得正却被人这样诽谤,我不信这个社会扭曲到这个地步,我就不信这个邪了,闹得再大也不怕。”


  因为被指责的你在明处,而攻击者在暗处。所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你想反击都根本不知道敌人在哪儿。你的力何处施?


  无独有偶。生活中这样的事件越来越多。既然手中有某人不良的证据,当面锣对面鼓地谈,直接向有关机关举报有什么不好?为什么一定要搞得沸沸扬扬,累及无辜呢?“性爱日记”事件无非是一种借助网络的“拳头较量”,这是法治社会所最为忌讳的。


  综上,我不赞成这个热“闹”事件。当然,我无意于反对反腐败,不过反腐败也要依法依规。


  如果不按法依规,在网络暴力下,人人都可能是受害者。而我们看到法律在一边独自哭泣,因为没有人理睬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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