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想过普通人的平静生活
对于《法制周报》的读者来说,佘祥林a>是一个太熟悉不过的名字。自2005年“佘祥林a>事件”曝光以来,本报就曾多次与其进行接触。2008年年底,《法制周报》的年度特刊以《快乐人生从39岁开始》为题,对他出狱3年来的生活状况进行了跟踪报道。
一年多后,当记者再次试图联系他时,却无法联系上了。
在前一次的采访中,佘祥林a>就对记者表达过一个愿望,希望从此不再被打扰,要过一个普通人平静的生活,“经过自己的努力,去追求一个不错的未来。”
他说,“如果有必要我会来长沙看你。”记者只能表示尊重。
佘祥林a>案件,被有关专家直接带到《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的审议现场,作为案例被提及。
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在此之前,《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当时曾被誉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这部法律虽然只有短短35个条文,但在立法领域和实践层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国家赔偿法》实施的过程中,人们发现,“由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存在,错拘、错捕、错判现象一旦出现,无辜受害人若想获得国家赔偿,其遇到的困难往往超出人们的想象。统计数字显示:14年来,国家赔偿落到实处的金额仅6.8亿元,获赔的案例仅占申请数的三分之一。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具有广泛影响的案件,更是让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日益强烈。
值得注意的是,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删除了原来规定中的“违法”二字。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这是新的草案最重大的变化。把“违法”二字去掉,变成了不以违法为原则。
《国家赔偿法》为什么执行难?那就是办案机关不愿意承担或面对被责任追究的后果,即使办错了,也会想方设法来拒绝承认办了错案。“由于强调把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执法责任相挂钩,强调国家赔偿的追偿责任,结果就出现了很多本来愿意赔偿、打算赔偿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最终不愿意赔偿了。他们害怕赔偿之后会危及自己的‘乌纱帽’,影响自己的政绩。”马怀德说,“如果正确地将国家赔偿定位于国家救济法或者是损害救济法,而不是责任追究法,就能够解决立法之初担心的问题”。
很显然,这是一个进步。
[新闻人物]
佘祥林a>,男,44岁,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他披露当时因不认罪被殴打了10天10夜,事件轰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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