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2-1-1 18:54:20

关于2011级法学导论的几个补充问题

如下几个问题是同学们反映的不甚清楚之处。内容我们都是讲过的,但详略不一。考虑到大家复习时对准确性的需要,特发于此,供大家参考。

法律诊所:这是一种借鉴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通过相关法律活动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法学教育方法。即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在法律诊所接待当事人、从事法律咨询,也可以实际办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等。

法律责任的竞合: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自然权利:作为个体的人拥有的基于人的本性的不可剥夺、让渡的权利,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建立和维持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理论之一。

法律意识: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法学的功能:法学对于整个人类所做的贡献,即寻找社会规则、促进社会共识、树立社会正义。

罗马法学的历史地位
        罗马民族将古希腊人的思想成果应用到现实事务中,把思想和生活联系在了一起,在罗马法律制度中体现了理性精神,使古罗马法成为举世公认的西方世界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罗马法学在整个法学史上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产生的先导性:罗马法学是西方乃至世界范围内产生时间最早的法学,独立于哲学之外,法文化遗产十分丰富。而且古罗马有法学家阶层,专门的法学著作,还发展了专门的法学教育和独立的法学流派。
         ②内容的完备性:罗马法学基于简单的商品经济发展而来,一切商品生产社会的最本质的法律关系都已经在罗马法里有了相当完善的规定。
        ③影响的深远性:罗马法学是中世纪注释法学产生的根据、教会法学内容的参照,也是近代民法学理论的基础,是大陆法系形成的历史渊源。近代法学的许多概念、术语、原理、原则、制度和体系,都不同程度的打上了罗马法学的印记。

法律如何才能得到良好实现?作为简述题的话,至少要围绕下面两个方面去说。
    法律条件:法律规范的科学和有效、各种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社会条件:一定的政治经济基础、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作用、法律意识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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