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日记18:梁慧星谈“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P>同朱清时一样,梁慧星果然大名鼎鼎,尤其是在法学界。我再次无立锥之地。但好在找到了一个角落,可以用电,又距离喇叭不远,录音是没有问题了。</P><P>就我个人而言,我的确是慕名而来。况且,这个题目也多少有些吸引我,毕竟是法理学课上必讲的内容之一。不过两个多小时下来,多少有些意兴阑珊。</P>
<P>因为有全程录音在,具体内容就不多说了。如果能事后找到演讲的电子文稿,我将再补发与此。</P>
<P>多说一句,梁慧星被聘请为川大法学院的名誉教授和兼职博导,我不知道需要支付多少报酬。但,收益是显而易见的,不是么?</P>
<P>录音的效果大体还可以,用软件作了适当的降噪处理。有缘人拾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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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青山,录音何在? 录音发了n次也不成功,不是网盘的事就是我这校园宽带的事……莫急莫急,实在不成,直接拷贝给你——等我回去的!
梁慧星谈“怎样进行法律思维”mp3文件已上传
梁慧星-如何进行法律思维.mp3 下载了,想着有空在听,现在处于不上直下期间,静下心来也点好长时间了 心静容易,一直都心静,真的很难 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是一般思维的特殊化,具有一般思维方式的共性,同时也具有其特殊性。法律思维大致可分为两种方式:“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的思考”。“关于法律的思考”是指从社会生活的角度综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这种思考只要与法律有关就可称之为“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根据法律的思考”,强调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就是说,要以现行有效的法为根据,思考问题,思考事物和现象的法律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思维是维护法治的,根据法律的思考不仅仅与法律有关,更有可能会关系到国家层面。法律思维是一种转化性思维。法律是社会的“平衡器”,具有解纷止争的功能,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司法动来实现的。正是法律所具有的“平衡器”功能,要求法律思维要具有转化的特性,也就是要进行转化性思维。要求对于无论什么问题,都要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都要运用法言法语把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解决。
法律思维是一种平衡性思维。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诉讼是没有硝烟的战争,是和平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对利益的一种救济方式。司法通过其特有的程序规则以及法律语言,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实现法律保护利益的目的,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通过诉讼,将失衡的社会秩序恢复到平衡状态。当然,法律思维注意平衡,这种平衡不是简单的中庸之道,也不是无原则的妥协。我认为法律不仅应该追求个案的公平,他所追求的应该是社会整体的一种平衡状态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手段”。法律思维是以法律规则为标准对人们行为进行的分析和判断。法律规则当然也就成了法律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要求思维者要注意法律规则的存在,要“事出有因”。体现法律思维规则性的典型是三段论式的的法律推理。强调三段论推理主要是为了保证能够合乎情理的推出法律决定的结论,并且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从而使当事者和全社会看到结论是出自理性的,具有说服力。
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法律思维不可或缺的特性,由其是在我国法制不太健全的时候,程序公正尤为重要。程序有自身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要得出大家都一致认可的实体公正有时可能是很困难的,在此情况下,不如退而求其次,追求程序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即使得出的结论未必公正,也具有一定的可接受性,例如美国的辛普森案,很明显在实体上是不公正的,但是最终的审判结果却被大部分美国公民接受。但如果程序不公,即使得出了比较“公正”的结论,这一结论也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司法讲究程序,是因为程序是对恣意的限制,是理性选择的保证,是国家与公民联系的纽带。程序性思维要求法官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观的真。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
法律思维的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需要实践的磨练。法律思维不仅仅对法律人有意义,普通人学会法律思维,也会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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