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3-12-7 12:00:31

新京报:“没有职业伦理,律师就如同裸奔”

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律协称将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规定,对确有违规行为的律师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那么,作为律师,职业伦理与法律素养的底线究竟在哪?如果出现违规之处,又该如何处理?

新京报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教授。

1律师的越轨行为是危险信号

作为律师自治组织,律师协会不能当“没牙的老虎”,有义务惩戒不当职业行为,在这个时候启动调查正当其时。

新京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作为长期研究律师职业伦理的学者,你怎么看这些问题?

许身健:北京律协启动调查程序非常有必要,一段时间来,李某某案引发了轰动性的关注,具有非常多引发关注的因素,比如强奸、公众很敏感的“官二代”等。这个案件前后涉及多位律师,暴露出来不当职业行为。很显然,这些不当的职业行为已经影响到律师群体形象。律师群体形象不好的话,必然会影响到每一位律师。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自治组织,律师协会不能当“没牙的老虎”,有义务惩戒不当职业行为,在这个时候启动调查正当其时。

新京报:你提到律师的不当职业行为,从法律职业伦理的角度看,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许身健:李家聘请律师,在他们看来应该是律师界各方面素质高的律师,但各类表现却遭到公众质疑,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这个案件中,暴露出大量的律师不当职业行为,比如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这些问题涉及律师的保密义务、言论界限等问题。

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还有一些其他现象,比如有一位律师向李某某的母亲发出一个短信要约:希望你聘请我做你儿子的辩护律师,因为我现在需要这样的一个大案要案,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担任政协委员。如此赤裸裸的行为不光是律师、法律人,整个社会公众都要谴责,这是一种裸奔行为,是非常丢脸的行为。总体而言,这个案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尤其认真对待律师职业。

新京报:这个案件暴露出来律师职业的问题并非偶然?

许身健:是这样的,李某某案件只是一个截面,反映出律师不当职业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李某某案中,能看到这里面不少律师都有不当职业行为。但不只是这个案子,客观地讲,其他一些严重的不当职业行为非常普遍,有些案子只是大家没有关注到,但非常严重。比如最近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强奸女当事人的案件,去年北京一家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隐瞒自己的美国公民身份,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材料,骗取中国律师资格,涉嫌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书,并以中国律师的名义违法执业十年有余,直到被媒体揭露后才东窗事发。

新京报: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律师不当职业行为不仅屡见不鲜,也存在于律师执业的各个领域?

许身健:是的。律师的不当职业行为确实是五花八门。比如违反保密义务的,侵犯委托人资产的,不当进行宣传广告的……甚至你还可以看到,北京一家律所的主任强奸女当事人,法庭上还说女当事人盗取他的精液,非常恶劣。律师不能跟委托人发生性关系,这是律师职业伦理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比如美国在这个问题上讲得很清楚,这是必须禁止的行为。

2律师要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职业伦理是调整律师因执业行为和他人产生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规则;道德是个人内化,个人对个人的一种要求。

新京报:这两个案例为何没有看到律师界的反思?

许身健:如果登录北京律协的网站,就能看到对律师不当职业行为的处罚决定,但很少见到这些律师所在的律所的反思。

最近我们也注意到北京几家知名律所的律师,或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在国外遭到券商起诉,面临巨额索赔的风险。但根本看不到这些律所自身的态度。同行之间私下也许有讨论,但公开场合都因为面子上不好意思,有点视而不见的意思。就像律师强奸女当事人的案子,很多人当成刑事案件或者桃色新闻传播,律师职业伦理的角度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新京报:应当怎样界定律师职业伦理?

许身健:伦理是指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有什么样的差别?很多人现在讲律师职业伦理,把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混为一谈,实际上职业伦理是调整律师因执业行为和他人产生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规则;道德是个人内化,个人对个人的一种要求。

说伦理含义,要提出另外一个概念:什么叫职业?“profession”有一个“PRO”,“PRO”是“宣示”的意思。也就是说所谓职业是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业。哪些行业应该属于职业?我们把律师作为一种profession职业包含法律人、教师、医生及神职人员,值得指出的是:律师与医生的职业特性有相似之处,我提到过这个命题“好律师若良医”。上述几个行业有一些共性特点,也就是说它们都有公共性,信奉公共服务的精神追求,是执着于促进公共福祉的群体。这种公共性就是所谓职业性,当然,律师也要生存,律师执业具有一定的商业性,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律师的商业性是从属性的,处于第二位。

当下在很多会议上,律师进行讨论时,他们关注、讨论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寻找拓展客户、如何营销等很多商业性话题。律师行业应当谨记自身的公共性、职业性,将商业性置于从属及次要的位置。

新京报:从这种角度来看,好律师应当是什么样的?

许身健:首先要对好律师下一个简单定义,我一直认为,好律师若良医,应该德才兼备。德的方面指符合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才是指要有好的法律职业技能。从中国《律师法》来看,结合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律师职业角色有三:一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二是法庭的一员,三是对社会正义、社会公正有特殊职责的公民。

但是要做到这三方面并不容易,这几个角色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律师处于整个职业伦理漩涡是因为有时必须要做出一个非常艰难的选择。所以我们才讲职业伦理,实际上就是怎样处理诸多关系。

律师在职业生活中需要处理哪些关系?我想律师要处理的关系不外乎为两类:一类是对事,一类是对人。

对事的关系是律师要具备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遇到问题要迎难而上,要找到问题的症结,竭尽全力提出一个安全的、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对人的关系是作为一个律师要与律师同行、本所的上级或者下级律师以及与委托人处理好关系,另外,要处理好与检察官、法官或其他法律职业者的关系,也有处理好与公众、传媒等关系,总之要把和职业行为有关的各种各样关系处理好。

新京报:如何来保障?

许身健:我认为,无论是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还是保护律师这个群体本身,律师职业规范都应当规定:如果某律师知晓其他律师违反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并且该行为使得违规律师的诚实性、可信性存在重大疑问,则该律师有义务向律师惩戒组织报告;假如没有及时报告,则该律师疏于检举之责应当受到惩戒。

新京报:没有相关规定,是否意味着在约束律师不当职业行为的问题上立法不够?

许身健:问题不在这里。我们现在针对律师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完整的,比如《律师法》的法律位阶比较高,全国律协出台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各地方律协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问题是不够细化,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够。但是,必须看到,毕竟是相关规定,从法的精神来看,律师从事这一行,应该能理解到,从这个角度看,是因为某些律师的自律精神不够。还有一个方面,律师群体的他律做得也不好。比如,对照当下律师不当职业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律师协会的惩戒做得不够,现在律师协会也有相关的惩戒委员会,但对不当职业行为的发现以及惩戒的执行力不够。眼下很多职业违法违规行为中,受惩戒的律师是少数,落网之鱼很多。


3中国大学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课

在美国,法律职业伦理从粗糙不重视到现在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法学院的必修课,作为重中之重。

新京报:这又出现了一个共性问题:执法不够严格。你认为应当怎样改进呢?

许身健:我认为,单靠律师群体自我洁净是不够的。对律师的惩戒,首先要吸纳社会的力量,改造目前的律师执业相关的惩戒机构,现在的这类机构都是律师组成的,很容易让公众怀疑律师群体相互包庇,因此,我建议对于律师的惩戒应当吸收公众参加惩戒程序。

其次,应当向公众宣传,让公众知道律师的哪些职业行为是被禁止的,要非常精准地让委托人知道他有什么权利。我们现在很难在公众场合看到对律师不当职业行为准确描述的明确信息。

我认为,律师协会可以像美国各级律协那样,向公众进行主动的、明晰的宣传,而不是让公众自己上网站查阅。比如可以主动给公众发放清晰简明的相关资料,在法院、某些公共场所等合适的地方放一些小册子,告诉公众哪些行为属于律师的不当职业行为。

再次,是对每一起不当职业行为案件进行惩戒,而不是选择性执法。从调查程序来看,应该非常正式的,委员会的组成要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调查要彻底,应当赋予被调查人申辩的权利。

从调查结果来看,无论是谴责、暂停执业还是吊销执业资格,都要追究责任,并且要在最大范围告诉公众。不要给公众留下包庇律师、包庇同行的印象,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惩不贷。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和执行,表现出律师自治组织和律师的职业水准来。

新京报:可现在对于律师伦理的问题,应对比较乏力,离好律师的标准差距比较大。

许身健:现实不太乐观,客观地讲,现在整体上从法学教育到律师实务中都不太重视这个问题。首先在法学院对法律职业伦理这个课程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程在法学教育中比较弱,中国有将近700所法学院,开设这门课程的法学院非常少,专门从事该领域教学及研究的人员也非常之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是全国700所法学院中唯一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及研究机构。

相对来说,这样一个学科比较寂寞,长期以来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并不受到重视。法学院14门课程中(民法、刑法、法理学等),并没有这样一门课程。如果把法律教育定为职业教育,你又不把这门课程作为必修课,显然是不正常的。作为讲授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师而言,法学院讲授这门课的意义在于,对那些将来要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通过这门法律人的“思想品德课”让他们知道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哪些职业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绝对不可以做的。

法科生在法学院学习的有些课程是为当事人学的,然而法律职业伦理是为自己学的,在面临职业道德困境的时候,他们应当知道怎样做出选择。法律人应当时时刻刻做到心中有红线,律师不能借口所谓司法环境不好而放纵自己的不当职业行为,律师知晓职业伦理的红线才能使自己能够时时刻刻警醒。

我曾经到某法学院讲授这本课,学生和我提到,以前有个别律师给他们讲职业伦理的时候,炫耀自己可以把钱放到法官的办公桌上。此君不讲正面的反而讲反面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当然也可能是吹嘘、炫耀,或者虚荣心作怪,但这种倾向令人担忧。

新京报:实际上,对律师职业,似乎国外也有很多负面的评价,有个美国笑话,一位律师去世,牧师说,这里埋葬着一位律师,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人们不解,怎么埋了两个人?

许身健:美国最初也没有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程,上世纪70年代初发生了“水门事件”。尼克松在他的竞争对手的竞选总部水门大厦里安放了窃听器,而尼克松本人的竞选班底几乎都是律师出身,几乎都是法学院毕业的。

上述情况,结合美国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陷入越战泥潭,国家权威进一步衰退,这时美国人发现整个法律人群体是一些“小人”,是为了取得成功而不择手段的人。这样的话,就会产生重大问题,因为美国人有这样一个逻辑,一个国家如果要成为一个强国必须要实现法治,如果实现法治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体制,良好的法律体制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人队伍,这个法律人队伍必须德才兼备,有良好的职业伦理。假如法律人队伍尤其是律师队伍不是一个德才兼备的群体,是一些小人,为了取得成功不择手段,美国司法体制就岌岌可危,法治会荡然无存,会跌入万劫不复的地步。

新京报:所以……

许身健:所以美国律师协会借这样一个契机强制美国法学院必须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并且做了很多研究。如果美国人对法律职业、对律师群体持有一种不信任态度,久而久之,公众不信赖律师群体,那么,在商业上来讲,整个法律职业尤其是律师群体商业前景也会越来越黯淡。也就是说强调职业伦理的约束,对于法律职业,对于其商业方面的发展有利。

而且以“水门事件”作为契机,从此美国法学院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项必修课,每个法学院到二、三年级唯一一门必修课是法律职业伦理,其他课程的考试是各州做各州的,但法律职业伦理不一样,全美统考。而且法律界达成共识,法学院其他课程是给当事人学的,但法律职业伦理是给自己学的。

美国从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粗糙,法律界不重视到现在把律师界、法律界推动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法学院的必修课,作为重中之重,借用的契机就是水门事件。

特约时事访谈员 申欣旺

李某某案中的部分律师表现

●陈枢(李某某一审辩护人)

表现:陈枢最初接受委托后,曾与王冉律师一同发表对此案的声明。其声明中曾称“媒体等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旋即引发争议。一审宣判后,陈枢宣布退出此案。

●王冉(李某某一审辩护人)

表现:李某某案一审开庭第二日中午,庭审还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尚未完成全部举证质证,落款为王冉的辩护词就在网上曝光。

●兰和(李某某家庭法律顾问)

表现:一审开庭后,兰和发微博,不仅透露了李某某姓名,还首次详细点出了本案其他4位辩护人的辩护思路,称4名律师主动为4被告人认罪。并称“奉劝被告人认罪和指认不认罪被告人犯罪事实成了律师的主要辩护内容。”此外,兰和还在8月6日发表微博,点出了本案案发地点酒吧的全名。

●李在珂(案中大魏的辩护人)

表现:李在珂在8月30日发出“声明”,称“昨天下午快休庭时,梦女士突然站起身来对审判长说:大V(大魏)所做的供述是律师引导的”,首次披露了庭审上的部分情形。二审期间,李在珂发微博称本案存在嫖娼成分,“李某某一案是在有人明知受害人醉酒丧失意志的情况下仍强迫(介绍)其卖淫,李某某等五人在嫖娼过程中,因实施暴力而触犯刑律的强奸案件”。

●田参军(被害人代理律师)

表现:9月14日,田参军发表微博称:“杨某某是兼职打工的学生,那晚只是陪朋友吃饭喝酒”。隐约点出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份,但无具体指向。

(据《新京报》)

■ 链接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节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新京报)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3-12-7 12:06:06

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律师的作用无可替代。但律师界的乱象,似乎也是不争的事实。这固然与一些人不守职业伦理有关,但归根结底,却是社会大环境的一个缩影。单说律师,不说法官,不说公务员,不说各行各业的林林总总,就只能是脚痛医脚,不能是管中窥豹,在问题的最终解决上,必然无疾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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