霾谩 发表于 2010-3-25 20:00:38

全国律协会长首谈“不作为” 称自己并非傀儡

刑事律师何时洗脱“原罪”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刑辩律师执业困境
刑法第306条令律师们害怕,也久受诟病,要求废弃之声年年不断。面对律师群体对于全国律协“不作为”的沸腾非议,于宁终于忍不住站出来说话了
两会期间,于宁最终决定暂缓提交关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以下简称306条,涉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作出司法解释的提案。他的身份是全国政协委员,但更主要的,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律师们将其看成是自身权益的代表。
同一时间,网上也流传着一个题为“于宁会长,请把你的政协代表(原文如此,应为委员)资格让给真正敢言的律师”的帖子。
作为全国律师行业的掌门人,于宁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维护全国15万律师的合法权益,在过去3个月中因为重庆打黑的缘故,这种期待被推向极致。但全国律协保持其惯有的低调。
  306条致刑辩率走低
律师失望的背后是对306条的焦虑。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搞刑辩太危险’现在已成为律师界的一致看法,因为动辄可能被关上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让律师们确确实实感受到了执业安全所面临的威胁”。
由于306条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律师趋向于做非刑事诉讼业务,这导致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越来越低。陕西省律协的调查显示,该省78%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没有律师辩护。
朱征夫表示,“全国的情况尚无统计数字,但从实际情况看,与陕西省的这个比例相差不会大。”朱亦坦承,自己基本上不再代理刑事案件,而其团队一年也只是接一两单刑事案件。
辩护率低造成的直接影响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到直接损害。在朱征夫看来,刑事辩护是“为生命和自由辩护的职业”,如果这个职业危险了,那说明生命和自由正在面临危险。
306条的内容在1979年刑法中并不存在,在1997年的刑法修改中才被写入。记者获知,该条文彼时一度引发激烈争论,律师行业的主管行政部门司法部亦提出不同意见。但争议之声随后被叫停,此条款反对意见最终未被采纳。
该条文生效当年,北京大众旭业律师事务所刘亦翔律师即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拘传。此后十年,律师被追诉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
十多年来,该条文的废弃被屡次提及,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向大会提交了“取消《刑法》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的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阮齐林认为306条的价值取向存在问题,“它本身毫无问题,就是没有它,谁做了它所禁止的事,也完全可以按照307条来定罪处罚。问题在于,没有规定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妨害作证,单单规定辩护人妨碍作证,起到类型化的作用,有种专门防范律师的意味。”
对306条的担忧还来自其执行者往往是律师代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全国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认为,“相对于侦查工作和起诉工作,刑辩工作是一项法律允许的对立的工作,但是放在一个具体机关、一个具体办案人员身上,就可能不太欢迎、甚至是抵触律师,发展到严重的程度,就可能利用306条来整律师。”
更有北京刑辩律师说“会长不是刑辩律师,没有切肤之痛,对维护刑辩律师权益不能尽心尽力”,他们认为,律协对306条的应对流于形式,重要原因在于会长的执业背景。
2010年1月10日,上海律师协会邀请陈有西律师就刑事辩护问题作长篇演讲,引发如潮好评。一位多次受托“打捞出事律师”的资深刑辩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引人关注的并非仅仅因为陈的成功演讲,更主要的是因为邀请陈的是上海律协,律师们希望北京律协、全国律协能有所表态。”
http://imgs.xinhuanet.com/icon/newscenter/news_xy.gif
 “废除306条的时机尚不成熟”
针对律师界对他的种种非议,于宁独家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予以公开回应。他坦承,尽管对律师管理采用的是“两结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但自己并非傀儡,有相当大的空间为律师提供服务。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律师希望律师代表和委员能更多地代表律师行业发出声音,包括律师执业风险这样的问题,但据我们了解,律师代表委员的议案与提案对行业本身关注并不是很多?
于宁:和法律这个专业有关,我们的律师制度与政治天生有着紧密的联系。律师会表达,对社会矛盾敏感度高,大都强调社会责任,你真要让他成天讲自己那一亩三分地的事,他会觉得这个圈子太小。实际上,律师代表委员的议案与提案对行业本身的关注也非常多,比如我个人的提案主要是关于行业发展的。而律师代表委员在行业之外,关注一些超越行业之外更重要的问题,能把职业和代表委员的职责分开对待,在我看来,这是好事。
中国新闻周刊:你关于刑法306条的提案最终没有提交,为什么?
于宁:准备了三份提案,但最后只提交了两份。关于要求最高法院对《刑法》306条进行限制解释的提案没有正式提交的原因,一是本次会议上该问题已经成了新闻媒体追问的焦点,过于敏感,提出可能反而起副作用;另外,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进行调研。政协委员在会议闭幕期间也可以提交提案,我觉得另行提交的效果可能更好些。
中国新闻周刊:你准备会后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
于宁:目前还没有最后确定。是准备和最高人民法院做一些沟通。这个提案既然是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306条作司法解释,沟通会有利于促进这个工作,可能更顺一些。
中国新闻周刊:很多人认为这是造成刑辩律师执业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都提出应该废除刑法306条。
于宁:刑法306条使刑辩律师的压力很大,很多人也一直在提废除。我个人认为废除这个条款时机还不成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妨碍司法的行为予以治罪,中国也不例外,我认为要废除这个条款比较难,但进行司法解释的余地是有的。什么是律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如果能够明确下来,让律师有个预期,担任辩护人的时候,就能自己掌握分寸。
我们一直在关注律师被追诉的问题。律协每年的律师维权工作会议都会进行统计,事实上结果显示,很多被追诉的律师最终都是无罪的。
中国新闻周刊:对刑法306条的适用,一直以来都有争议,你怎么看?
于宁:如果有司法解释,这些争议就不会出现了。我最近参加了一个有检察官、律师、学者参加的研讨会,他们对这个条文的理解也不一样,这就容易出问题。
实践中,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能不能给嫌疑人看?你控告他贪污,开庭的时候往往是法警在旁边给嫌疑人看一下,那么厚厚的一本证据,没有可能看明白。我个人倾向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律师是可以给嫌疑人看的。这样的案件,甚至还要给他计算器,让他去算,是不是贪污了那么多,律师才能充分辩护,保障他的权利。但这些问题现在都没有规定,律师不敢去做,一不小心就可能被追诉。
http://imgs.xinhuanet.com/icon/newscenter/news_sy.gif

http://imgs.xinhuanet.com/icon/newscenter/news_xy.gif
中国新闻周刊:刑事辩护目前处于一个怎样的状况?
于宁: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分为公民辩护与律师辩护,通常所说的刑事辩护率是指专业的律师辩护,据我估计不会超过30%。当然,详细的统计数据需要法院方面提供,但对于刑事案件低辩护率这个事实大家都承认。很多律师都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做其他诉讼业务或者非诉业务更赚钱固然是一个因素,更重要的是因为刑事辩护风险大。
中国新闻周刊:有人认为刑事辩护的胜诉率很低,请律师没有意义。
于宁:我也注意到这种观点了,认为95%的案子败诉意味着刑事辩护没有意义,我不能接受。刑事辩护的价值不能以胜诉来衡量,我们设置刑事辩护这样一个制度并不是说让这样一群人去赚一些钱养家糊口,而是关系到嫌疑人的人权。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让受到追诉的人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辩护,是基本的原则,中国也不例外。
中国新闻周刊:对于刑事辩护率低的问题,全国律协有没有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过沟通?
于宁:这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作风越来越务实,对我们的意见非常重视。实际上,中国1998年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一直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批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加入这么一个公约,客观上要受到约束,我们现实中与此还有差距。我想刑事辩护率低肯定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最高司法机关也会对此给予重视。
中国新闻周刊:作为全国律协会长,你认为应该怎样改善刑事辩护率低的状况?
于宁:我个人有个比较大的目标,那就是提高律师群体的素质,比如良好的修养,还有专业化水平,让他们能够提供更好的辩护。当然也包括与其他部门沟通,改善司法环境,为刑辩律师创造一个好的执业环境。(中新网-中国新闻周刊 申欣旺 申海娇)

http://imgs.xinhuanet.com/icon/newscenter/news_hy.gif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全国律协会长首谈“不作为” 称自己并非傀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