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2012级作业之二:如果我遇到冤案(2014.11.12截止)
请主要结合内蒙古呼格冤案,深入思考后,有条理地、逻辑清晰地形成并阐述自己的观点。
请于2014.11.12前完成。
1996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厕内,一名女子被强奸杀害。一名叫呼格吉勒图的18岁青年被认定为此案的凶犯,随后被枪决。9年后,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但此后,时任新城区公安局副局长、呼格吉勒图案的主要“侦破”领导人冯志明,并没有得到任何处理。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起冤案的发生?是侦察时的草率?或者是为了破案的效率?或者......我认为这些都是原因之一,侦察时为何草率,这说明了侦察人员的水平不行,反应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心中的正义感缺失。受害人是被强奸并杀害,那么案发后只要对尸体进行DNA鉴定就可以确定凶手并非呼格而是另有其人。那么为何没有进行鉴定呢?根据“《“四·九”女尸案侦破记》中有这样一段话,“新城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呼格吉勒图的指缝污垢进行了采样,进行理化检验。市局和省厅进行了严格的鉴定。最后证明其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者咽喉被掐破处的血样完全吻合。”我想是因为这一原因就没有进行鉴定。但是这一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呼格实施了侵害行为,因为可能是其在对被害人施救的过程中所留,也可能是两人血型相同。侦察机关只需一个DNA检测就可以挽救一个人的生命,然而他们却为了尽快结案就此宣判了。仅仅用了60天就“从重从快”地对呼格执行了枪决。
呼格的上诉没有得到理睬,依旧维持了原判,难道就是为了“严打”而杀一儆百吗?对于死刑案件的上诉难道不应该更加谨慎吗?最起码的对于一个强奸案件来说应该进行精子的DNA鉴定,这应该是解决此类案件的最基本也最有效的办案手段吧?进行一个鉴定并不需要多少时间,也不会影响办案的效率,直接一点说就是二审不想推翻原判决,他们更加关注的是办案的正确率与效率,很少轻易地否定自己,即使是牺牲他人也在所不惜。因此上诉很难。尤其是那个年代。
现如今,如果我们遇到冤案应该怎么办呢?(1)证据是关键,搜集相关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还原犯罪现场,精确地分析和推理,绝不放弃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证据。(2)注重审查和审理的程序。(3)必要情况下可以发挥媒体的作用。(4)要不畏强权,俗话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坚决与不法行为作斗争。
如果我遇到冤案
近期以来,“内蒙古呼格冤案”备受关注。犯罪嫌疑人呼格本想去犯罪现场施救,可在他报案时却被当成了强奸杀人案的凶手,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呼格所行的本是义举,可他万万没想到他的好心会使自己失去了性命,会使自己的父母走上常年上访之路。一个错案使一个无辜青年失去了性命,也让一个家庭永远地失去了安宁。十八年后的今天,事实的真相终于展现在了我们眼前,但受害者的冤屈却迟迟不得昭雪。听起来这只是一个悲惨的故事,但对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其中的痛苦和绝望是不可言喻的。然而,可怕的是这样的冤案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今天蒙受不白之冤的是呼格,明天蒙受冤屈的就可能是你,是我,是他,如果我们遇到冤案,我们该如何拯救自己?
如果我遇到冤案,我想我首先面临的是意志力的考验,平白无故地被警察讯问,甚至被采取强制措施,承受着精神与肉体的双重折磨,是不堪忍受这样的压力、放弃正义,还是不让自己蒙受不白之冤,捍卫正义;是为了受到更轻的处罚而认罪,还是坚守到底?我希望到那时我会选择坚持正义,努力地为自己的清白抗争。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被起诉法院,甚至到最后的被判处刑罚,我会抓住每一次机会为自己辩解,在法庭上我一定会抓住证据的漏洞,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也会努力为自己辩解。也许你会说被法院判处无罪的可能微乎其微,这样做很可能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而被判处更重的处罚,何必呢?但我想说不是我做的是我为什么要认?如果连自己都歪曲事实,那么正义就真的不复存在了,我希望我能够为了一个公正的判决而抗争到底,承受一切。
如果我被法院判为有罪,我会选择上诉,如不能洗刷冤屈,我会继续申诉。如果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还是不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我该怎么办呢?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昔日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法律知识竟然不能救我自己脱离冤屈。心寒、绝望、痛苦……难道我真的成了《肖申克的救赎》的安迪,即将在监狱里度过后半生,或是更严重地成了内蒙古冤案中的呼格,即将因为别人的过错而失去性命?后来我告诉自己,是的,就是这样,我无奈地接受了这样的结果。
从噩梦中醒来,我发现当今的司法制度是如此令人没有安全感。也许是我学识不精,所学的法律知识还不足以拯救自己,也许是我太过迂腐,还不会“另辟蹊径”。但我想就算是一个“法学大家”,面对着不依法办事的司法机关和执法者也会束手无策的。当掌握生杀大权的不是法律,而是放大的权力,我们到底该如何自处?
从内蒙古呼格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今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案件发生在第二次严打期间,严打要求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判决和执行要从重、从快。“严打”的政令一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严格贯彻上面的精神,注重效率,轻视公平,酿成了今天备受关注的呼格冤案。呼格冤案又一次地让我们看到了司法不能独立于政治的弊端。法律追求的是给每一个罪犯以公正的裁决,在刑法中之所以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之所以强调所有的证据都要排除合理怀疑,就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最大程度地避免这样的冤案发生。而政治追求的效率,追求的是业绩,这是一种与法律完全不同的理念。法律中严格规定刑罚的从重与从轻情节,而政治却一味地强调从重处罚。政治过分地干预法律只会掩盖法律的权威性,使依法治国的愿望成为泡影,法律的权威性被掩盖只会导致权力的无限扩大,使法治变为人治。
本案的报道中说当时法院据以定罪的证据并不充分,虽然当时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定不如今天的严格,但同样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是什么是法官与执法者枉法裁判,是立功心切吗,是野心与私欲吗,是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吗,这些难道比一条人命还重要吗?想起在看《大宋提刑官》时,里面宋慈的父亲宋推官因为自己一时疏忽判过一场冤案导致人失去性命而自缢,而今天,我们的法官与执法者为何一点责任之心都没有,把人命看得如此轻贱呢?
如此看来,要实现公平与正义,避免类似的冤案的发生,首先必须实现司法的独立。唯有司法不再依附政治,法官才能没有任何压力地按照法律判案,真正地依法办案,避免类似冤案的发生。同时,还须将检察院的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分离,这样法院才能无所惧怕的做出无罪判决。
其次,还需提高从事法律职业之人的素质,我们在从事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中,不仅应考察候选者的法律知识,更需考察其是否有责任感,是否正直,心存正义,有人说搞法律的人需要有一颗赤子之心,我想是这样的,因为当执法者与裁判者办案时不是依据法律,不是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而是为了自己的野心与私欲,那么我们的社会只会让人感到黑暗与压抑。
再次,我们还需改善审判监督程序,我希望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受理与审查民事与刑事中的错案,这样的机构可以不受任何势力的影响独立受理审查各种冤假错案,解决我们伸冤难的问题,解决所有现在需用上访的案件。最后,我们需要完善行政诉讼法中的国家赔偿制度,加大对办错案的行政机构的处罚,督促其谨慎办案,也是无辜受冤的认得到更多的赔偿。
希望有一天,在司法制度改善之后,每一个人不再担心自己蒙受不白之冤,自由地活在法治的蓝天下。
最近内蒙古冤案闹得沸沸扬扬,具体内容不必赘述。但如果遇见冤案的由呼格吉勒图变成我们的话,其中辛酸可想而知。有冤必伸是所有心理健全的人的愿望,但无奈当今社会充满了各种潜规则,致使翻案阻力重重。有时候法律途径不通,其它手段不好用,就有蒙冤者想借助媒体把事情公开,把案情放到阳光下。因此蒙冤者香坊社会法寻求媒体帮助,把案情放到阳光下后获得成功的可能会增加。但有时媒体迫于各种压力无法伸出援手,我认为可以借助网络的力量,比如在贴吧、天涯、猫扑等大型网络社区发帖吸引关注,博得舆论支持。
从法制角度出发,每起冤案的背后,总有一些特殊原因,也都有一些共同的因素,因此,要防止冤案的发生,让人们免受司法正义的怀疑,司法机关在侦办和审理的整个过程和每个环节,都要经得起正义检验。这就需要事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事中保障辩护律师的取证、辩护权利,事后如果发现是冤案,则应立即启动救济和平反机制,使受害者及其家属感受到司法公平与正义,一刻也不能耽搁。刑讯逼供的现象也应当限制,这样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在案件审理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尤为必要,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辩护律师来完成的,只有充分保障并完善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然而,现实中,律师的辩护权往往受到很大限制,不仅存在会见难、取保难等问题,而且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人员对辩护律师的误解,这样的权利很难完全落实,而且辩护律师也屡遭歧视甚至迫害,这样的问题应该得到重视。
总的来说,公正司法原则只有落实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做到这一点,必须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把司法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及时公之于众,并接受外部监督。这其中,司法程序公正尤为重要。司法程序明确、刚性地规定了司法过程的方法与程式,所确立的程序公正标准也更具客观性、直接性、绝对性,更易于评判和监督。因此,程序公正的价值在于,它能防止和避免侵犯诉讼权利,以及违反公开原则、回避原则等程序违法问题的发生,其对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行使的规范约束,防止其滥用扩张,也是对人权的最好保障。此外,公正的司法程序还能保障当事人在权益受损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当今社会,正义不仅应当得以实现,还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假如我遇到冤案
“假如我遇到冤案”,看到这个命题不应该先入为主的只想到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该怎么办,我认为首先应该考虑,老师为什么会出这样的一个题目来让我们思考。能成为题目的问题,说明目前已经有了很多这样的情况出现,并且成为了一个让大多数人为其思考的题目。其次要思考将其置于什么样的大环境中去看待它。
在中国里,在教室里老师跟我们布置了这样的一个法理思考题,说明这样的情况是极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身上的,它离我们并不是遥远的,下一秒我们可能就会遭遇这样不公正的待遇。而在西方的法律制度发达国家里也可能出现冤案,但是老师并没有让我们在西方法律制度下来思考这个问题,说明这样的情况在西方并不多见。
“辛普森案”是非常著名的,在所有证据都指向就是辛普森杀了人的情况下,最终辛普森却被无罪释放,只因为在取证中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极有可能就是辛普森杀了人,但是却遵守了法律审判的程序,这是非常值得思考的。
在新中国以来,法制不健全的社会背景下,有很多著名的冤案,其中最大的冤案是“刘少奇案”。而进入20世界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相对健全,体系也比较完整,但是仍然出现了类似于“许霆案”、“呼格吉勒图案”。造成这样的情况并非偶然,我认为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首先,我国的司法不独立。
我国并不是三权分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并不是相互制约的,相互独立的,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中,这三者是统一的,不能分开的“兄弟关系”,行政权有时会影响司法的审判结果。在司法系统内部中,层级之间不独立。例如:我国是两审终审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变成了一审终审制。在我国“严打”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的核准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极人民法院。这实际上是对人权的不负责任,是对人生命的亵渎,是不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的。
其次,我国现在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刑讯逼供是严重不尊重人权的行为,而被暴力打出来的真的就是真相吗?在严厉的拷问下,有谁能经得住那样的痛苦而不招出所谓的“事实真相”呢?“辛普森案”中就因为一个证据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导致最终的有罪证据都是无效的,这是真正的“程序正义”,而在我国刑讯逼供存在了很多年,这样的取证是绝对不符合程序正义的。
再次,由我国的传统文化思想决定的。
中国是人情的社会,这样就有人为的因素在司法审判中,而并不是真正的依靠“法”来审判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出现审判错误的时候,再审程序的启动也是相对比较困难的。因为“人情”,怕审判错误而接受到惩罚,而立法、司法、行政三机关相互关系,因而想要启动再审的程序来纠正错误的审判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我国再审程序制度形同虚设。
最后,司法人员的素质相对比较低。
在美国,法官是在有多年经验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法律的知识非常丰富,更能站在不同的立场来实行“自由心正”制度。而在我国,前些年仍然有退役兵来做法官,完全没有任何的司法经验的人员来实行“自由心正”是非常可怕的。“自由心正”制度是在发达的法律制度,司法人员的素质比较高的情况下实行的。
目前我国并不是司法系统不完善,而是在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下,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不能真正的依靠法律来处理法律事务。
综上,假如我遇到冤案,首先我会用现在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利,救济自己,其次就是“尽人事、听天命”。
近日,内蒙古冤案重审,引发社会关注。内蒙古冤案即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内蒙古冤案可谓一波三折。1996年,呼格吉勒图施救被奸杀女子却被认定为凶手,在证据不足却被匆匆执行死刑。9年后,真凶落马,真凶大白,然而当年的杀人犯呼格吉勒图却不能洗脱罪名。据悉,多名办案者因“迅速破获大案”获得表扬,致使内蒙古冤案持续8年都无法重申。内蒙古冤案重审,谁该为冤杀的18岁少年负责?这不是一个能简单回答清楚的问题。
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几乎都经过了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什么会一错再错、一错到底?说到底,还是一些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存在偏差,执法办案中有罪推定、口供至上、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内蒙古冤案就是一个典型,有新闻曾报道有人听到审讯室有惨痛的叫喊声,可想而知呼格吉勒图到底是怎样被屈打成招,在这起冤案中,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褚福民曾说过“在实践操作中,被告人的权利往往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作为被告人的委托律师,与被告人见面、查阅卷宗应受到法律保障,但实际也经常受到阻碍”。我国法律规定,在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等情况下,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再审,但对法院和检察院是否受理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以往的案件来看,已作出生效判决的当地法院面临着内部的压力,很难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要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就要要求公安民警及检察官等办案人员始终坚守职业良知和法治精神。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机关都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与各政法机关一起努力,真正把防止冤假错案这个底线守住。
如果我遇到冤案,最先受到考验的肯定是意志力,当然对于警察的各种手段对于我来说肯定是很大的挑战。但我希望最后我可以坚持真理客观事实,可以等到还自己公正的那一天。我作为一名学习过法律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坦白来说,如果冤案发生在我的身上,若上诉,申诉都不能查明事实的话,我不知道还能怎么样坚持正义,只能寄希望于我们的司法制度通过改革能够让我们远离冤假错案
如果我遇到冤案
18年前,年仅18周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61天后即被法院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赵志红在落网后,声称自己才是真凶,而呼格吉勒图很显然是被冤杀的。但9年过去,不但呼格吉勒图案没有任何进展,连赵志红案也只能悬而未决。
时隔9年,这件冤案受到舆论的关注,令人唏嘘不已也引人深思。站在一个旁观者角度,一个年轻的生命因为一件和他不相关的事而判处死刑,也给他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亲人一直在奔波申诉却没有结果。而当年办理该案件的诸多警官却都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而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扬,继而升迁甚至官居要位。当年案件的很多至关重要的证据也不见了,发现冤案的九年来也没有重审。这结果让人寒心,不仅生出一丝危机感,有一天我会不会也因为一件不相干的案件而被冤入狱。
如果我遇到冤案,首先我认为要坚持自己的清白。虽然我相信清者自清,但是现实很残酷,就像很多冤案一样,明明不是自己做的事却承认了,这显然是经过了刑讯逼供。关于刑讯逼供我也听老师讲了很多,手段极其残忍恶劣,折磨犯罪嫌疑人还不留疤痕。一个意志力再强的人经过这些肉体的折磨,也很难坚持下去。当一个人的精神世界崩塌,他整个人也就结束了,就算不是自己做的也可能认罪了。那些后来发现的冤案,也都是因为真正的犯罪人落网或被害人落网才翻案的。
其次,我认为要搜集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呼格吉勒图案中,最重要的证据是他指缝预留血样和被害人血样吻合,而据当时办案的一位警察表示,没有发现受害人身上有伤口或者破损之处。这份证据很有可能是伪造的,当时也并没有核对证据。在案件受到关注开始重新审查的时候,这份证据也不翼而飞了。一个人犯罪一定是有迹可循,如果我遇到冤案,证据也不可能都指向我,一定有漏洞,要抓住这些漏洞寻找一线生机。
然后,我认为要运用舆论的力量。一个人的力量是弱小的,但是人民群众的力量就不容小觑。呼格吉勒图案在时隔九年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占据新闻头条。在舆论的压力下,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也表示该案正在依法按程序积极的复查中,法院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公正处理此案。呼格吉勒图的母亲九年来一直在申诉却没有结果,最后受到舆论的关注才有了一线希望。由此可见在我们这个信息社会中,媒体正起着与日俱增的作用。如果我遇到冤案,在案件事实对我不利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向媒体披露冤情,即使没有有力的证据也可以先发制人,以情感取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了依据案件事实,也要考虑舆论的影响。
最后,在我尽了一切努力后,就只能听天由命了。在我国,还没有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现实中侦查环节出现问题,也很难在以后的程序中予以纠正。公检法利益相关,如果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对公安的工作考核、升迁甚至福利将造成影响;如果法院出现无罪判决,对检察院的考核也是否定性的。这盘根错节的关系也决定了,如果我遇到冤案,将很难被判无罪。但是即使这样也要不断申诉,至少可能有一线希望。
如果我遇到冤案,这些都仅仅是假设,这些年的冤案也不在少数,即使事后翻案对当事人进行了经济补偿,但是他们这些年失去的自由还有曾经背负的骂名都是不可弥补。一件案子对于公检法可能只是茫茫海洋中的一颗小水滴,但那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来说是整片海洋,这毁掉的是一个人生和一个家庭。想再多事后补救措施都不如事前预防,公检法部门不能一味追求效率而忽略案件事实,司法独立也要早日落实行动。 如果我遇到冤案
内蒙古呼格案最近再次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关于呼格案是1996年4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这样一起强奸杀人案件在短短的48小时内得以侦破,其中最有力的证据也仅仅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但是在2005年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其最终被证实正是当年呼格案的真凶。经过复合组对案件的调查,最终呼格案被定为冤案。呼格案仅用短短48小时就结案了而这样的效率也正符合了当时在严打期间所秉持的口号“从严,从快,从重”而如今这起案件的重审程序相隔10年之久终于被提上了日程这不禁引发我们关于冤案问题的思考。
如果我遇到冤案,或许声张正义之路会如此一般艰难,有着未卜的前途,但我想无论前方荆棘多少我依然会选择走上伸冤之路。回到现实生活中来重审程序是很难启动的,并且关于证据的搜集方面也存在有许多的困难。像是在呼格案中,当年在内蒙古因为迅速侦破大案要案许多人得以升迁,想启动重审程序势必牵涉到多方面的关系,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所以必将受到重重阻碍。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现有体制下这种重审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简化再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法理中有学过法律人应当具备基本的素养,而一起冤案的发生不排除有些公检法的从业人员为了一己之力,草草定案而最终导致了冤案的发生。这样的严打是否就是变相的草菅人命呢?我们已经进入到了所谓的法治社会,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并没有达到法治,冤案的发生给我们一种中国古代封建思想中所提及的宁可错杀一百也不能放过一个呢?而当冤案真正发生时,我们更应该去声张正义,在选拔法律人才过程中也应当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整体素质水平。
虽然我们法律上已经 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可能依然存有这种获得证据的途径,我们学习过证据法,深知证据对办案的重要性,并且我们坚持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比如当年的刘勇案,律师已经提供证据表明检查机关有刑讯逼供,故没有判死刑,但最终迫于社会的压力而改成死刑并立即执行,这种情况虽然不像呼格案一样如此一般是一种冤案,但是执法机关却不能做到像美国辛普森案那样,在证据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能够理性的判处无罪。呼格一案在最终定案时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嫌疑人指甲中残留有被害人的血迹,而且在嫌疑人供述的时候口供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后来真正的案件嫌疑人的供述要远比呼格的供述更为详尽,不难看出在严打的大环境下可能存在有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得出证据的可能性。所以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做到非法证据排除,并且注重多方证据的搜集。
如果我遇到冤案,可能伸冤之路会如此漫长,并且如何证明无罪,怎样搜集证据都是颇为苦难的事,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选择自救,但是如果行不通的情况下只能尽量保证不屈服于所谓强权,而剩下的只能相信法制化的进程会加快,错案冤案尽可能不再发生。 假如我遇到冤案
10月30日,曾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启动重审程序的消息引起全国关注。呼格案”始发于1996年,正值全国第二次严打。最终被以故意杀人罪执行枪决的是时年18岁的蒙古族小伙子呼格吉勒。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当时负责该案件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而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现在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说这个所谓的有力的证据是多么荒唐可笑!
这起发于18年前的枪决案在8年前即被认定为冤杀案,并被屡次呼吁重审,因何久拖未决?为何18年后今天突然有了转机?是怎样的执法状态可以将这样一个鲜活的生命夺走?是这些为官的人没有良知还是我们的法律对他们没有限制?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这一问题,我想我应该更多了一些思考与沉思。
在整个案件中又多出疑点让人心痛执法工作者如此草荐人命!审理到执行枪决仅仅经历了62天!而此案又被当时内蒙古大肆宣扬被列为成功案例,还有呼格工友听见其在审讯室内痛苦的喊声。呼格的母亲九年内不断上访几乎每个礼拜都去最高院,呼格的母亲深刻的的记着他的儿子被问到是否上诉时他坚定的答道:上!这些种种迹象都印在我脑海里!让我感到痛心!
然而,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并准确的叙述了作案细节,都有清晰、十分肯定。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冤案由此而来!
这场冤案的推动与曝光者是一名记者,当年的他便对此案感到疑点重重,他经历了五次内参推动冤案重审,其中经历了许多挫折与阻碍。他说有人对他会说,这个案子一直不能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问题就出在当时的自治区法院,中央、最高法、最高检都对案子的重审有过指示,自治区委、区政府也有明确的态度,但是当时的自治区法院就是执行不下去。”
以上我赘述的很多关于这个冤案的具体内容,其实也已经表达了我内心的想法,从人性和道德层面来讲,我深感痛心,我为被冤的呼格惋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社会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熟人社会’是我们无法避免的社会现象,生活中随处可见.当年办理‘呼格案’的办案人,后来几乎都得到了提拔,在公检法各条战线上成为把关人,这个案件一旦被翻转过来,问责机制产生的影响将是巨大的。所以也没有人敢提这件事,谁也不想给自己找麻烦,这就一拖再拖,一直托到了今天。那么对于这个案件我想在我心中自然的会产生一种想法,假如我遇到了冤案,我会充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绝不会向偏离正义的判决低头,也不会妥协,我偏要寻求正义之门就算头破血流。另外,我也会用我自己的亲身实例为广大群众 做出最后的贡献! 让人们充分的意识到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多么重要! 当自己遇到冤案的时候学会维权!
最近,曾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启动重审程序的消息引起全国关注。我们在关注这个案件本身的同时,我们的责任部门,是否应该更多的思考和反思一下,以后应该如何避免这类冤案的发生。
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更加的为大家所认同。其实,在一个案件发生的时候,我们最应该尊重的就是法律。那么,怎么才能将依法治国落实到实处呢。
首先,对待每一个案件,我们都应该有一个完善的处理体系,合理的运用证据,其次,我们应该注重审查的程序,要确保在审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应该具有话语权,让他们可以表达他们的声音,并且保持案件审理的公开化,最后,就是在我们的有关部门在发现案件存在错误的时候,要做到及时改正,无论何时,法律,才是我们应该尊重和执行的。 假如我遇到冤案
古时有窦娥之冤,今也有呼格吉勒图被迫屈招,身陷囹圄。震惊全国的呼格吉勒图案令人发指,也令我义愤填膺。警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认定呼格吉勒图为杀人凶手,并采取严刑逼供的手段逼取口供,草菅人命,无法无天,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
在无限愤慨之后,我们不妨冷静思考一下,如果是我们自己遇到这样的冤案,想必会抗拒,挣扎,求助,在面对严刑拷打的时候,也可能会屈服。但正如呼格吉勒图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一样,“人本来就有一死,但要死的明明白白。”换做是我们自己一定不能向邪恶势力屈服,坚持申辩,抓住自己的每一根救命的稻草,在法庭上将自己所受到的严刑拷打,逼供、诱供事实全部吐露出来。一定奋力抗争,不屈不挠,抓住控诉方没一次的逼供漏洞,据理力争。我想当时呼格吉勒图一定没有将自己受到的严刑逼供向法庭陈述,否则法官一定不会如此草率判案了,而且在进行二审,死刑复合程序时一定不能认罪,那么总会有法官发现瑕疵,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话说回来,如果我们遇到冤案,不管如何抗拒,也终难逃离魔掌。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所以最好的做法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邓小平同志说“好的制度,能让恶人变成好人。恶的制度,能让好人变成恶人”。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之多惨重的冤案,我认为主要是因为制度的原因,我国法制的建设任重道远。避免冤案发生主要应该从多方面下手改善我国的法制。
1、首先最重要的也是提高我国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公检法工作人员掌握着强大的权利,这些人员录用时要严格、审慎、公平。录用后也要不断加强素质培养,跟上法制发展进程,司法人员执业水平的提高是改善司法质量的必要途径。
2、增多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的途径,加强媒体监督,让审判真正做到透明,公开。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要及时公之于众,引起重视,做到信息公开。
3尽快落实法官审案的终身负责制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尤其是刑事审判的法官。相应的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加大责任,这样法官执业就会慎之又慎了。
4出台客观公平的绩效考核标准,不能一味以破案效率作为绩效标准,更应该综合案件侦破的正确性,公平性,有效性,等方面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
5严格适用死刑,最大限度的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作用,严格做到有法必依,在司法系统做到违法必究,促进公正执法。
6在基层公安局,派出所等侦查机关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让检察院深入到公安局内部防止严刑逼供行为的出现。
7进一步维护保障律师的权利,提高律师的地位,赋予律师最大合理限度的侦查权利。
如果我遇到冤案
1996年,呼和浩特市发生一起奸杀案,呼格吉勒图作为“凶手”被定罪、枪决。咋一听,我们会为这个结果拍手叫好。但是,在2005年,身犯10起强奸案的赵志红,主动交代自己才是此案的凶手,并且指认了现场,且对厕所方位、被害人身高、扼颈方式等作案细节
时,大家惊呆了,原来我们遇到了冤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夜班休息时,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拉着工友闫峰赶往女厕。赶到时,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并身亡。随后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跑到附近治安亭报案,没曾想被当时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仅仅61天后,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便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这是当年的细节,现在是沉冤未雪的现场。仅仅61天,一条18岁的生命就消逝了,呼格遇到了冤案,他是怎么做的呢?当然有为自己辩解,在审问人员的拳头,毒打下,他支支吾吾的“详细”叙述了当时的细节,他怕了,他怕了当时审讯的黑暗,相比自己的清白他受不了了现实的残忍。当时的中国正笼罩着严打风,在格勒一案上自然是“从重,从快”的草草的解决,格勒成就会多人的高官梦,彼时的欢呼埋没了呼格的尊严,生命。然当真相显现时,当格勒的白骨可以沉冤时,在现如今的法治社会却是迟迟不肯再次开庭。迟来的正义,迟来的说法,迟来的审判。迟来的说法!
格勒遇到了冤案,他无法与之抗衡,赔上了自己的清白,赔上了生命,虽然在他行刑的时候没有六月飞雪,但现如今中国司法的天却因他的怨而在变。那如果我遇到冤案了?我会怎么办?像格勒那样对现实低头,屈打成招,还是高风亮节的为自己辩解呢?可是结局会有所不同吗?中国的司法总是会被人情所打败,走关系,钱色交易,潜规则上位等每一项不都是法制的漏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得明白,“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时,法院就应启动重审程序。可是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吗?看到的是格勒一案迟迟未审,中国的司法总是会受到非司法的的各种阻力,司法与政治总是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我遇到冤案的时候,我真的不能保证自己会声嘶力竭为自己辩解,作为一个法律的学生我深知我应该捍卫自己的权利,我应该相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应该相信,案件的定案依据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是知道又会怎么样呢,格勒一案中检察官对定案中最重要的证据精斑就只字不提,是,我们可以说,检察官违反程序忽略证据,本案中,有疑点,不能定案,可这样又能改变什么呢?格勒在当时被处枪决,谁该为他负责?谁又该为他讨个说法。所以当我遇到冤案时,也许我真的会就那样的坐以待毙吧,然等着迟来的正义,或是像电视里为我们构想的那样亡命天涯,或是用非法的手段以暴制暴,自己去审判法律所不能制裁的人。
愿法制的天里不再会“六月飞雪”。中国的司法能够独立,不再为其他的因素所阻拦,法律人的素养能够提高,法制是一把不偏不倚的秤,双方的砝码是等价的,而不是不对等的。程序的正当性是每个人所奉养的信条,这样当我们遇到冤案的时候才会可申,可诉,而不是万念俱灰,听天由命。
如果我遇到冤案
最近网上一个很受关注的事件——内蒙古冤案,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大概内容是说: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要施救一名女子,到场时女子已遭强奸并死亡,不料却被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仅仅61天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宇立即执行。巧合的是,2005年,被誉为“杀人恶魔”的赵志红落网,令人震惊的是,赵志红交代的第一起案件就是当年呼格吉勒图被判决的案件。这样一来,沉冤了将近10年的案件才被昭雪。这让我们不禁思考:为什么一个证据不足的案件会那么快进行了判决,而如果自己和周围的人发生了冤案的情况应当怎样处理?
就个人观点,发生冤案的原因不是单一的。1,就我国而言,取证的一般都是公权力机关,相较于别国律师取证的情况我国的律师想要取证就会困难得多。所以证据的全面性会受到一定的制约。2,我国的侦查手段并不是十分先进。比如上文的内蒙古冤案中,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司法体制并不十分健全,刑侦手段更是落后。3,人们遇到案件时不免会带有主观色彩,且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容易受到诟病。并且在那个大时代背景下,快速判案成了一股风潮。
就我国而言,我国是两审终审制度,被告人上诉人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可以对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任命法院提出上诉。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值得一体的是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大概是说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律人员具有极高的法律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另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有了这些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我们还要注意证据的重要性,只有当许多的证据聚集到一起,才能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的真实性。如果我们不幸遇到了冤案,一定要委托自己的律师重点搜集证据,并且我们应当对自己国家的司法审判有信心,坚信真相终会有大白的一天。(上述观点均是对于刑事案件的想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随着司法程序的严格,法律人素养的提升,科技的进步,我国的冤案越来越少。
法一二李博雅 纵观“呼格吉勒图案”,让人不由地反思中国法律纠错机制的困境。
一个案件从审理、判决到执行,整个流程仅用62天,而其后的伸冤之路确整整走了18年才盼来一丝曙光。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2005年真凶落网,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就已组成案件复核调查小组,公安系统内部也得出案件确为冤案的结论,检察部门也认为证据不足,至今已8年有余。在这8年时间里,各级司法部门推诿不办,致使案件始终推行不下去。这种案件纠错系统的失灵,一方面存在着人为因素,当年办案人员如今大多都得到了升迁,身居高位,手握权柄,足以干扰司法,简言之,权大于法;另一方面也有其制度缺陷,案件一旦被确定为冤案就涉及到国家赔偿,这笔赔偿必然有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支付,案件当年由自治区法院审理,现在又由其自己纠错,再由法院自己赔偿,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没有异地审理,自己追查自己,还没有追查时效,这样案件能推行下去吗?
而信访制度的存在,似乎给伸冤的人一丝希望,但是截访作为一种维稳措施又让上访的平民百姓根本看不到信访局的大门在哪里,更为荒诞的是,最高检后来还出了新规定,如果没有当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上访将不予接待。正常人都能想到,检察机关怎么可能把起诉书给上访的人,而制度恰恰就是这么设计的。
呼格案始于中国第二次严打的政治的大环境下,而如今能够重见天日依然源于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政治大环境,法律自身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所以如果不推动依法治国,司法独立,官员不许干涉具体案件,司法系统相互制约,责任追究,那么法律制度就得不到有效运转。所以在制度架构不健全的情况下,假如我遇到冤案,我是不会单纯求助于法律,我更大的可能借助舆论,加快平反的脚步。
假如我遇到冤案
最近有个新闻特别火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就是内蒙古呼格冤案。看完这个新闻感觉特别后怕,试想一下如果真的杀人凶手赵志红没有落网,那呼格吉勒图将永远承受这不白之冤,明明是正义之举,却被冤枉成杀人凶手,对于呼格吉勒图来说是多么的不公平。 看到新闻的时候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说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一直在上访 为什么上访没有一点作用呢?案发61天后就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法律的正义何在?读完这个新闻除了替呼格吉勒图感到委屈, 更多的是对法律制度的思考,注重法律正义,有可能让本应伏法的人逃脱法律制裁;注重实体正义,却有可能使清白无辜的人含冤入狱。如何在法律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寻求公正,是法律发展完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刑讯逼供的证据不合法却被采用,那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除了法律纸上的规定,还应将他确实的实施起来,并应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切实保障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虽说不至于“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 但也不能让一个守法的人含冤入狱 这才能更好的保护法律的正义 对于以后法律的实施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法12 刘沫含
如果我遇到冤案
最近,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从这个案件再结合佘祥林案、赵作
海案等冤案,我们可以对冤案的形成可以有个大致的了解,其中不乏存在公安机关存在刑讯
逼供的现象,领导急于破案建功而把自己的意志掺其中,如在内蒙古这个冤案中,报案人被
公安局领导认定为犯罪者!同时,也存在者行政干预司法以及司法不公的现象,在本案中,
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居然判呼格吉勒图死刑。从这个案件以及其他的冤案中,我们应
当反思,在以后如何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首先,我们应该从源头上杜绝冤案的发生,对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
程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以证据的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是靠领导者意图来结案!同
时也要建立公正晋升机制!其次,确保司法审判的独立性,避免行政机关的干预,使法院在
审判过程中注重证据,并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最后,也要加强社会舆论
的监督,能够在社会层面上实现对审判的监督,避免冤案的发生!
其实避免冤案的发生,在于能够建立一套有效的审判与监督体制!
不得不说的冤案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向警方报案,称在公共厕所发现女尸。
两天以后,警方认定呼格吉勒图杀人。一个月以后,内蒙古高院二审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枪决。整个流程用时62天。
2005年10月,连环杀手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卷烟厂公厕杀人案系自己所为。
2014年10月底,全国媒体报道,呼格吉勒图遭冤杀案有望重审。
追踪案件根源,这起冤案的发生并不是偶然,而是当时的司法环境使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核准权,是自1983年“严打”开始,从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下一级高院手中的。1996年~1997年、2000年~2001年,全国又先后进行了第二次与第三次“严打”。这期间类似的暴力犯罪案件,处理程序大都一致,由一审法院迅速下判,二审法院只做书面审,二审审理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
案件并未到此结束,本应提上日程的重审却被自治区法院推了又推,分析原因还真是让人尴尬中又带着无奈,用现在的话说,我也是醉了。案件推行不下去的原因,人为因素是当年的办案人员,如今多身居高位,1996年大出风头的冯志明警官,如今已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制度方面,则是呼格案牵涉到国家赔偿,这笔赔偿需要自治区法院赔付。当年是自治区法院办案,如今需自治区法院纠错,再由法院自己赔偿,还要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没有异地办案,自己追查自己,而且没有追查时效,推动得下去吗?
说到这,让我不禁想起两部著名的电影《十二怒汉》和《肖申克的救赎》。其实在刑事审判方面,中国和美国没有多大区别,一方是代表国家‘正义’的检察院;一方是在国家控制下的嫌疑人;必要时或许还会有‘置身事外’的辩护律师。在这种‘特殊’的制度和环境下,我们不强求每一个案子都能得到公正审判,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是罪有应得,但最起码当冤案被确认时,相关行政机关应有其明确的态度和积极的作为,因为他们代表的并不是个人,而是国家。
如果我遇到冤案
从古代的官府衙门,到现代的审理法院,不论法律如何完善,司法体制如何健全,都会有冤案错案的出现,而在出现冤案错案之后不同的对待态度就成为了检验一个国家法律发展水平的方法。知错能改是自古以来的良好美德,可当错案真正出现的时,很多人却又为了自己与其他人的利益,选择了忽视不见,任由错误的继续。
内蒙古“呼格”案最近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明明是被冤枉的呼格为何草草被冤杀,仅仅60余天的时间就走完了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三个程序,决定了呼格年轻的一生。而在真正的杀人凶手出现,将要真相大白时,公诉机关反而尽力掩盖凶手另有其人的事实,没有人愿意承认当初的错误,无人为当初的错误负责。60天的时间毁了年轻人的一生,毁了一家人的幸福生活,而至今重审程序迟迟没有启动,这样的法律不免让人觉得寒心、失望。18年的时间呼格的家庭没有放弃上访、申诉,每一天都在为洗脱罪名做着努力。而对于普通不知实情的民众来说,因为对法律的盲目信任,他们只会漠视这些喊着冤屈的人。在他们看来,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最好武器,如果法律上认定的犯罪都是错误的,那就没有什么可以相信了。而现实的残酷却刚好辜负了民众的信任。在我们的印象中,觉得冤案离我们很远,但是“呼格”打破了我们的幻想,一个勇于救人的善举却变成了犯罪行为,那么冤案离我们又有多远?在此同时也让我们不得不开始思考,如果案中的呼格是我们自己,我们又会如何?
如果遇到了冤案,首先,就要保持该有的理性,不要极端的强调自己如何冤枉,而是要想想实际的方法,尽力请朋友家人为自己保留证据,找到当时的目击证人。证据永远是洗脱冤屈最好的武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真相的时候,冤案也就不存在了。被冤枉的最基本原因还是证据不足。
其次,要有坚定的追求真理的信心。不得不承认公安机关的审问是很难熬的一关,刑讯逼供是一直都无法避免的审问手段,这个时候对于正义的坚定就是战胜身体和精神痛苦的唯一法宝,只要坚信正义的存在,坚持自己是无辜的,那么就不要轻易的承认罪行。很多时候会有人说:“认罪了还能判的轻一点,你不认罪反而判的更重,更有可能会死”,但是没有做过的事,为什么要承认呢?承受着莫须有的罪名对以后的人生不同样是种难以承受的痛苦?
第三,要有坚持不放弃的意念。寻求真相的道路是漫长而且艰难的,就像内蒙古“呼格”案一样,真正的杀人凶手在九年前就已经出现了,可是再审程序九年的时间依旧没有启动,而呼格的家人并没有放弃,不断为孩子澄清做着努力,十几年的不断上访,终究会给他们一个公平的结果吧。
最后,我们就要寄希望于今后我国法律的发展与健全。希望司法能够真正的独立,并且真正的依法治国,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定罪判刑。而不是单纯的考虑各方利益,为了几个人的利益,而蔑视鲜活的生命。如今的刑事案件被判无罪的越来越少,他们其中是不是也有像呼格那样即使证据不足,依然被悲惨定罪,失去了生命和自由的人们存在呢?
民事上的“碰瓷”事件,即使被冤枉,不过是损失点钱财,造成对道德优良的质疑失望,而刑事上的冤案,丧失的可能就是自由与生命,如果任由冤案产生,人们怀疑的便不仅仅是道德优良,同时还会质疑是否有真正的公平与正义。连基本的公平与正义都不存在了,那我们的生活会又变成什么样。 假如我遇到了冤案
看到这个标题,让我想到为什么会存在冤案,冤案又是如何造成的?我认为,冤案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原因:
1、刑讯逼供依然存在
我们国家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却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我认为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原因:
(1)、立法上对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与严禁刑讯逼供有关的重要内容则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明确,这都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2)、侦查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有关负责人在诉讼观念的认识方面存在偏差。单纯追求破案立功,片面强调诉讼效率。(3)、对刑讯逼供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以致难以对刑讯逼供起到有效遏制作用。(4)、由于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对刑讯逼供人员的处罚过轻,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2、律师的作用被抑制
我认为我国的律师往往达不到社会对其期待的作用,当然这和我国的社会背景有一定的关系。律师往往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我国法律对辩护律师权利的种种限制,深深的歧视,导致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境十分尴尬。这说到底是对被指控人权利的侵犯,最终侵犯的是每一个人的权利。我国要建设法制国家,必然要尊重和保护人权,落实到刑事诉讼法上,就是要尊重和保护被指控人的权利。所以说我国辩护律师的作用决不应被抑制,而应加强。
3、我国没有完整的纠错机制
如果我遇到了冤案,我认为走司法程序的可行性作用不大,应该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力量。虽然这不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是在我国是最有用的。
如果我遇到冤案
近日,内蒙古“呼格案”引起了全国范围内很大的关注,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向警方报案称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案件负责人员认定呼格为这起案件的凶手,而认定其为凶手的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的血迹,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一起死刑案件,可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审理完毕,正是因为当时处于严打的时期,而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了1996年那起强奸杀人案是自己所为,2006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案件复合组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可是已经过去八年了,为何早已被确定为冤案的案子,重审程序却迟迟无法启动,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上,公诉机关对赵志红招认的10起强奸杀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诉,唯独漏掉了1996年4月9日的那起案件,原因又何在呢?
在“呼格案”中,我们总感觉到有一股势力在阻碍着这起案件的重审,当年的那些办案人员因为这起案件立了大功,大多都得到了提拔,重审程序一旦启动,问责机制将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到时候又会牵扯到多少人的利益,我们可想而知,所以,就算明知道那是一起冤案,却无法重审,这起案件始终无法进入到正常的法律程序,无法给蒙冤者一个公正合理的交代,我认为重审程序迟迟没有启动的另一个原因应该就是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自治区法院要自行赔付。无论如何,中国要想真正地依法治国,就要克服这些困难和阻碍,我相信,如果“呼格案”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就会增强国人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因为大家看到了一丝希望。通过“呼格案”,我也在思考如果我遇到冤案该怎么办,首先,如果不是我做的,我一定不会承认,不管严刑逼供有多么令人难以忍受,我一定不会被屈打成招,只要意志力足够坚定,我相信一定可以挺过去的,当年我们的先辈们面对敌人的严刑拷打不是也坚持住了吗?所以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其次,我会寻求各方面的帮助,亲人,朋友们,让他们一起帮我洗刷冤屈,借助媒体,网络的力量,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制造舆论压力,然后不放过任何一个对自己有利,能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最后,我会坚持不断申诉,请一个比较有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帮助自己,如果你真的是无辜的,律师一定会竭尽全力证明你无罪的,虽然结果不一定能够成功,但至少已经努力过了。个人的力量终归是微不足道的,如果自己真的遇到了冤案,在这个现实社会中,翻案的机会又有多大呢?其实,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源头上减少冤案的发生率,而这一切还是要靠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司法真正独立,让法院在判决案件的时候不要被行政权力所左右,能够真正依法公正地判决,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我想这一过程是漫长且艰辛的,充满着各种阻力的,但是我相信一定会有那么一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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