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14何梦凡 发表于 2016-9-21 09: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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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4张壮 发表于 2016-9-21 09:20
《反家庭暴力法》一共六章三十八条,可以说是非常简单,这么简单的发条能解决中国两千多年以来的家庭暴力问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它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规定这部法律再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制定,显示了国家为了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制定了威慑施暴者的法律,它制定之初,很多人都对这部法律满怀信心,认为国家通过这部法律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竖起了坚固的盾牌。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却收效甚微 ,人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了解少,认识少,运用更少。很多时候,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并不知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和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在行为能力、诉讼能力、表达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其自身权力的实现需要依赖他人来实现,这个时候,如果想切实地保护他们,就需要一套国家主动干预和优先保护的制度。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是保障及时发现暴力行为,避免扩大危害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在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这一项法律对未成年人等没有没有能力主动寻找庇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紧急危险状态下临时安置制度确定了下来,是法律的一大突破。所以,虽然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还没有发挥出它真正的作用,但是我相信,随着法律的普及,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我国法律执行力的提升,在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作用一定可以充分发挥出来,这是值得我们期待的。(共761字)

法14陈龙侠 发表于 2016-9-21 11:02:15

通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我从中了解到国家对于弱小群体的一种保护,对于中国家庭的一种保护。俗话说得好,先有小家,后有大家,如果小家都因为家庭暴力的原因而支离破碎了,怎么才能组成一个大家呢。所以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与实施在我看来是十分满足社会需求的,它应该被推广,让大家有所了解,同时也让大家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明白家庭暴力是不应该的。如果将来真的推广反家庭暴力法,我认为中国的离婚率会降低,青少年得心理疾病的概率也会降低,毕竟有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会给青少年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生活氛围。与此同时,中国的社会犯罪率也会降低,每一个家庭都和谐美满,也就不会有太多的反社会分子,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也会更加和谐。可是现在面临一个问题,家庭暴力是内部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说没有人会知道,中国这么大,有家庭暴力的家庭有那么多,国家不可能都管得到,现在的问题不是国家不管,而是当事人不说,所以说,我们应该大范围的宣传法律,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与保障性,只有更多人的人站出来,才能让整个社会都去重视这件事。平时,我们偶尔能在新闻上看到哪哪哪又发生家庭暴力,打女儿、打老婆、虐待老人等一些事,但是这些新闻只是小范围的,看到人也只是愤慨一下,并不会有什么实际行动。所以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该积极推广,而且推广的范围应该大,这不单是一个个家庭的事,积少成多,这也是一个国家的事。(共590字)

法14乔紫萱 发表于 2016-9-21 11:20:44

通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颁布实施后,一些所谓“棍棒底下出孝子”类似的“家务事”将会受到法律保护,严重行为将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随着家庭暴力范围的扩大,其保护对象也在逐渐扩展,同时,家庭暴力所包括的范围也在扩大。精神侵害行为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之中,很多人认为只有“动手才会被认定为暴力”殊不知,精神侵害才是最严重的家庭暴力,如此的家庭冷暴力不仅会造成家庭的严重不和谐,甚至会对家庭成员造成抑郁症严重的心理疾病,尤其是对于孩子的成长会造成极坏的影响,由此产生相关的社会连锁反应的反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在颁布实施后不仅可以避免对家庭成员生理上的伤害,更可避免由心理上的压力造成学习生活的严重影响。同时,家庭暴力所保护的对象也不仅仅只是女性。在大众心中,提及家庭暴力,首要想到的就是女性,这样的思想在大众心中根深蒂固,其主要来源于重男轻女与男女不平等思想,但《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不仅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女权的地位。儿童,男性,妇女,老人都将被纳入保护范围。《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后可撤销其监护权,此项规定,可有效的避免“严师出高徒,棍棒出孝子”的悲剧发生。严格规范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完善监护权利,保护孩子的成长健康。《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不仅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更是能起到和谐社会的意义。(本文字数571人)

法141刘思然 发表于 2016-9-21 11:49:20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违反宪法和法律对保障人权的要求,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家庭都普遍存在着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增强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首先它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和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其次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本法还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本法第四章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并提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作为学习法律的学生,我们要认真学习本法,支持本法,不要让家庭暴力发生在自己身上。(约630字)
   

法141周梦茹 发表于 2016-9-21 12:50:45

阅读《反家庭暴力法》后的心得和想法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主要针对的是妇女和儿童。
通过阅读《反家庭暴力法》我认为该法还不是特别的完善,内容过于笼统,大多是预防和教育。该法第二章规定的是“家庭暴力的预防” 但该法也仅仅规定要相关部门加大对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实施暴力人的想法。该法第三章规定的是“家庭暴力的处置” 该法建议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投诉、反映。但现在人们的思想是“家丑不可外扬”,人们会羞于让别人知道自己受到家庭暴力,因此很少有人会因为受家暴而向相关部门反映。
其次是该法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只是对加害者进行批评教育,惩罚力度不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施暴问题。如果加害者因为受到相关部门的教育后,没有悔改,反而更变本加厉的对受害人进行施暴,只是不让相关部门知道,那该法也只是形同虚设了。还有另外的可能,人们的传统观念是,夫妻之间有摩擦很正常,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因此平常的小家庭暴力会让居委会等部门认为这只是家庭中的正常行为,而加害者也会怕被别人笑话而默默忍受。或者有的有孩子的妇女为了孩子不在父母离异的环境中成长而选择忍受。
我认为,如果想要杜绝家庭暴力,不能仅仅依靠这部法律,还需要完整的法律体系,将其与刑法或者民法连接起来,形成更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反对家庭暴力,不仅仅要有法律的制约,还需要政府的严格执行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该法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因为这些组织更接近民众,更了解民众,更懂得民众的需求。
(共675字)

法14李晓君 发表于 2016-9-21 13:09:36

                                                                                                       阅读《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
在阅读过《反家庭暴力法》之后,也理解到司法机关想要参与到民众的生活中的态度,但是真的能有效的进行预防吗?司法机关想要运用法律的态度力求达到家庭和睦的氛围,但也不短发人深思。
1.法律的出台是想要进行预防,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遭受了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可能并不敢进行举报,因为可能会因此遭受更多。即使在举报过后,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居委会参与到其中,也只是短暂的劝阻,罚款,其本质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2.《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可能没有想像中实施的那么顺畅,更多的是因为大多数人被古老的封建观念所左右,也不乏缺少一些敢英勇反抗的弱势群体们,但最后的结果也无疑是悲剧的。“忍受不了长时间的家庭暴力而进行一怒反击打死施暴者”的例子我们也并不少见,打到家庭成员精神崩溃的绝不在少数,只是仅仅的一部法律真的能解决这一惨剧吗,难道只是司法的介入就能让家庭和睦一亲吗,我看结果并不如此,悲惨的弱势群体们可能更多的用离婚或者失踪来让自己得到安全。
3.其实在我看来,更多的卜芝芝是人的思想素质的层次,一个在外人面前彬彬有礼的教授可能一回到家中就对妻子挥起拳头,在司法机关只会用关押和罚款的方式解决的时候倒不如多抽出一些精力请到一些心理医生为他们做些辅导,毕竟罚款等只是治标不治本,真正应该做到的是纠正他们变态的内心,让他们意识到人性,在法律中加强好这一点,弱势群体们也可能不会太担心是否会报完警还会受到暴力威胁,在得知有可能让家暴者得到内心的治疗,他们可能更加放心的让司法的介入,而且还应鼓励大家在第一次受到家暴时就上报司法对其进行疏导,因为家暴这件事有一回就一定就有第二回,在第一次就对他们进行干预让他们知道人性的关爱及家暴的可怕让他们及时收手,我想也是对弱势群体日后生活的保障,但是毕竟心理治疗的方法在实践中会实施的很困难,但是可以让家庭出一部分钱政府出一部分钱在警局设立心理辅导咨询,但这只是个人的看法,可能在实践中合理性较小。还是希望每个人都能家庭幸福。(共832字)

法14吴赛男 发表于 2016-9-21 13:24:26

    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的第二条解释了何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虽然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实践中一定会出现一些理解与适用偏差问题,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而言,虽然给予特殊保护,但更应该给予优先保护,而且这些人的行为或者行动会被有所限制,我认为需要一套国家主动干预和优先保护的制度
法律第二章主要是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虽然法条规定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但是总有法律普及不到的地方,而且有思想陈旧的人。有的家庭都遵循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老话,即使家庭出现了家庭暴力,好多人都会选择忍耐,不被外人所知。那么反家庭暴力工作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了,结果该法的出台对于这些受害者没有任何帮助,那些有心帮助的单位,也无从下手。所以,惟普及,得法治。
对于未成年来说,不仅遭受家暴的他们需要保护,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对于目睹暴力的他们更需要予以特殊和优先保护。法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暴可被撤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有没有想过,经过一段时间施暴者确实悔改的,是否可以恢复他的监护人资格这个问题,就好像南京养母虐童案,养母入狱对男孩的教育影响还是很大的,男孩还是想跟养父母一起生活的。
虽然反家暴法的出台,震慑了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的产生,但不能只靠法律规定,还需要政府部门严格依法执行,社会团体的大力配合,加强反家暴的宣传,打破旧思想观念,让人们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文共790字)

法14祝世琦 发表于 2016-9-21 13:28:06

题目: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所受阻碍   
通过阅读《反家庭暴力法》,此法一共有六章,六章总计三十八条,本法和民法、刑法等法比较起来法条数目较少,然而短短三十八条法条已然清晰的说明了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惩治、管理单位等。
《反家庭暴力法》很好的维护了受暴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构建出一个平稳的社会大环境。但是我认为此法实施到现实生活当中受到两大阻碍。第一阻碍是受暴者自身所受到的传统封建思想,在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思想中“家丑不可外扬”。自己家庭内部发生了问题纠纷,自己关门自行解决,以此来维护所谓的面子。家暴这件事一旦传出去就会被称之为“丑闻”。何为丑闻,即是让自己感到蒙羞的事。几千年来沿袭下来的封建思想特别是妇女的大脑中根深蒂固,若想一下子拔除这种思想那是根本行不通的,这只能是一种缓慢的过程。因而更不要提受暴者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像一块顽石堵在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道路上。第二阻碍是社会舆论。人都是群居性生物,爱凑热闹也是人的天性使然。如若听到哪一家发生了家庭暴力,这会成为一种讨论的娱乐话题。在现实生活当中,这些所谓的“关心者”会把这件事变为生活中一种调剂品,以此使得生活不是那么的枯燥。当事人在背后会被指指点点,进而影响正常的工作,正常的作息。大多数人都容易被外界所影响,假设受暴者每天处于一种被讨论、被指指点点的状态。受暴者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向施暴者提起了诉讼,表面上获得了应有的理想效果。然而实际上却与事实大相径庭,身体上不会再被施暴者伤害得到了保护可是精神上却被社会舆论所伤害,不能进行和之前一样平静的生活,这就是所谓的顾此失彼。
综上所诉,我认为受暴者所受的封建思想和社会舆论会成为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的两大阻碍。这两大阻碍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这个解决的过程会很缓慢,在曲折中前行,所以使得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效果会没有立法者所预想的那么好,在我看来,此法的实施需要配合人们进步的思想,每个人自身的维权意识,社会大环境中的法律意识倾向。这些全部配合起来此法才能取得预期的成功效果。(本文共860字)

法14严迪 发表于 2016-9-21 14:14:14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预防、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我认为该定义不够全面,未能全面而准确的描述家庭暴力。
在实际生活中,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起来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首先,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就属于“家丑”的范围内,大部分受害人不愿意求助;其次,家庭暴力很难预防,即使报警求助,但往往伤害已经发生;其次,“清官难断家务事”,执法部门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困难;最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对于加害人惩罚力度不够,对于刑期和罚款金额规定不够详细,举证很困难,执行上也存在困难。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不够完善,但是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家庭和谐,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更多的人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细化分工和职权;对受害人进行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帮助。该法可以在实践中完善和修改,所以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效果会越来越乐观。(共534字)

法14何珊 发表于 2016-9-21 14:23:42

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是有必要的。受到家庭暴力危害的群体有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一部新法律的出台,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理解与适用偏差问题。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有的人自身脾气暴躁,实施暴力之后可能又会懊悔,而被施暴者可能又会选择原谅。就此种情况,《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的实施就有一定的难度。可能报案的时候存在家暴的情况,但警察到达的时候,两个人又可能和好。这样就白白浪费了警力资源。第十七条 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加害人的监督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定的困难,监督人员不可能24小时都在加害人身边,并不能保证加害人不再实施暴力。对暴力行为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提到暴力人们会条件反射的想到是身体上的,而精神上的暴力实则伤害更深。而精神折磨等“冷暴力”却很难界定也很难取证。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社会中受暴力折磨的弱势群体。而现在看来,这部法律的出台更像是象征性的完成一项任务一样,粗糙的框架,模糊的界定和实施的困难。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反家庭暴力法》不能只是一部干巴巴的法条,而是应该在实践中得到好的运用,真正意义上地去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共713字)

法14张馨丹 发表于 2016-9-21 14:4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最新颁布的法律之一,它2015年12月27日通过,并在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近年来,一些人因生活压力过大等一些因素造成的心理反常态的现象十分严重,家庭暴力现象也逐年增多。所以,这部法律的颁布也是符合当代社会发展需求的,《反家庭暴力法》能够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的防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相关事宜以及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在总则的第一条中明确写出了该法律颁布的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是,这部法律只是约定了一个家庭暴力的大的框架,并没有足够的细化去进行约束和调整,所以说是一部也有待完善的法律,造成家庭暴力的因素很多,其中部分家庭暴力的不可预见性也很强,如果严重家庭暴力真的发生了,难道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就能够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安全了吗?家庭暴力的程度也大有不同,更多的家庭暴力也是外人所看不见的,用颁布法律的方式去约束和限制固然是好,但不代表所有法律的效力都足以用维权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对于家庭暴力现象,我认为,法律制裁的同时,更多的应该是对施暴的一方和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本文共587字)

法14丁鑫 发表于 2016-9-21 15:29:47

                                                                                                 不要暴力,如何不棒打鸳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从此,保护人身安全不仅需要社会责任和道德相互结合,更有法律的约束与保护。
俗话说的好,家和万事兴,无奈有些家庭不能和睦,存在家暴现象。如何保护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哪?那就要靠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社会文化的形成与支持。在我国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而在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很低,公共部门也无法强制实行干预,家暴受害者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大多选择默默承受,实在不行就让亲人调解,很少有人会向政府寻求庇护,更不会诉诸法律。这不但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滋长,更是家庭暴力难以有效干预解决的症结所在。所以,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顺应了社会的期待和家庭的需要。标志着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迈向了法治化、专业化的新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通过,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共530字)

法14项依琪 发表于 2016-9-21 15:38:49

我认为,我国于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日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对社会来说是利好的。家庭暴力是我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从此“打自己老婆怎么了,关别人什么事?”“棍棒之下出孝子,老子教训儿子,天经地义!”从今天起,类似这种“家务事”,将会触碰到法律,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3月1日,我国颁布的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随着家庭暴力范围的扩大,其保护对象也在逐渐扩展。首先,作为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使“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转变。作为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鼻祖具有纲领性、基础性的地位,也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大进步。其次,有效的扩大了对弱势群体在法律上的保护。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以及法律责任。新法这一法律意在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和睦,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与此同时,又出现了许多丞待解决的问题。如:还需要具体的称序法给予执行力的保证;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的问题;如何让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让更多的人知道并了解这部《反家庭暴力法》等问题。最后,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和震慑了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但反对家庭暴力不能仅靠法律的制定,还需要政府部门切实严格的依法执行,社会团体的有力配合,改变社会的传统观念。我认为法律需要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我们要给予他时间,才能不断发挥他应有的作用。

法141杨万勇 发表于 2016-9-21 17:28:01

《反家庭暴力法》能发挥作用吗?发挥什么作用?(在此只对夫妻之间的暴力做陈诉)此法真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吗?(家庭存续期)我觉得不太可能理由如下: 第一、宣传和教育。中国是人口大国宣传工作量太大。宣传期短则不起作用,宣传期长则人力财力投入巨大。宣传对象如果是家庭中的夫妻那么有几家人有时间去关注呢?如果宣传教育对象是孩子那么他|她在家暴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劝说,话语权轻。制止,力量太小。报警,抓的是自己的父亲或母亲。劝离婚,拆散家庭。只能起到教育孩子以后成家不对对方家暴的作用,但人是会成长的至于成长成什么样就很难说了。收效甚微第二、制止。《反家庭暴力法》中可以采用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报案、起诉、罚款、拘留申请人身保护令。其中罚款很不合理,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被家暴者最后还要承担一半的罚款?如果家暴到了需要拘留、起诉、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程度那么这个家庭也没有维持的必要了。不如离婚第三、关于中国家庭。中国历史上一直是重男轻女,直到如今男人扮演的社会角色也要重于女性,所以绝大多数家暴是男方对女方的伤害。在农村家庭收入的绝大多数来源于男性,而且受男尊女卑、家丑不外扬等落后思想的束缚受害者往往选择沉默和忍受,不敢甚至不想把对方怎么样。在城市人们思想虽然较为开放,但传统思想、孩子、生活、性格等都会影响受害者选择沉默和忍受。忍耐性强第四、关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没有家暴的家庭会很和谐,有家暴的家庭只有把受害者和加害者拆开才能和谐,但如果存在家暴就拆分那么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反家庭暴力法》作为和谐的口号喊一喊还是可以的想预防和制止家暴是很难做到的。得此失彼第五、保障体系。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方法一路走下去的结果只有两个其一,离婚。其二,不离婚家暴变本加厉。该法没有把夫妻存续期间的暴力减为零的能力。后劲不足(749)

法14宋厚禹 发表于 2016-9-21 18:34:02

论《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阻碍,《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并且法律也定义了什么叫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通过阅读法律,先从发现家暴之前讨论,也就是本法所强调的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我觉得本法的制定以遵循预防为主特别正确,之前上《环境保护法》的课的时候,老师问我们我国的环境保护日是哪天,全班人全都哑口无言,就是说的人也没有一个说对的,这是什么意思,就是个国家一群有先进思想的人都不知道环境保护日的具体日期,你还能奢求一些有着较少文化的人去知道么?我们现在整日喊着我们要保护环境,现在不觉得是个笑话么?所以,首先一定要做好宣传工作,不能说让全国的人都知道,但也得让大部分的人也得知道,并且告知有这样一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家暴也会触犯法律的,让家暴的人意识到他们的家暴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会收到法律惩治的。宣传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加强人们对于法律的重视,并且能够知道触犯法律会有什么后果!再说发现了家暴,古话说的好,“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也就是说拆了十座庙就够缺德的了,所以说婚姻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多么的重要,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应走上离婚的那条路,还是应当以劝导为主。我认为我们应该先了解家暴人的心理,为什么实施家暴,并且从这一点入手来解决家暴的问题,这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聘请一些心理医生来专门的解决家暴人的心理问题,并且登记在册,多次劝导依旧不听的,就对实施家暴者实施法律的制裁,用法律来保护被实施家暴者!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变得有效,而不是一张废纸!(1278字)

法14滕佳霏 发表于 2016-9-21 18:38:55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讨;(四)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五)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等等。(P24)由于存在着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从法律又是执法者、司法者的天职,这就必然导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执法上的不足。我们认为,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律有着自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定,又有非政府组织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法14任珊珊 发表于 2016-9-21 19:01:50

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我认为家庭暴力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问题,而中国早期男女不平等较为严重,也使大多数遭遇家庭暴力的人有苦不敢言,而如今的社会这样的情况依旧存在,甚至成为一种全球性问题。当家庭暴力成为一种危害社会的现象时,对于它的防治将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只有各反家庭暴力机构能各尽其责,密切关注出现的家庭暴力现象,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各家庭成员也能在受到伤害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反家庭暴力法才能真正的达到它预期的效果,它的施行才真正是有意义的。(622字)

法14张晓 发表于 2016-9-21 19:36:48

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反家庭暴力法》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表明了国家反对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全面强化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该法体现了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和平平等文明和谐家庭关系的等。    就我个人而言,《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什么是家庭暴力,在概念上我们通常认为它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具体实行的时候,我们应当将它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比如说,家庭暴力可发生哪种家庭中,家庭暴力的手段是作为的还是不作为的,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具体指哪些方面,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又有多大,等等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内容。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解决它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没有法律的保护是万万不行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总之,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627字>

法14陈国振 发表于 2016-9-21 20:40:30

                                                                                                                                                《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的实行的阻碍
1,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是其推行将如何在中国这种具有悠久封建思想国家中推行呢?我将要从民众的认知,制度的推行,和将来的发展谈一谈
首先,民众的认知方面,虽然法律已经施行但是普通老百姓并不知道这个法律,或者知道也不清楚其中的内容在我们社区有过法律讲座,这就需要政府多开展此方面的科普讲座。家庭问题正在日益增加,中国的人口众多,历史中又有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就我而言身边接触的家庭里,大多是都是男子在家里有着主导的地位。说一不二,酒后更是打骂妻儿常有发生。每个小区里都会有这样的家庭。一到晚上就会发生家庭暴力。男方屡屡家暴却不愿意离婚,女方会一再原谅,为了家庭与孩子。如果一方坚持要离,也会要一再上诉才能离,那需要很长时间。而且作为弱势群体其证据也得不到保留。法律的意识不全面。
2,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理。但是就我的观察,一方报警,只要是没导致残疾,死亡,公安机关都是认定为夫妻矛盾。调解一下就走了。并不能从制度上保护家庭。
在美国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都是零忍耐,我们从视听资料中可以大致了解。只要认定家庭暴力发生,就可以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生效,法院即可要求侵害方停止暴力行为、禁止一切形式联系受害人、不得接近受害人的住所或工作场所、子女监护权交予受害者一方等。侵害方一旦实施违反保护令的行为,立即构成刑事犯罪,警方认为违反保护令行为发生后必须对侵害一方予以逮捕。
德国反家暴法中有一项重要原则:“谁施暴,谁离开”,即施以家暴的一方会被赶出家门,并被禁止靠近、纠缠受害者。
当然除了政府主导的制度。还有大量非政府组织对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提供临时庇护所,还有大量研究家暴心理学,和家暴后的心理康复等。这是我们国家应该学习的。我国近40%的中国已婚女性受到过来自另一半的身体暴力或性暴力侵害。对儿童实施的家暴也占了近半成。但因为“家丑不可外扬”或者“儿童认为父母的打骂是出于教育”而报警的却少之甚少。很多人还在家暴的黑暗中,我们的政府如何去解救他们,还是置之不理?这都需要从制度中去设立。而不是简单出台个法律就能达到效果。我们的基层警察也需要培训怎么处理家暴案件,而不是草草处理为“夫妻矛盾”。
3,家庭暴力已经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并不是出台法律后变得严重,家庭暴力所引发的后果是我们无法预料的,其对于家暴受害者的心理是一个很大的创伤。会引发多种心理疾病,反社会人格的出现到将来一旦受刺激触发则会给社会带来不可控的危害。
精神、性、经济控制,冷暴力我们都应该懂得及时采取措施中断家庭暴力申请强制处理、紧急庇护、人生安全保护令,而不是社会共情让家暴成为中国社会所认为的一种变态文化,要零容忍。作为我们法律人也要多关注,多帮助身边所发生的家庭暴力。让社会进一步走进法制!(1269字)

法14李明成 发表于 2016-9-21 21:04:50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说明我国立法又前进了一步,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各个阶层的问题,家庭暴力在中国存在很长的历史,中国的家庭暴力很多都是男人对女人由于家庭问题而采取不理智行为,通过暴力解决家庭问题,因而很多无辜的女性成为家庭的牺牲品。从奴隶制社会开始到封建社会结束,中国的传统思想教育人们,男人是社会的支柱,而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属品,古代社会出现男人可以三妻四妾,而女人就得遵守妇道,所以传统思想遗留下来的糟粕成为很多大男子主义男人解决家庭问题使用家庭暴力的借口。虽然进入到现代社会,国民的整体素质得到很大的提升,但是家庭暴力依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因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公民家庭内部,什么时候发生的,为什么发生的,都是不为外人所知的,并且即使发生家庭暴力,即使外人知道了,外人又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去调解,去帮助呢?但是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法律规范和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第四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这条让很多不知所措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求助的部门,当然我觉得更大的意义在于让我们的行政部门有法律依据去调解别人家的家庭矛盾,这让有法可依得到充分的体现,也让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有了更好的实施基础。当然,一部法律的颁布不一定会让社会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如何让行政部门积极的执行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让全民去学习这部法律的法律精神,如何让法律意识和对这部法律认识不太全面的公民去更好的学习,这些问题或许是全社会以及执行过程中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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