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3-11 08:09:11

死刑复核,这也是改革?

“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原本就不应该下放,如何现在却成了改革?

学校里面总在“教改”,弄来弄去,也就是把一些东西“改掉”,然后再“改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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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目前,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案件审判运行正常。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0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如是说。
  “这是法律权威的最终回归,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将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审判制度进一步规范。
  肖扬指出,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核准程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严格、慎重、公正地复核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工作中严格把关,坚持“慎杀少杀”。2006年4月,青海一因家庭矛盾激化杀人的被告人于2007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发回重审并被改判为死缓。记者从最高法院获悉,2007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这一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统一了死刑司法尺度,避免量刑失衡,确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完善了死刑二审开庭程序,有利于落实死刑案件中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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