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恒 发表于 2010-4-1 08:47:47

“丢身份证不挂失不担责”背后所诠释的法律规则



  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a>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这则消息经媒体报道后,似乎没有炒作成热点。


  或许大家认为这太平常了,公安部本身不过是在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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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a>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a>法A>》第十一条),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行政法制原则,自然强行要求公民“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无法律依据。


  至于说“如果居民身份证a>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似乎仅仅指刑事或治安责任,因为公安机关是无权对民事侵权、行政赔偿等责任的承担与分配进行确认的。


  尽管从理论上分析,确实“如果居民身份证a>丢失被他人冒用,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知道,身份证作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a>法》第一条)。尽管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a>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但事实上,居民办理业务需要使用身份证的地方可真不少。我们行走在今日的社会中,身份证是最重要的识别和认证符号,买飞机票、办理银行存折、证券交易、签订合同、购买房产……身份证承载了太多的功能,也附加了太多的责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身份证,我们寸步难行。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a>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使用和查验”制度。通过研读法条,我们不得不肯定地发现该法只赋予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法定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a>”。该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还明确宣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a>。”由此可见,法律只规定了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a>的查验权,除其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是无此权限的。


  事实上,并不是如此。一个作为服务企业的电信运营商,你去办张手机卡消费都得出示身份证。在中国,这样的垄断消费行业你都不知道它是政府还是企业,干脆称之为“二政府”吧。偏偏是这样的企业越来越多,你又无法可逃避。那你不得不给人家出示身份证。


  为何“如果居民身份证a>丢失被他人冒用,丢失证件者确实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身份证只是身份证明。而居民与对方进行的消费、服务等合同中,除了出示身份证明,更重要的是要用双方签字,合同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以说,签字/盖章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且,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签字与盖章是区分的。2008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裁判摘要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在这个意义上,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是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冒用身份证并不产生实际作用,当然“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丢失人。


  就我看来,公安部的这个解答好就好在承认了“签字”在法律上的意义。认字还是认章,一直是我国法律上悬而未决的争论A>。道理倒也简单,古代我国国民素质低下,教育不普及,许多人不会也不可能有自己的签名。但今天,似乎再过分强调认章没有必要。


  这才是这个解答的最关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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