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之子 发表于 2010-4-9 12:56:46

法学专家:城管局长说唐福珍是“法盲”不合适


今天(8日),一篇题为《曾被停职官员: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剧》的新闻报道,在网上迅速激起愤怒抗议和大量转帖评论。网民纷纷批评当时的现场主要指挥者之一、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的言论。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他是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止《拆迁条例》的五位教授之一。
中国青年报:被网民抨击最多的,是这名城管执法局局长说,“我觉得唐福珍自焚是一个法盲的悲剧”,并表示,对唐福珍“不存在歉意”。您如何评价官员的这一表态?
沈岿:首先我认为,对唐福珍作“法盲”的定性是不合适的。和她相似、用自残等暴力方式来对抗暴力拆迁的人,我相信他们绝大部分并不是法盲。特别是上海用燃烧瓶抵抗强拆的潘蓉,从电视、视频上就很明显看得出来,她对物权法、宪法是非常清楚的。
唐福珍对法律懂得多少,我没有直接接触过,并不了解,但从整个过程来看,我个人感觉,她是在没有更多途径保护自己应有权利的情况下、采取的比较极端的方式。这不代表她一定就是法盲。我觉得,首先就给她定性成是法盲,然后才说是个悲剧,是明显的贬低,是没有任何理由的、不正当的一种贬低。这会对读者形成误导。
这名官员也应该反思一下自己,不要把自己过多地放在一个“我是公务员”、“是懂法律的”,而把唐福珍放在一个“法盲”的位置上,给人形成一种高低非常悬殊的印象。
中国青年报:这位局长因在此事中“判断不当,处理不力”曾被停职,他自己评价说“不是指整个过程的不力,是细节上不力”,并解释当时已经在不断地喊话,做工作让唐福珍下来,此后继续拆迁也是“按照正常程序来”。您认为他的这个自我评价是否恰当?
沈岿:在唐福珍已经在往身上浇汽油的时候,不是简单的喊话让她下来,就能解决问题的。那个时候就应该断然作出决定,不能再强制拆迁了。当然,我也了解到,在此之前,当他们前去打算强拆时,唐福珍已经几次作出这个行为。但同类的行为这样反复发生,就说明没有解决根本性的问题。
即便他也走了程序、也喊了话,希望劝她不要采取极端行为,但那时候其实不是劝可以解决的。只有主动撤离现场、主动停止强拆,才能够让她停止伤害自己的行为,然后可以再想其他办法。首先应该消弭她内心中的极度不满、甚至要以轻生来表达的情绪。你花再多的时间和精力,也必须得把这个做到。如果做不到,那你不能说“我已经很多问题都注意了,程序都走到了”。
这样的官员始终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这可能并不是他的错,而是我们许多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都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尊重生命的意识。
我个人认为,制定新的拆迁条例时,如果有钉子户用自伤的方式对待拆迁,应该先暂时停止强制拆迁措施,尽可能以尊重生命为第一要义。虽然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吸收这一建议,我现在再次提出来。
我个人认为,如果政府在法律上完全占理、钉子户还钉在那里,哪怕是采取暂时限制一下人身自由的措施,也要保护钉子户的人身安全,再把该拆的拆除。因为人在那种场合激动之下作出的举动,事后可能会改变。比如我们看到唐福珍在医院里,她的求生欲望是非常强的。


中国青年报:现在网上对这名局长批评声音不小,甚至有人在“人肉搜素”,而他本人则说“谁要是采取非法手段对我进行攻击,一经查实了,我要聘请律师告他”。您对此如何看?
沈岿:唐福珍事件的原因其实是制度规定缺失,我们不能过度地苛责这名官员。我们已经知道政府的价格与唐福珍个人提出的价格之间差额巨大,因为这种农村自建房屋最初没有被认定为违章,是最近才认定要拆除的。这样人们从常理来讲,就会认为:“我建的时候你为什么没来管,现在才来拆?”而目前法律上对此没有规定。
因此这不能完全怪到执法官员头上,实际上他也在为制度埋单。让他承担了制度上的问题,其实这对执法官员也是不公平的。我认为在制度还不完善、存在不少疏漏的情况下,应该把抨击点放在制度上,而不是放在官员身上。
中国青年报:我们注意到,这位局长在谈及拆迁时反复强调“按照法律和公共利益去办”、“不能让少数人的利益损害了大家的公共利益”,并认为唐福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对此,您如何评价?
沈岿:这也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公共利益谁说了算”?简单来讲,公共利益不能由政府官员说了算。
在唐福珍事件里,要探讨她提出的1000多万元要价是否合适,才能去说她是否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而仅就观点而言,这位官员的意识是有问题的,总以为被拆迁人是一个个体的利益,而拆迁人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这种倾向是不对的。
很多城市政府都把城市化进程视为公共利益,在此过程中,一些商业利益又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甚至土地财政也被认为“符合公共利益”……这是目前较普遍存在的一种观点,我认为需要改变。
这种观点牵扯到,第一,公共利益是什么?第二,公共利益如果存在,在多大程度上需要限制部分个人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要补偿个人的那部分损失?个人利益是很明显地体现在被拆迁者身上,但是公共利益如何体现,不是政府、开发商、被拆迁者任何一方说了算的。个人的自愿和权利需得到尊重,但在有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需要平衡。公共利益也不能完全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
无论是城管拆迁、还是征收土地,始终面对的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谁凌驾于谁的问题。(庄庆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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