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 发表于 2010-4-10 12:18:49

以违反信访条例拘留方玲属于滥用职权



  3月26日,福建南平市委书记雷春美在医院看望重伤小学生时,遭一名妇女下跪喊冤。该妇女8岁女儿遭人强暴后受到严重伤害,她认为教育部门的赔偿根本不够,两年来一直在上访。在向市委书记下跪喊冤后,该妇女方玲被以“违反信访条例a>”为由“拘留九天”。笔者以为,单纯依据违反信该条例拘留该妇女显然非法,方玲可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a>》第六章“法律责任”有关条款,要求依法追究公安部门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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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玲给南平市委书记雷春美下跪陈冤)


  《国务院信访条例a>》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分别对信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的违背国务院信访条例a>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信访人违法信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方玲是“认为教育部门的赔偿根本不够,两年来一直在上访”, 显而易见,根本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福建南平公安机关不可能以福建南平建瓯区公安机关违背该条款而给予方玲行政拘留九天的决定。如此,除非第四十七条支持,否则南平公安机关不能以违背信访条例a>为由对方玲拘留。


  《国务院信访条例a>》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方玲的信访违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a>》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只应对信访人方玲“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如果没有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则公安机关也不得违背程序直接对方玲“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先教后惩,是信访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件必须遵循的工作程序。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下半句规定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由于方玲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福建南平公安机关也不认为她构成犯罪,所以给了她拘留九天的决定。进一步分析,方玲为女儿被强奸赔偿不合理信访,南平警方若依《国务院信访条例a>》对方玲进行拘留,必须同时满足:一是方玲的信访行为违背第十八条或二十条;二是方玲的信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方玲的行为违反第十八条或者二十条的规定,譬如仅属于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或者“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的情节,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a>》的行为,那么,福建南平公安机关不能非法对方玲采取治安拘留。


  综上所述,方玲被以“违反信访条例a>”直接送回建瓯市现居住片区的派出所拘留,拘留适用的法律明显不当;在没有另行援引了方玲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a>》的事实与依据的前提下,福建南平片区派出所对方玲施加治安拘留,明显是为打击信访人相信共产党的信访信念而滥用职权。


  福建南平的市委书记也是女人,雷春美书记,女人何苦为难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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