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迷发言人 发表于 2010-4-10 12:18:50

神秘住宅的神秘告示:一张权利宣言书



  在山东青州市以经营古字画为主的北门街,有一位神秘的租客在其紧闭的大门上贴着一张奇特告示,“禁止男人进入,入者一律是小偷、强奸者”。这张奇怪的告示自然引起了人们的注意。(青州商务网)

  如果除却有适龄儿童没能入学这一可能违法因素外(是否真实未有调查)。就我看来,这张告示实际上是一张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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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有法谚,“我的破草房,风可进,雨可进,但是国王不可进。”住宅是私人的城堡,住宅也是一个人栖息的港湾,住宅是公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之一。因此对公民的住宅进行立法保护是应有之义。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列宁说,“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但把纸面的权利落到现实中,难度不小。根据宪法的该条规定,对私人空间的刑法保护,由刑法第245条加以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予以规定的一个传统罪名。

  尽管对公民的不动产,法律有严格的征收征用程序,但事实上却不是如此。一旦因为国家工程需要,一个大大的圆圈加上一个红红的拆字,任凭你是拥有一定权利的小吏还是不名一文的贫民,你都不能抗拒,偏偏更多时候这些行为是房地产商的营利行为,你也无可奈何。当然,在我国,特别是早期,有些商家是打着官方的旗号而为,这更让普通百姓分不清是官行为还是商行为。

  2009年9月4日,辽宁本溪人张剑刺死强拆其房屋者,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案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积极判决。有法律人士称“该案向社会释放出积极信号,可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

  按新闻中所说,我们看出,告示的张贴人是一位单身母亲。

  “夜踹寡妇门、强挖绝户坟、硬踹瘸子腿、明欺老实人”是我国传统的“四缺德”。北方人说是“缺德带冒烟了”,说明深恶痛绝。

  我们不怀疑有人入门是为了她好,但我们也不能不论可能有人确实是想其“好事”。不由想起了一件古代判例。

  曾六如的笔记《小豆棚》卷八记载有女讼师“疙瘩老娘”的故事:疙瘩老娘是个寡妇,也是个远近闻名的刀笔讼师。经年不结的大案子,凭她一字数笔,就可以挽回。她靠这个本事发了大财。湖州有一个富家的年轻儿媳,丈夫死了后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许,强迫她守寡。儿媳向疙瘩老娘求援。疙瘩老娘向她要了一千六百两银子,写了一张十六字的状子:“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按照当时法律,公公与儿媳私通是死罪,而弟弟娶寡嫂也是死罪。这张状子呈上去,县官立即判令允许儿媳改嫁。

  我的住宅我作主,这位告示人可谓深知法律。你深夜入我的住宅非既奸。瓜田李下,当然要慎重。

  当然,有人认为是租客。其实,住宅的物权保护是不问其房屋、建筑物等所有关系如何。借用人供其日常生活所用的借用屋,也是其住宅。因此,即使是有权利排除其不合法居住的人,也不允许擅自侵入其中。例如,房东在租赁契约解除后为了赶走还在继续居住的租居人,违反承租人的意思进入其承租屋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住居侵入罪。不过,房东的行为处在社会观念上所承认的范围内时,就阻却违法性。另外,主人同意或邀请的自然也阻却违法(告示中亦说明)。

  这一点,告示中更明显。明确规定,“为破案和治安的除外”。 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也要遵循正当程序。如公民在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侵害等活动。在这个意义上,陕西延安的黄碟案就是教训。

  我们看出,一则小小的告示,不只是奇特,而且更有深奥的法理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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