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fanzeng 发表于 2010-4-15 13:00:31

应保障“消费者狮子大开口”的权利



  佛山市民蔺先生因购买才两年半的丰田皇冠车在短短十天里三度出现方向盘锁死的情况(其中有两次还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惊险环生),于是委托律师a>致函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明确要求该公司收回涉事皇冠轿车,并要求返还购车款35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万元。桂城丰田4S店总经理表示不排除“车主想借召回门给他们压力”。


  最近的丰田汽车“召回门”引起了业界震荡,自然对国内广大车主特别是丰田车主有一定影响。但仔细分析,作为经营者的4S店总经理其意更多不在“召回”,而在于消费者提出的高达1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信有许多读者朋友也会质疑,购车款才35万元,而索赔高达150万元,这不是“狮子大开口”吗?这不是讹诈人家本来已经四面楚歌的“丰田”厂家吗?


  事实上,这样因敲诈入罪的司法判例并不少见。


  2006年3月7日,北京女子黄静因感觉受到华硕公司多次欺诈,向华硕公司提出500万美金惩罚性赔偿要求,但华硕公司却以受到敲诈勒索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警方报案,导致黄静被无辜羁押长达10个月。当然黄静最终胜诉还获得了国家赔偿。


  这是个曲终奏雅的,还有更惨的呢!


  2008年10月4日晚,陈周等人到山东济宁某饭店吃饭,要了几瓶燕京啤酒,却从酒瓶里倒出一块玻璃碴。周瑞珂、陈现涛二人找到燕京啤酒济宁办事处索赔,双方达成协议,由燕京啤酒公司赔付两箱啤酒。2008年10月,周、陈多次到燕京啤酒总部索赔并以向媒体曝光为要挟,索要5000万元。燕京啤酒随后报警,周、陈被警方刑事拘留,并在此后被公诉,涉嫌罪名是敲诈勒索。一审判决陈周二人被判敲诈勒索,处以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6个月。


  其实,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哈尔滨有冰糕中发现拖布,至于饭菜里出现虫子之类,因为过度维权而进监狱的可不少。


  要说这样的事,在国外估计就不太可能发生,因为他们的法律有惩罚性赔偿制度。


  1992年2月,79岁高龄的美国老太太莉柏克搭乘外孙驾驶的轿车,途经当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通过“驾车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咖啡,售价49美分。莉柏克需要往咖啡里添加奶粉和白糖,外孙便停住了车。当时,老太太坐在前座乘客位,把杯子停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没料想,一个意外闪失,整杯滚烫的咖啡泼洒在两腿之间,致使大腿内侧、股腹沟、前臀等处严重烫伤。后经陪审团判定,麦当劳不但应当承担咖啡过烫、质量低劣的法律责任,而且由于对顾客的投诉置若罔闻,对数百起烫伤事故漠然置之,其侵权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了“轻率的”和“恶意的”性质。麦当劳应付赔偿64万美元。49美分的一杯咖啡竟然要赔偿64万美元,这是不是讹诈啊?


  再说个汽车的例子吧。


  1981年,美国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经法庭调查,福特汽车公司早已知悉该型汽车有瑕疵,该公司根据计算,认为全部召回该款汽车加以修复的成本为1亿美元,而车着火致人死亡每件赔偿20万美元,因而决定不召回。法庭认为,被告福特公司是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被害人为一种价格,而非人的尊严,其不法行为刻意漠不关心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价值,遂判决福特汽车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


  相信大家都知道为什么外国的产品质量好了吧?因为质量不好,一旦消费者投诉,企业就会倾家荡产。


  那为什么消费者勇于投诉,而不似国人一样自认倒霉呢?那是因为有惩罚性赔偿。


  好在千呼万唤之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终于出台了!? 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a>》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四十七条)。


  这说明,法律业已保障消费者“狮子大开口”的权利。蔺先生作为敢吃螃蟹者,理应受到我们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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