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兰爱我 发表于 2010-4-22 17:44:12

唐福珍自焚是中国法制的进步?



  当《南方周末》的记者采访在唐福珍自焚事件中唯一曾被停职的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时,钟昌林已官复原职。面对记者的采访,钟昌林说“唐福珍自焚是法盲的悲剧”。当记者问及“对唐福珍存在歉意吗?”钟昌林说“不存在歉意,我是执法者,应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歉意。”


  由此可见,唐福珍之死是她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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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有人认为,如果唐福珍不是“法盲”,而是一个精通法律的律师a>,并假设她拒绝拆迁的理由完全合法充分,她又能怎么样?去法院起诉吗?哪家法院敢受理她的诉讼,或者受理了又敢不敢支持她的诉请?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我们的法院最多也只能充当权势者的使唤丫头。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根本就不存在法律,从而也就不存在法盲问题。如果一定要找出法盲的话,那就只能是那些根本就不懂得什么是依法治国的权贵们。


  也有人认为,唐福珍毕竟自焚死了,当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政治制度逼得一个弱女子以自焚抗争的时候,无论她抗争得是否有理,都值得这个国家的权势者对自己的施政方针进行反思。如果他还是一个有良知的官员,他的内心一定会对这种施政结果抱有深深的歉意,不论的施政初衷是良性的还是恶性的。


  然而,我们从钟昌林局长那里并没有看到任何反思和歉意。我们所看到的仅仅是他对唐福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指责。


  “在法律面前,法大还是权大,还是情大,我肯定要维持法律法规a>的尊严”,钟昌林局长如是说。


  在这里,我们看到的又是一个严格的执法者。只是心中多少有些疑问,如果唐福珍是一位首长夫人或唐福珍本身就是钟局长的上司,钟昌林还敢说这样的话吗?


  当然,这是一个不可能的假设,因为在中国还没听说过哪位官员的房子被强拆过,他们的房子,即使遇到拆迁,聪明的开发商明也早就暗里补偿到位。而唯有在唐福珍这般“刁民”面前,我们才能“维护法律法规a>的尊严”。


  于是,唐福珍之死就成了中国人民的一大喜事,因为透过这件事,我看到了一批象钟昌林局长这样的铁面执法者。唐福珍之死,使我们的法律法规a>有了尊严,这是中国法制的进步,吾国吾民应当庆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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