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孨孨☆ 发表于 2010-4-22 17:44:13

农村80后婚姻状况忧思录



  笔者系基层法院基层法庭的一名法官,在近几年审理民事案件中,审理了上百起离婚案件,经历了形形色色的离婚纠纷,最大的感受是农村离婚纠纷年龄阶段呈现老龄化与年轻化两极分化。


  一般而言,离婚纠纷当事人的年龄段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五十周岁以上,这个阶段的离婚纠纷的主要特点是当年多为父母包办婚姻或者换亲所成,长期婚姻中分居时间较长,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而且这个阶段男性起诉离婚的较多;第二阶段是五十周岁至四十周岁,第三个阶段是四十周岁至三十周岁,第二、三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婚外情的产生较多致婚姻不稳定或者一方长期在外不与家中联系。第四个阶段是三十周岁以下。若平均起来,每个阶段的离婚纠纷在所有的离婚纠纷中应占比25%,但这两年,三十周岁以下的当事人,即80后当事人的离婚纠纷却占了30%以上。笔者所在的法庭于2008年受理了171件离婚纠纷,三十周岁以下的当事人的离婚纠纷占比约31%,于2009年受理了184起离婚纠纷,三十周岁以下的当事人的离婚纠纷占比约33%,今年1-3月份,受理了66起离婚纠纷,但三十周岁以下的当事人的离婚纠纷占比却达到了约38%。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法庭两年多的离婚纠纷中可以折射出目前离婚纠纷的特点:一是农村离婚纠纷日益增长,家庭不稳定;二是年青人的离婚纠纷较多,也日益增长。笔者从自己审理的80后离婚纠纷入手分析,深刻感觉80后婚姻状况堪忧,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责任感严重缺乏致离婚。现在的80后,基本上是家庭里的独生子女,从小到大,学习依靠父母,结婚依靠父母资助,甚至生孩子后都由父母帮着带孩子。就这样,凡事靠父母,本人根本不知道责任是什么,他们不知道什么是丈夫(或妻子)的责任,不知道什么是父母的责任。孩子由父母帮着带,他们在外,有的一分钱都不给父母。笔者审理中发现许多80后在离婚时对于子女随谁生活存在争议,而双方争着要孩子的反而少于双方都不要孩子。如果是男孩,一般是男方要,要孩子的原因是因为男方父母要,而不是自己想要孩子;如果是女孩,会出现无人抚育的情况。另外,不抚育孩子的一方对于给付子女抚育费时也较为斤斤计较。当事人对自己的骨血,都尚且如此不负责任,对于婚姻,更不要指望他们有强烈的责任感。


  同时,由于这些80后多是家中独生子女,多不懂得如何与他人,在婚姻中遇到实际问题时不习惯沟通,而是用争吵解决,如果再遇到宠溺的长辈,对于小两口的争吵不去调和,而是火中浇油,很快夫妻之间的矛盾就发展成两个家庭的矛盾,这就叫无事变有事,小事变大事。笔者在审理案件中就遇到过好几起脾气暴躁的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殴打对方的。


  二、理想与现实的差异致离婚。现在的社会是开放的,许多韩剧、日剧的引进,使得80后年青人对爱情过于理想化,但社会也是复杂的,婚姻缔结后形成的生活是柴米油盐之类的琐碎事情结合在一起的,不是常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于是当理想化的爱情死亡在现实的生活中时,对婚姻期望值较高的年青人无法接受而选择离婚这条道路。笔者就处理过几对年青人为谁做家务事、晚归等原因不停争吵最终闹着要离婚的案件。


  三、过重看待财物致离婚。在农村,随着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彩礼款数额攀升迅速,男方家庭为结婚除需建造新房,添置家具,购置电器外,还需给付女方数额不低的彩礼款,女青年结婚时彩礼款相互攀比,并视其为自己身份的象征。相当数量的男方家庭因此负债,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家庭常会将部分债务让其承担,新婚家庭因此负债,夫妻双方亦因此产生矛盾,加上双方刚刚开始共同生活,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纠纷而在短时间内迅速离婚。有的年青人甚至借离婚发财,索要财礼登记结婚,在很短的时间内就离家出走不归或者挑事引起矛盾要求离婚。


  四、环境的因素致离婚。也许是我们生活环境不如以前,虽然生活质量提高了,但身体上的毛病却多了起来,尤其是不能生育。“孩子是婚姻的桥梁”,如果双方不能有自己的孩子,那么这个婚姻多半会死亡,一年内笔者竟然审理5起因一方不能生育而离婚的案件。


  五、不良习惯致离婚。目前的社会风气较差,许多80后年青人不务正业,赌博、嫖娼等行为比比皆是,尤其为赌博欠上巨额债务后离家躲债的现象也比较严重。而这些不良习惯使得他们的婚姻不可能持续下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稳定须以家庭的稳定为前提,而家庭的稳定又以婚姻的稳定为基础,只有稳定的婚姻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所以,为维护农村婚姻的稳定性,减少农村年轻一代离婚纠纷的发生,l、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虽然文化教育已经普遍,但基层农村的法律意识仍然较为淡漠,尤其与农村的风俗习惯而言,法律更是不值一提,因此要加大《婚姻法》宣传力度,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事简办等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以逐步消除农村婚姻活动中的陈规陋习。2、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的调处婚姻纠纷。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完善其制度,明确其职责,强化其职能,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对农村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3、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认真审查、仔细研究,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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