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野个兔 发表于 2010-4-22 17:44:16

盐城移动充值送话费为何不提供赠送部分的消费发票



  盐城移动为刺激消费,在盐城市区各营业厅广泛开展了充值300元另赠300元话费、充值500元另赠500元话费活动。但当我到瑞华营业厅咨询:“在我获赠的300元话费消费完毕后,在所赠300元没有充值发票的前提下,你们能不能按实际消费额向客户开具600元结算发票?”工作人员温和地答复:“不能,这是公司内部规定;对于你的问题我们可以向公司领导反映。”


  对于工作人员的回复,我认为她是恪守了一个职工的职业道德,她是最棒的。但对于盐城移动内部这样规定,无疑是将矛盾移交给职工,让她们无所适从。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我实际充值300元,你当然只应给我300元的充值发票,对于另外300元获赠的部分我无权要求你再出具300元充值发票。赠送的部分不给充值发票,是因为我没有实际支付相关票面额的原因。但是,在我支付300元完毕后并且获赠的300元到账后,则我手机账户内的总余额是600元,而不是300元。即获赠的300元属于顾客的个人财产,如果该300元未消费时,盐城移动将其全额扣除,即盐城移动当然侵犯了顾客的财产所有权。


  盐城移动应税收入是以顾客消费总额为基数的,而不是以顾客存储未消费时的账户余额总额计算。这样,顾客对获赠的300元的消费,自从充值合同履行完毕起,他消费的就是自己的金钱,所以,在法律上不存在顾客对获赠的部分的消费,是消费的盐城移动的金钱的说法。


  根据交易习惯及合同约定,盐城移动赠送此300元时是附条件的,所赠300元是话费,准确地说是尚未用于话费结算的账户余额,不是话费本身。所以,盐城移动存在着顾客应将所赠300元用于手机通讯及网络消费的要求。如此,顾客适当履行合同产生的消费,盐城移动当然应当对消费部分开具结算发票。顾客的唯一理由是:“这300元是我依法受赠的财产,你盐城移动只要承认你从我的账户上收取了我发生的300元话费就行,你收我的钱不是我充值时,而是你扣我300元时,收我的钱你当然得给票。”


  盐城移动说,如果你能提供你以前的300元充值发票,这样总共有600元充值发票提交柜台,盐城移动就可以帮你打印出原来充300元送300元共600元的发票了。可是,顾客较真了:“我以前没有充过值或者以前充过值的发票全部换打成消费发票了,没有一分剩余。”这种情况肯定有的,“我的手机是新购,充300送300前我没有消费历史啊!”盐城移动的工作人员一定又会帮你想办法,教你现下再充300元以作以后用途。可是我要说了:“我这不是拆东墙补西墙么,这样的后果是我才缴的这300元消费完毕后,我没法再打印发票,因为我充值发票在上次打票时串用了。”于是,作为顾客可能干脆说:“我这个号码暂时不想用了,不想再充值。你们看看,就这300元充值发票,你们能不能把充300送300共600元发票全部打出来?”


  盐城移动很可能死抱着:“你提供多少充值发票我打多少结算发票。”那么,顾客就可以与他讲讲法律:“充值发票不作为应税凭据,盐城移动对于消费金额有出具结算发票的义务;盐城移动对所赠的300元的消费开具结算发票,也是充值合同中赠与条款的合同附随义务。”


  我为什么这么较真获赠部分的消费发票的开具呢?因为假如我四个月消费了这600元,我本可以全额报销掉的,结果却只能提供300元结算发票报销,这不等于盐城移动送出的300元的结果,却让我失去了主张我应得的300元可报销额的机会?早知这样,我当时不参加这牢什子优惠活动,实缴600元,岂非更加方便?有人说,移动公司开发票可不存在保证你能报销的法定义务。这种谬论看似有理,而且很难推翻,事实上是转移了顾客关心的话题。你完全可以只说,我要结算发票有用,做什么用我干嘛要告诉你啊,或者我老婆要查账,或者我要用来做证据,或者我要与他人结算款项。移动公司这样就不会说他没有保证这个查账、那个结算的义务了。如果还说,你一句话“我只问你有没有开具结算发票的义务,如有,我无论做什么用途与你何干;如没有,我看你敢连我充的这300元的结算发票也不开?”


  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盐城移动设定以提交相当金额的充值发票为前提,作为开具结算发票的条件是极端错误的。盐城移动应以从账户余额中实际扣取了消费金额的事实,同意顾客开具结算发票的合理要求。“赠的这300元不是你充值的款项,消费后盐城移动不能为顾客开发票”,盐城移动你不觉得说出来难听么?既然赠了,就不如好人做到底,一并对赠予的部分没有充值发票也接受打印结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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