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qingtong 发表于 2010-4-23 16:59:29

文强生死只因受贿一罪



  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一审宣判A>,以犯有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我们这个崇尚“蝼蚁尚且偷生”的国度,自然视留命与否为刑罚严重与否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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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文强涉黑被抓,关于其命运,坊间议论纷纷。

  文强一审判死(当然最终是否适用死缓,且待静观),尽管法院是以四个罪名(各大罪名具体刑期尚不得而知)宣判,但就我看来,文强死与不死,关键在于受贿罪。也就是说受贿罪要了文强的命。

  当然,如果该案二审及复核中发生意外,最大可能亦在于此罪名。换而言之,文强如能保存性命,最大可能文章还作在受贿罪上。

  让我仔细为您分析。

  先看强奸罪。从现有批露材料看,惟有一起。2007年8月,文强授意他人劝女大学生巫某某大量饮酒后,文强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从该条规定看,似乎量刑应该在3年以上。但现实司法中,一般的强奸(没有加重情节)也就一年左右。因此,我个人推断,文强以强奸罪领取刑罚最多也就2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文强家庭财产有104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1044万数额不小,但此罪判刑不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此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我个人推断,文强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领取刑罚也就5年。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文强包庇、纵容谢才萍、岳宁、王小军、陈明亮、马当、王天伦为首的重庆五大黑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强包庇5大黑帮,性质恶劣。从重顶格判刑,也就10年。

  因此,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三罪并罚也不超过17年。

  那文强的死刑关键何在,在受贿罪。

  1996年-2009年,文强单独或与其妻子周晓亚多次收受20多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1200万余元。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受贿10万元,就有可能处死刑。那文强的1200万元可以判120个死刑。

  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北京一中院2010年4月15日一审宣判死缓。

  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2009年7月15日,陈同海以受贿案一审被宣判死缓。

  许多不懂法律的人经常问我,某某人(受贿等经济犯罪被告人)你估计能判多少年?

  我总是答不出。他们于是很鄙夷,认为王某人学业不精。

  其实,更大原因在于我们的司法见性太少。

  当然,文强因受贿罪的死刑吸收了其他有期徒刑,一审处死。二审有无可能刀下留人,也不是绝无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至于文强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你问我,我去问谁?

  不过,有一点,必须告诉你,对执法犯法的公安局长一般是从来不心慈手软的。不信,可查一下历史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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