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人 发表于 2010-4-28 14:19:59

老虎尊严丧失的法律思考



  “浙江在线”上有篇名为“游客花30元骑虎背喊茄子”的报道,看到之后令人咋舌。


  报道说“在温州动物园,游客不仅可以近距离和老虎合影,还可以骑在老虎身上拍照,老虎身上没有任何用以约束的锁链,只有拍照男子身旁放了一根棍子,偶尔拿起来敲几下似乎是指引老虎对着镜头摆造型。其工作人员称,合影的老虎很温顺,而且已经被拔掉了牙齿和爪子。”


  
http://www.dffy.com/upfile/20100427161151-0.jpg



  这真是很好的噱头,又是一赚钱的好招数,动物园的商业化运作实在高明,且不管老虎作何感想,让游客花钱能买到自信、买来征服的欲望,就已经够新潮了。


  想象一下,如果在非洲大草原上,有一群群的狮子、斑马、长颈鹿携妻带子在草原上游玩,其中一个项目就是花点钱就可以骑在人身上拍照留念,而且人可以做出它们满意的造型,是何情景?为什么地球主宰者不做反抗?因为他们的武器--手和牙齿已经被拔掉了……


  已经不堪再想象了!


  老板们的想法已经与人与自然和谐的概念背道而行。就这样,原本人类树立的老虎是百兽之王的意识已经在现在的孩子们心目中荡然无存,很多孩子只是知道动物园中有些比猫大但不会爬树的动物叫老虎,这应该不是现代教育所倡导的,人们应该增加的是平等的概念。看过电影《两只老虎》的人都知道,动物园的老虎的屈虽然有兽性的流失,但更多是迫于食物的必需和鞭子的威慑。


  当前,低碳生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人类的生存是建立在与自然的良好关系基础上,这一点已无需再证明。如何让动物们活的有所尊严,是动物爱好者的心愿,也是法律人应当追求的价值。


  法律保护的完善尤为重要,这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动物们来说,更是有力的防卫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903/20090311231304.htmA>》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很明显动物园中的动物们属于“被开发利用”的范畴,理应得到相应的保护。显然,当前法律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在这一点上很难进行操作,但可以令“老虎们”看到希望的是,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在2009年9月18日起开始征求意见,并形成专家建议稿,里面更加细致地阐述了用于展示、娱乐目的的动物园动物的权益,明确“动物的展示、表演或者特殊工作,应当以尊重动物生命、保障动物基本生理与心理需求为指导原则”。


  相信在不远的日子里,它们可以活的更有尊严。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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