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shi3483 发表于 2010-4-28 14:20:00

每周法治热点:地方法院5年将增编4万人

  每周法治热点a>,记录今天的中国法治史。每周法治热点a>由东方法眼原创首发。

  (2010.4.19-4.25 第353期)

  福建南平“3·23”恶性杀人案二审维持死刑A>  
  4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郑民生故意杀人案上诉一案,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经法庭审理,二审当庭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法院认为,上诉人郑民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8人死亡、5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对郑民生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月23日7时20分左右,正逢孩子上学的时间,南平实验小学门口,郑民生连续砍伤砍死13名小学生,其中8名孩子死亡,5名孩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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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倒楼案主要责任人被判处无期徒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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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闵行倒楼案主要责任人阙敬德、张志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阙敬德犯贪污罪,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人均被判无期徒刑。法院认定,阙敬德、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过程中,采用隐匿、欺骗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万余元资产未被计入资产置换价格,实际侵占梅都公司资产价值3370余万元。张志琴在负责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开发过程中,2009年6月27日上午5时许,“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倾倒,一名作业人员被压窒息死亡。

  中央编委批准地方法院5年将增编4万人计划A>
  为缓解部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等问题,经中央编委批准,为地方法院确定5年增编计划,共4万人编制,第一批计划已经下达并分配到位。中央已经决定,近期由中央办公厅牵头,会同中央政法委组成督查组,就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情况,围绕“两院”审委会、检委会专职委员配备,基层法院、检察院人才a>流失和法官、检察官“断层”,主要领导干部轮岗交流等问题进行督查。

  重庆发布“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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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2009年6月重庆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市法院一审受理以“涉黑”罪名起诉案件41件687人,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10件281 人,二审受理23件478人。截至2010年3月31日,一审审结30件,判处罪犯520人,二审审结13件219人。上述10个月期间,重庆“涉黑”案件一审审结数相当于2007、2008年两年“涉黑”案件结案数之和。

  黄光裕案一审开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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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行贿和黄光裕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单位行贿案,此案将择期宣判。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非法买卖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贺国强强调禁止纪检监察机关以案谋私违法办案A>  
  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到做到“五严守、五禁止”。即严守政治纪律,禁止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守工作纪律,禁止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严守办案纪律,禁止以案谋私、违纪违法办案;严守保密纪律,禁止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严守廉政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央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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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

  辽宁庄河市长因千人下跪被责令辞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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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大连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鉴于庄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孙明同志对4月13日海洋等社区居民到庄河市政府集体上访事件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孙明同志实行问责,责令其辞去中共庄河市委副书记、庄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其中,责令其辞去庄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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