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火ivk 发表于 2010-4-29 19:29:53

湖北公安:3万元执行款进审判长私人账户 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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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6日,(湖北)公安县工商局发现该县个体户李某经销的某品牌摩托车使用了“中国著名品牌”等字样,决定对厂家罚款2.8万元,由于厂家不予理睬,此后经公安县法院审理裁决,该罚款滚动到15万余元。
2010年1月7日,厂方代表黄某按要求将3万元打入此案审判长邓桐账户后,该院裁决“中止执行”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日前,黄某不满裁决,将此事反映到媒体。邓桐等人闻讯后,4月17日将3万元交给县工商局。
4月22日,公安县法院更换审判长并终审裁定,终结执行工商局的原处罚决定,退还厂方3万元。公安县法院院长昨表示,法官若涉嫌违纪、违法或犯罪,将予严处。
裁决
2.8万元罚款两年滚到15万
2008年6月6日,公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县毛家港镇官沟街道李某经销的广州某品牌摩托车系列产品,其车头、车尾标牌宣传画中,分别使用有“中国著名品牌”、“中国著名畅销品牌”字样。工商局认为,该品牌摩托车生产厂家并不具备“中国著名品牌”资格,对产品作了虚假宣传,责令厂家停止违法经销行为,对其罚款2.8万元。
厂家没有理睬工商部门的处罚通知。该品牌摩托车武汉总代理黄某,则主动来到公安县工商局,承认虚假宣传系自己所为,与厂方无关,愿意接受处罚。
公安县工商局以厂家超过申诉期为由,于2009年9月22日,向公安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该院行政庭副庭长邓桐作为此案审判长,裁定对厂家罚款2.8万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6.552万元。此时罚款已滚动到9万余元。但厂家依旧未提出申诉。
2009年12月9日,县法院再次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广州某摩托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52万元。
协商
3万元打入法官私人账户
2009年12月中旬,邓桐等人赶到广州,冻结了该摩托车公司的银行账户。该公司委托黄某再次赶到公安县,与工商局和法院沟通。
最后,公安县工商局答应共罚款5000元“了结此事”。而邓桐则要求黄某先缴纳4万元“罚款”,并告知了黄某自己的银行账户。在黄某反复请求下,邓桐同意先汇3万元。
今年1月7日,黄某通过农业银行,给邓桐的私人账户汇款3万元。此后,邓桐再次作出裁定:“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以该公司在全球遭遇经济危机大环境下,经营困难,企业严重亏损,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减免罚款的请求,依照……规定,裁定如下:公安县工商局公工商(2009)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止执行。”
黄某听说“中止执行”只是执行告一段落,不等于终结执行,于是又找到工商局一名负责人,希望终结此案。该负责人称:我局已保证只罚款5000元,并已通知案件审理单位,你们另外缴纳的钱,跟我局没有关系。
黄某觉得事有蹊跷:既然工商局不要这3万元罚款,他汇给邓桐审判长的钱,到哪里去了?
补救
法官将3万元交给工商局
4月16日,记者赶往公安县,向该县法院主要负责人反映此事。该负责人答复,执行款应该缴纳到法院指定的账户,不应该进入法官个人账户,将马上展开调查。
然而,就在次日,邓桐将3万元钱拿到公安县工商局。据该局局长魏天钦回忆:当日,邓桐和另外一名法官将3万元钱拿到该局,找到副局长、纪委书记魏运虎,称“遇到麻烦”,要求“尽快入账”,工商局于是用罚没款收据收下了这笔钱。魏天钦知道这事后,批评了魏运虎,称不该替法院“揽下”这笔钱。
4月22日,魏运虎对记者介绍:4月17日,邓桐和一名龚姓庭长拿来3万元,说已经从广州某摩托车公司执行回来一笔罚款,要我们收下,我说已经收了该公司5000元罚款,不能再收了,也不要你们法院继续执行了,邓非要我们收下不可。我们就暂时收下该款。
昨日,记者跟邓桐取得联系。邓称,这3万元已经交给工商局了,时间已经很久。记者问“很久”是多久,他称:你去问我们领导。


调查
法院成立专班调查此事
昨日,公安县法院院长苏丽兰向记者表示,该院已经成立由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牵头的专班,着手调查此事。若法官违纪,将按内部规定严肃处理;若涉嫌违法或犯罪,将依法严处。
据了解,4月22日,公安县法院更换了此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再次作出行政裁定:“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工商局认为,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查处后进行了积极的整改,主动消除不良影响,鉴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变小,同意被执行人的请求......”裁定终结执行工商部门的原处罚决定。
黄某昨日称,法院当天向他退还了3万元,另收取了4000元执行款。(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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