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1-6-9 22:06:31

法眼看唐诗——重读《唐诗三百首》09:怀辛大、待丁大

此二首皆关乎友情。辛大、丁大为何许人且无须考,知二人皆诗人之友可也。
若在今天,诗人分别给两个朋友打一通电话,便也无劳些许笔墨了吧!由此可知,发达的通信可以解相思之苦。但反观今日,很多时候我们连电话也不给朋友打了。由此可知,发达的通信亦可使人复归于疏远,且连相思也免了。
友谊关系、朋友关系,向来不受法律的调整。故友人之间的亲疏远近,通常并无法律上的效果。若有,须二者之间存在其他关系、法律可以调整的关系,且在调整时对双方不以朋友关系视之。
丁大之不至,不知是诗人误判,抑或丁某爽约。若是后者,丁某应否承担违约之责?若孟浩然诉丁大“你要对我一夜未睡做出赔偿”,该如何是好?
据前面链接,访问百度百科可知,740年王昌龄造访孟襄阳,孟纵情宴请,导致旧疾复发而逝,令人痛惜。由此可知孟浩然待友之挚。则前问并非无中生有了。若在今天,孟的近亲属诉王昌龄,王必败无疑。那么诉丁大呢?法官必说:约定内容不明,且未有违约责任之约定,加之对“一夜之睡”无法衡量其“损失”,物质赔偿不予支持,且因未构成人身侵害,故不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孟必败诉。
于是,孟败于朋友的爽约,且在败诉若干年后,死于朋友的不爽约。
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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