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因何强势介入家暴
http://photocdn.sohu.com/20080904/Img259368083.jpg 本报北京9月3日讯 记者徐伟 陈丽平 从今以后,公权力将强势介入家庭暴力,为弱势一方“撑腰”。家庭暴力是一个久治未愈的痼疾。面对家庭暴力日益增长的态势,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在反家暴问题上打出“组合拳”,让受害者尽早获得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
这份“意见”详细规定了七部门的具体职责: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处理;妇联组织要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热线,认真接待妇女投诉,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宣传、卫生、民政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卫生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民政部门则应及时为受害人提供庇护等救助。
业内评价称,七部门这一开先河之举,意在最大限度地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彰显了我国政府各部门预防和制止家暴的意志和决心。
七部门联手下“猛药”的台前幕后
本报记者 陈丽平
七部门首度联手反家暴,吹响了公权力介入“家务事”的最强音。长期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的专家称,这是对久治未愈的家暴痼疾,下的一剂“猛药”,开创了治理家庭暴力的先河。
家庭暴力投诉呈增长态势
我国家庭暴力投诉量近年来呈较高的增长态势,已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妇联每年要接待和处理30余万件群众来信来访,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是主要问题之一。因家庭暴力致伤致残致死案件增多,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2004年和2005年,妇联系统每年受理的20多万件婚姻家庭类问题中,家庭暴力问题都在4万件左右,比2000年增长了约70%。
更早的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90%是女性。
“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今天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说,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绝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也不是单纯的家庭矛盾,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国家动用公权力,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保障人权,维护妇女儿童群体利益的必然要求。
七部门联手“师出有名”
记者了解到,家庭暴力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家庭暴力问题在国内还没有被当作一个独立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
我国法律中第一次出现“禁止家庭暴力”,是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时,重申了这一内容,并首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社会团体等机构或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但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为了给司法实践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提供准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首次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
“但总的来看,这些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对执法主体职责的规定尚不够具体,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及时介入家庭暴力案件等缺乏规范,需要补充完善。”蒋月娥说,通过多部门联合下发意见的形式,明确部门职责、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具体工作措施,是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法律规定的内容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
两年多前就已酝酿
记者今天从全国妇联权益部了解到,早在2006年7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即全国妇联权益部,就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意见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随即送中央政法委、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卫生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
2007年初,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第六次全体会议召开,将制定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文件作为2007年的一个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随后,协调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借鉴地方立法的“经验”。
据权威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25个省区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联合文件,其中,18个省区市颁布了地方性法规,7个省区市发布了多部门联合性规定或意见。这些地方性规定不仅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还明确了公安、司法、民政、卫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反家暴职责,有力推动了各地的反家暴工作。
“"意见"是将地方性成功经验上升为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体现。”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
家暴概念借鉴了司法解释
记者翻阅这一“意见”时发现,全文采用了列举条款的形式。
“这主要是为了增强这个文件的规范性,为各有关部门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一个统一、具体的指导。”蒋月娥说。
“本意见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意见”第一条的这一规定,是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蒋月娥说,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据介绍,“意见”主要依据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精神和重要规定,还参考了各省区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文件。
记者发现,“意见”没有分章节。第二条至第五条是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全社会共同责任;规定了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并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规定了保障遭受家庭暴力当事人隐私原则等内容。
其余各条是按照反家暴工作中的预防、介入、制止、惩处、救助、服务的顺序,分别对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卫生、民政和妇联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妇联将继续推动反家暴立法
“意见”第十三条对妇联组织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接待妇女投诉,告知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利,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蒋月娥介绍说,为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全国妇联将深入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三种人群对反家暴工作十分重要,应当成为今后宣传培训的重点对象。”蒋月娥说,一是政府官员、相关机构决策者和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二是妇女和青少年,提高他们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学会如何取得社会资源支持自己的主张;三是男性公民和各社会组织,促使他们提高反家暴意识,并自觉采取行动参与反家暴的宣传、组织、协调和救助等工作,营造全社会反家暴的氛围。
蒋月娥透露说,全国妇联将在部分地区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试点,并计划在今年进行广泛的基础调查和深入的研究,就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重点难点问题等进行研讨,为出台专门的反家暴立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报北京9月3日讯
公安机关将成反家暴链条关键一环
本报记者 徐伟
夫妻俩打架民警到底该不该管?家庭暴力公安机关究竟要不要出警?
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公安机关不仅要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而且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家庭暴力并非“家务事”
与家暴案件迅速攀升的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部分地区的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所采取的审慎态度。
“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婚”———传统的观念让警方对于家暴这样的“家务事”避而远之。
“两口子打架,床头闹,床尾和。”许多人都认为,家庭暴力只不过是夫妻之间的打打闹闹而已,没什么严重的后果,且属于个人隐私,外人尤其是公权力,更不应该主动介入。
正是这些传统的观念,使得处在家庭风暴中心的女性孤立无援,而施暴者却能打着家庭内部私事的“旗号”,肆意挥舞拳头。
家庭暴力,果真只应该私了吗?
“家庭暴力是家庭琐事这种概念,是非常错误的。”著名家庭暴力问题专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态度鲜明地对记者说。
他解释说,非家庭成员对女性施暴,行为人会受到惩罚,因为这是侵犯女性在公共领域的人身权利,因而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家庭成员对女性施暴,行为人不受到惩罚,这是因为侵犯女性在私人领域的人身权利,被视为家务事。“同样的行为,同样的后果,只是施暴人和受害人的关系不一样,就得到了截然不同的法律结果,这是性别不平等的表现。”
陈敏告诉记者,更为严重的是,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后果,还会延伸到下一代身上。研究发现,50%至70%的成年施暴人,是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
与此同时,家庭暴力也会严重危害施暴人的生命安全。随着家庭暴力不断升级,受害人越来越恐惧,可能在陷入绝望境地后或自杀或杀死加害人。
公安机关是反家暴第一道防线
家庭暴力可能引发的一系列违法犯罪问题,需要公安机关强力介入。陈敏说:“公安机关不仅是预防和制止家暴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也是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关键一环。”
记者发现,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对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中处境尴尬。七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弥补了这个不足,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反家暴的职责:
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对家暴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这是"意见"中最大的亮点。”陈敏评价说,这些内容的规定,将使公安机关在全社会反家暴链条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事实上,公安机关代表着国家强制力,对家庭暴力行为本应行使法定的调解、制止、处罚、刑事侦查等权力。
记者获悉,在意见出台之前,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从2002年7月开始,就在辖区通过发放“告知卡”和“救助卡”的形式,明确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警示施暴人,鼓励受害者,对制止家庭暴力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
河南省郑州市998个社区警务室开展了家庭暴力投诉服务,主动将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纳入社区基础工作范围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当中。
天津市和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就家庭暴力报警难的问题,建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专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和投诉。
取证困难问题有望解决
“"意见"还对家庭暴力的取证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这将对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发挥很大的促进作用。”陈敏说。
据介绍,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客观上造成了受害方取证困难,与此同时,个别民警在报警和出警记录上仅记载“家庭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也造成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最终难以被认定的尴尬局面。
记者了解到,在有些地区的基层法院,由于证据的缺失,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属家庭暴力的案件不到10%。
七部门出台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若发现疾病和伤病系因家庭暴力所致,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
本报北京9月3日讯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