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1-14 11:27:04

一些关于正义的论点要览(转摘自卓泽渊<法理学论点要览>)

(一)正义的概念和本质
    在伦理上,正义即善,被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和人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的、公平的满足。
    在政治、经济上,正义指一种与社会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
--章若龙、李积桓主编:《新编法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224页。
    正义有最低的、不变的内容:(1)正义要求分配利益和不分配利益不是任意的,要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2)按一定标准的平等,或者是量的均等、或者是按人的贡献的平等、或按身份的平等,这是指正义要求一定的普遍性;(3)起码的中立,即分配利益的人起码保持一定的中立,这主要表现在审判中的不能自断其案,防止感性、个人利益等非理性的干扰。这就是正义要求起码的“理性”。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63页。
    什么是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总的来说,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47页。
    总之,正义是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律理学研究》,群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21页。
    正义的首要问题就是社会制度的正义,而社会制度的正义则是关于分配权利义务的原则和准则。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12页。
    所谓正义,即系正与不正之观念,深深渗润于人性之中,而非玄学上的不可捉摸之物。
--梅仲协:《法学绪论》,(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5年版,第66页。
    则所谓正义,简而言之,乃非其分而莫取,事所应为则当为之也。盖现代人类之生活,既处于社会联带关系,人与人之间,消极方面,因须彼此互相尊重对方之权利,始能维持社会秩序,共同生存。……人与人之间,自须有勇敢之精神,见义勇为之行举。则非其分而莫取,因为正义之所要求。事所应为则当为之,自亦为正义所要求也。
--李肇伟:《法理学》,(台湾)作者自刊,1979年版,第32页。
    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8页。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8页。
    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自然正义,这是荒谬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立约的契约,……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79页。
    我对正义的理解是:在同每一个人的幸福有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衡量这种对待的唯一标准是考虑受者的特性和受者的能力,所以正义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
--[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一卷(中译本),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4-85页。
   正义,在各种名义下统治着世界--自然、人类、科学、良心、逻辑、道德、政治、经济、政治学、历史、文学和艺术。正义是人类灵魂中最纯朴之物,社会中最根本之物,观念中最神圣之物,民众中最热烈要求之物。它是宗教的实质,同时又是理性的形式,是信仰的神秘客体,又是知识的始端、中间和末端。人类不可能想象得到比正义更普遍、更强大和更完善的东西。
--[比]佩雷尔曼:《正义、法律和辩论》,D.Reidel出版公司,1980年版,第1页。
   正义具有一张普洛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我认为,不论是道德,还是非道德的德性,都不能作为分配正义的基本标准,因为只有当所有人都有能力享有获得全部德性的平等机会(不能假设他们都具有这样机会,因为实际上他们并不具有)时,把对每种德性的认可当作分配的基本才是正义的。……
--[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中译本),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04页。
   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这一公式看来可以包括上述讨论中所涉及的所有有关正义的问题。……关于给社会全体成员应当设定什么义务和责任的更深刻的问题,也同样属于各人应得的归各人的原则的范围之中。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8页。
   因此,那些抱有不同的正义观的人就可能还是会一致同意: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宇宙的正当秩序,上帝的正义或公正要求价款得到偿付。
      ……仁慈是正义的女儿;它是从正义生出,并且不能与正义作对。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译本),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7页。
      习惯上,正义被认为是维护或重建平衡或均衡,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译本),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8页。
   说一个社会秩序是合乎正义的,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这意味着,这种秩序把人们的行为调整得使所有人都感到满意,也就是说,所有人都能在这个秩序中找到他们的幸福。对于正义的期望是人们永恒的对于幸福的期望。这是人作为孤立的个人不能找到幸福,因而他就在社会中寻找。正义是社会幸福。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然而,常有一种讲法:的确有一个自然的、绝对善良的秩序,但却是先验的因而是不能理解的;的确有正义这样一种事物,但却是不能明白界说的。这种说法本身就是矛盾。事实上,这只是对一个痛苦的事实的委婉说法,即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实际上,正义之母不是自然,不是愿望,而是软弱。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共和国论法律》(中译本),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页。
   这就是说,正义既不要求任何报酬,也不要求任何赏金,是为其自身而追求。这就是一切德性的根源和含义。
   ……要知道,为正义寻求报酬,这本身便是最大的不正义。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共和国论法律》(中译本),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4页。
现代学者通常将正义分为制度正义、程序正义、形式正义,我们认为这是可取的,这是按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对正义所作的划分。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65页。
   平均的正义,系私法所支配的范围;法律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为公法支配的领域。
--梅仲协:《法学绪论》,(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5年版,第65页。
   形式正义或抽象正义可解释为一种行动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于同一主要范畴的人或事应予一样对待。
--[比]佩雷尔曼:《正义、法律和辩论》,D.Reidel出版公司,1980年版,第11页。
   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理想关系。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73页。
    这里我所讨论的是分配的正义,即体现在善恶分配中的正义,还有一种报应的正义(如惩罚)……
--[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中译本),关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07页。
    亚里士多德所划分的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的种类,为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的原则在政治和社会行为方面得到检验指出了主要的检验场所。另外,还有一个契约正义的领域,该领域是正义概念的范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所扩及的方面。
    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平均正义便开始起作用。那么,要求对过失作出赔偿或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就成为势在必然了。平均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或准司法权力的机关执行的。它的主要适用范围乃是合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等领域。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4-256页。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它把处在原形状态中的各方设想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在某些特殊情形中,通过违反规范来减轻那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的困苦也可能不失为上策,但我们为这种事的辩护究意能走得多远(特别是在损害以信任现行制度为基础的期望的情况下),仍然是政治正义领域中的一个很纠缠人的问题。总起来说,我们所能说的就是:形式正义要求的力量或遵守制度的程度,其力量显然有赖于制度的实质性正义和改造它们的可能性。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页。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正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亦即,它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在那里:(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正是它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础条件。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箸纲纪,光施文惠,明以义理。
--《史记·秦始皇本纪六》,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9页。
    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
--刘安:《淮南子》卷九,诸子集成本,第141页。
    古礼三百,威仪三千,刑亦正刑三百,科条三千,出于礼,入于刑,礼之所出,刑之所取,故其多少同一数也。
--王充:《论衡》卷十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8页。
    圣人之治不恃期民畏吾之法,而恃其畏乎名;不恃其畏乎名,而恃其畏乎义。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三,四部备要本。
公理者,唐虞之代君民共有之权衡也。民宅于器曰公器,器舟于法曰公法,法权于心曰公心,心万于理曰公理。
--《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8页。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有两个层次:一是在法深层的正义。在这一层次上,正义乃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法律应努力追求的某种完美的目标、道德价值或理想的宇宙秩序。二是意味着一套特定的公正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或标准,当人们的行为符合这种模式的时候便是正义,不遵从这种标准便是邪恶的。
--章若龙、李积桓主编:《新编法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226页。
   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力。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标。不管统治者愿意不愿意,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他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67-68页。
    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和社会准则,在社会意识中十分广泛而深刻,一直引导着法律的发展。……每一时代的一定正义观念都在社会观念的角度引导着法律的发展,制约着法律的发展,体现在法律制度之中。成为法律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人们对各种特定行为的调整方式都必然地受制于人们的正义观念。人们对调整行为的正义评价,直接影响着法律对它的肯定或否定,保护或制裁。一定正义观念是一定时代法律的基本的思想基础和精神内核,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并主导着法律的状况。
--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361-362页。
    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法是体现和实现统治阶级正义观的重要手段。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之后,……就具有了一种道德上的权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法的内容中的重要组成因素。法是上层建筑中法律制度的范畴,它不仅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而且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律理学研究》,群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26页。
    具体来说,这种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1)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2)法律通过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12页。
    正义不是法的产物,恰恰相反,法是正义的产物。……
    没有法,正义同样存在。但是,没有体现在法中的正义同法的正义又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
    法是正义得到实现的保证。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272-274页。
   而正义与法律之间关系又如何?……事之所当为而为者,为合法。事之所不当为而为者,为不合法。是法律之本身,亦有正义存乎其中。则法律固不能脱离正义,并须以正义为建筑之基础也。
--李肇伟:《法理学》,(台湾)作者自刊,1979年版,第33页。
   正义的理想,是法律秩序所由存立的基础,法律秩序端在奉行此一理想。法律秩序,决不是个人籍以达成特定的目的之一种手段,乃是为着实现社会生活之正义而存在。……在某一地域或某一时代,往往有不合正义的实证法之存在,这是事实,而这种事实,在人性进化的过程中,乃属无法避免之事。待人类恶生渐蚀,善性弥彰,实证法便会与正义日相接近,这就是法律的进化。
--梅仲协:《法学绪论》,(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5年版,第66-67页。
    法律之目的,在于正义之执行,即个人在社会之所应取而取,所应兴而兴者,皆为法律所规定也。正义之观念常因时与地之关系而不同,故法律亦随各时代之正义感而变迁。执行正义固多由法律行之。
--何任清:《法学通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0页。
    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想念他们的人们眼中,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获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愈益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9页。
   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
--[古罗马]西塞罗:《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译本),张学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
    两方的条约只限于防止并处自己的人员(在进行贸易时)发生有害于对方人员的行为,两方对于对方人员的道德品质都不用操心,条约中也无须保证所有参加贸易业务的人们全都不发生有违正义(非法)或其它恶劣行为。可是,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帮就得操心全帮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帮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8页。
   相应于城帮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8页。
      一部正义的法律是对相同的情形一视同仁的法律;而一部非正义的法律则在连某种似乎可能的根据都没有的情形下就不公平地分配权利与义务。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5页。
   由于正义概念关系到权利、要求和义务,所以它与法律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当十八世纪的欧洲普遍得出这个结论--使用严刑迫使人们供认所被指控的罪行是非正义的--的时候,人们便发起了一场运动,要求通过一个赋予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的法律,这场运动最终获得了成功。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8页。
   正义一直被描述为一种更高的法律,而且社会中的实在法应当与其相符合。如果正义概念被认为就是严格适用于实在法,而不考虑实在法的内容,那么就违反了该概念的普遍惯用法。
   虽然正义是衡量法律优良的尺度,但在确定某一特定法规是合乎需要还是不合乎需要的时候,它并不是唯一可适用的标准。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译本),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9页。
   社会秩序中的任何不正义都必定会给社会带来损失;要完全清除它的后果是不可能的。在运用法律原则中,我们必须牢记那些确定自由并相应地调节其要求的和义务的整体。如果我们要减轻因不能根除的社会邪恶而导致的对自由的损害,并且把目标集中在环境允许某些违反正义准则的情况存在。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3页。
   正义要求第一项罪孽(犯罪)都要通过期限的苦难而偿付;要求该苦难,亦即该刑罚与履行相当;要求被违反的特定法律得到恢复(“复仇”)。……
这种学说通常被称为正义的“报应”理论,因为它基于这样的前提,那就是必须付出一份“贡献”,也就是一份代价,以“报偿”法律。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译本),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2页。
   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中摆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因为在非科学的政治思想以至一般讲话中,这两者是不断被混淆的,而且因为这种混淆符合于使实在法看起来合乎正义的意识形态倾向。如果把法律和正义等同起来,如果只是合乎正义程序才被称为法律,那么,呈现为法律的社会秩序同时也被呈现为合乎正义的,而这意思就是说它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无论如何,一个纯粹法理论在宣称自己无力回答某一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什么是正义的要素的问题时,丝毫不反对要求合乎正义的法律。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确实,把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都视为是正义的这种想法是最愚蠢的。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共和国论法律》(中译本),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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