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遭家庭暴力将可申请法律援助
近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据《贵州都市报》报道,《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将援助对象的限制性条件——“
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去掉,公民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本省并依法由本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二)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三)因经济困难或者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此外,在除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条例修正案(草案)》还提出: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有关内容如下: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其他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