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法院:新闻单位如实评论商家产品质量不构成侵权
新华网福州11月29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2006年7月27日晚,泉州市电视台在《新闻广角》栏目中播出《看上便宜货 买回垃圾品》节目,节目播放了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消费者李某、张某向泉州一家电脑销售公司购买二手笔记本电脑,因质量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寻求解决的情境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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